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效果好

  • 来源:人大研究
  • 关键字:工作,评议,效果
  • 发布时间:2024-05-27 11:03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610041)

   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地方人大开展的拟任命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职陈述等,深化了任免权的内容、程序和制度机制,对于增强“两官”即法官、检察官的人大意识、接受监督的意识收效是显著的,监督的作用也是明显的,但任命之后的监督相对薄弱。在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的前提下,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尝试开展了“两官”履职工作评议,促进“两官”依法用权、公正司法、担当作为,对守正创新、积极探索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助力地方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很有意义的。

   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丰富了人大任免权行使的意涵。过去,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往往停留在依法按程序任免上,任后监督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是一个短板。在地方人大任命干部中,法官检察官相对人多、量大,承担着审判、检察具体而重大的职责。随着司法改革深化和司法责任制强化,“两官”办案的独立性加强,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法治能力、法治水平和法治环境,如何有效监督“两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对司法机关和人大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任命就有任后监督,这是任免权的题中之义。对“两官”开展履职工作评议,适应了客观需要,顺应了时代要求,对于做好人大任命权行使的“后半篇”文章是大有裨益的,也是建设性的。

   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拓展了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内涵。过去,有种说法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对事不对人、重事不重人。强调监督对事重事是对的,有利于监督对象集中精力、聚精会神地抓事干事成事,但监督不对人不重人的话,被任命人员在开展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时可能就缺乏主动性,改进工作的动力不足,甚至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如此难免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不利于监督对象工作的深入开展。开展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工作评议,把对事与对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被任命人员增了压力、添了动力、激发活力,进一步深化了人大监督的内容,改进了人大监督的方式,突出了人大监督的重点,拓展了人大监督的内涵,补了监督的一块短板,是有利于提升人大监督实效和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的。

   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工作评议,进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扎实推动法官检察官认真听民声、深入察民情、广泛聚民智、务实惠民生,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履职、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推动了地方人大工作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是持续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不竭动力。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一方面对于加强对人大任命的其他干部的监督作出了一个积极的、很好的示范,另一方面有助于以点带面地推进其他方面人大工作的守正创新、完善发展,为地方在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来深刻的影响和示范效应。

   开展“两官”履职工作评议,形式上是监督“两官”履职,实质上是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强有力地支持“两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为开展“两官”履职评议助力,为这一创新做法鼓劲,旨在进一步凝心聚力创造性地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发挥地方人大作用,齐心协力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同心同德共赴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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