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差别杀人是一种反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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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23 13:34
自从2013年6月份以来,我国先后发生了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陈水总案、杭州男子砍人案、广东顺德公交司机撞人案,到河南安阳公交杀人案,再到成都持刀行凶案。这些事件事发原因各不相同,造成的伤害也不一样,但无一例外的是,他们都发生在公共场合,都是犯罪嫌疑人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下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靳高风认为,此类犯罪均属于典型的报复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犯罪人出于报复某个人、某个群体或社会的动机而针对不特定群体实施的。“他们实施的‘报复’行为已经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报复,而成了犯罪人通过向社会宣泄私愤来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小虎对此类犯罪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无差别杀人”。通俗地讲,即无特定对象的随意杀人。
“无差别杀人”概念源于日本,但如今在中国,这个词愈来愈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人们关注的是,“无差别杀人”为什么在我们社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又是什么?是杀人者的良知泯灭,或是社会轻型期的牺牲品。
一个人的恐怖主义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曾有过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案例,即北京姚锦云驾车行凶案。1982年1月10日11时许,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厂动物园车队23岁的女司机姚锦云,因为与单位领导产生纠纷,心生愤懑,私自驾驶出租车闯入天安门广场,连续撞死五人、撞伤十九人,其中十一人重伤。同年1月30日,姚锦云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不过,在当时姚锦云案只是个别现象。记者搜集网络曝光2003年以前的无差别杀人案件,也只有寥寥几例。其中1998年2月14日武汉长江大桥武某公交爆炸案、2003年2月25日黄翔清华爆炸案震惊了整个社会。两个案件发生后,各界对此类案件的评价,大都是因个人人格障碍而走了极端,有媒体称其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
近年来,此类案件屡见报端。诸如南京王建强驾车行凶、成都张云良汽车纵火、惠州李国清驾车行凶、天津张义民驾车行凶、南平郑民生持刀行凶、泰兴徐玉元持刀行凶、潍坊王永来纵火行凶、南郑吴焕明持刀行凶等案件。
特别是南平郑民生惨案,引起国际社会关注。2010年2月23日早上7点20分,正逢孩子们上学时间,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42岁的郑民生手持砍刀行凶,短短一分钟,酿成13名小学生8死5伤的惨剧。
“南平惨案”彻底颠覆了“冤有头,债有主”的传统的思维逻辑。“无差别杀人”也因其使每一个人都成了潜在的受害者,开始惶恐着人们。
“无差别杀人”的九个特征
“日本无差别杀人概念强调无差别杀伤事件的无差别性对象与报复社会动机,而引入到中国后的概念,强调无差别杀人的事先没有计划与作案目标随机。”张小虎说。
张小虎是我国较早全面研究“无差别杀人”犯罪的专家之一。对于“无差别杀人”概念,张小虎更倾向于“强调无差别杀人事件的无差别对象与报复社会动机”这一说法。
张小虎解释说,在是否事先计划的问题上,尽管不排除临时起意的案例,但是从许多具体案例来看,无差别杀人并非就是行为人事先没有计划,相反在许多场合,犯罪嫌疑人事先均有周密的犯罪准备。例如,汽车纵火行为人携带汽油,持刀杀人行为人携带刀具。“日本东京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日本JR荒川冲车站无差别杀人案、韩国首尔无差别杀人案等,行为人事先均有周密的犯罪准备。如果将‘事先没有计划’仅仅理解为‘行为对象事先没有明确定位’,倒是可以考虑的。”
根据张小虎的研究,在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 出于较为明显的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
据此,无差别杀人犯罪表现出了九项基本特征: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并无组织依托、行为动机的社会不满性、行为人多有寻死念头、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行为对象的同时多人、实施行为的公然无饰、杀人手段的残暴无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九项特征密切关联,共同构成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基本标志。其中,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与犯罪动机的社会不满性,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并无犯罪组织依托、 行为对象同时多人、 实施行为公然无饰等,也是无差别杀人作为一种独特犯罪类型的重要特征。”张小虎总结道。
《方圆》记者收集了媒体公开报道的发生在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的我国符合上述特征的无差别杀人事件38起。通过对38起典型案件分析,印证了无差别杀人犯罪此九项特征。每一起案件无一不表现出这一犯罪类型的独特形态。
以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为例。38起案件的行为对象均为不特定人。例如, 北京姚锦云驾车行凶、 南京王建强驾车行凶、 成都张云良汽车纵火、 惠州李国清驾车行凶、 天津张义民驾车行凶等案件,其行为对象均为不特定的交通参与者,包括行人、 各种车辆以及乘客等。有的表现为不特定的校园师生,尤其是幼儿园或小学的学生。例如南平郑民生持刀行凶、 潍坊王永来纵火行凶等案件,其行为对象是小学生; 泰兴徐玉元持刀行凶、 南郑吴焕明持刀行凶等案件,其行为对象是幼儿园的师生。
同时,这一系列案件均案发于公共场所,行为人作案毫无掩饰。姚锦云在天安门广场冲撞游人,王建强、 李国清、 张义民等案,均案发于行人车辆较多的交通要道。张云良更是在人多拥挤的公共汽车上纵火。郑民生、 徐玉元、 王永来、 吴焕明等,则选择上午时分在学生聚集的校园门口或者校园内作案。
“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特点
《方圆》记者对近十年来发生的38起典型无差别杀人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该类犯罪呈现出如下一些特征:
(一)30—50岁是犯罪的多发阶段
在38起案件中,犯罪人年龄处于30-50岁这一阶段的共有28起,占73.68%。犯罪人年龄在20—30岁之间和50岁以上的均为5起。犯罪人年龄最大的是广西南宁的80岁老人蒋某,因不满被家人忽略,将汽油泼向无辜群众。年龄超过50岁的还有长沙公交车爆炸案的实施者阳进泉和62岁的成都公交车放火案的实施者张云良等。这三个年龄大的犯罪人属于因家庭问题而悲观厌世的自杀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他们抱着“死也拉个垫背”的极端心理实施了极端暴力行为。
无差别杀人犯罪人的高峰年龄不同于当前我国整体犯罪人的多发年龄段。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犯罪人尤其是暴力犯罪人的高峰年龄集中在18—25之间,即从事一般暴力犯罪的多为年轻人,而这类犯罪的平均年龄明显高于一般暴力犯罪的年龄。
靳高风将此类案件的发生称为“中年危机”效应,即这一人生阶段可能正经历事业、健康、家庭、婚姻等各种关卡,容易遭遇各种危机,如挫折、精神压力等。这些危机一旦处理不好或不能自我调节,就容易发生精神或心理问题,进而容易发生自杀、暴力犯罪等各种现象。
“犯罪是矛盾发展的极端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朱建中分析说,中年人多发此类犯罪有其独特的个人和社会原因,这些人一般长期缺乏家庭关爱和社会系统的支持,独来独往,一个人战斗,在消极性格、强烈畸变的心理需求下,一件小事就可能成为他们长期负面极端情绪的导火索,他们多抱有“反正自己也活不下去了,索性弄出大动静,找几个垫背的”心理。不同于青少年冲动之下有指向性的暴力犯罪,这些人因为不具有体力上的优势,往往选择比自己更弱势的人群或其他无防备意识的群体下手。
(二)犯罪工具选择任意性强
犯罪人一般采取爆炸、放火、驾车撞人、用刀砍杀、钝器打砸甚至枪击等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段的残忍性与犯罪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密切相关,根据案件调查发现,犯罪人选择犯罪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般是顺势拿起方便之物实施犯罪。根据案件统计,犯罪人使用的工具多种多样,主要有刀具、钝器、汽油、炸药、汽车、枪支等。
在38起案件中,有16起的作案工具为刀具、10起驾车撞人、5起使用爆炸物、4起纵火、3起为钝器和枪支方式。从统计来看,刀具和驾车撞人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最主要的犯罪工具,占到了统计总量的68.4%。
靳高风认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犯罪工具的暴力性也反映了这类犯罪的极端性。典型的如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中,10名受害人的致命伤全部位于头部,系被邱兴华先用砍刀砍伤或砍杀后再用斧头砍砸,受害人头部完全变形几乎难以辨认,邱甚至为了泄愤将一名受害人的眼球、部分内脏和脚筋取出后炒掉。又如郑民生故意杀人案中,郑民生在55秒钟内连续刺死6至12岁的学生8人、重伤5人,其将匕首捅入孩子的胸腔后,甚至多次搅动匕首柄,现场惨状以至于办案人员都难以看完长仅55秒的监控视频。
(三)犯罪具有传染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说,在某些方面,犯罪可以被一些不良的示范效应“传染”。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暗示”,“一种信息发出传播后,会有两种以上不同的接收方式,正常人是知道信息、了解信息,而犯罪人群就会从中去发现、研究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
《方圆》记者发现,在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郑民生案件发生后,两天内网络媒体的报道量高达到50多万条,诸如“南平血案凶手被判死刑,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等,一些报道甚至对犯罪人的作案手法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渲染。此后短短的不到50天内,在江苏泰兴、广东雷州、山东潍坊、广西合浦、陕西南郑等地又相继发生了5起校园血案。而且后来5起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等几乎都与郑民生案一样,都是用锤子、刀具等工具暴力侵害没有防护能力的儿童和中小学生。
靳高风分析认为,后5起案件的犯罪人明显受到了郑民生的影响,甚至其犯罪心理机制和模式都具有一致性——“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向社会宣泄”→“大肆砍杀学生”。这种示范效应或传染性具有多米诺骨牌的效果。
“这类犯罪的示范效应或传染性与媒体的不当报道有很大关系。”靳高风表示。
(四)犯罪突发性强,预防和处置难度较大
“无差别杀人”的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强,这一特点与犯罪人选择犯罪时间、犯罪对象、犯罪地点没有规律性、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有关。这种突发性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防不胜防”,预防难度较大。
在“南平惨案”后,多位专家表示,应该加强特殊群体、特殊空间和特殊时间段的保卫工作,如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园的保护,上学、放学期间的安保,采取“守株待兔”式被害预防对预防这类犯罪具有较大的效果。
与事件突发性相关的是案件持续时间短,伤亡大,处置难度大。根据统计分析,38起案件中,94%的案件都是在10分钟内在现场完成犯罪。典型的如:艾旭强在王府井大街几分钟内撞死3人、撞伤5人,骆效记在不到2分钟的时间内驾车在中学门口撞死5人、撞伤19人,郑民生55秒内砍死8人、砍伤5人,张云良在公交车上瞬间纵火致死27人、重伤74人。
靳高风认为,处置这类案件和预防危害结果扩大的最主要方式是快速反应和处理方式得当,或迅速制服犯罪人,或及时避免群众与犯罪人的近距离接触,并在第一时间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治疗,同时及时公布事件事实真相,以避免影响事态扩大的谣言产生。
谁制造了滥杀无辜的凶手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滥杀无辜”是不可能的。杀人,必须是“有理由”的。“无差别杀人”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在泰兴幼儿园杀人事件中,行凶者徐玉元的邻居说,这是个外向的人,每天早晨都会跟邻居热情地打招呼,而且他不缺钱,手上有商铺、房子出租。对于为什么徐玉元会突然行凶,邻居们很费解。法院判决认为其犯罪动机是,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事后,有专家评论称,徐玉元系性格极端无人疏导造成惨案。
制造厦门公交惨案的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走了极端。陈水总平日留给人的印象是古怪、爱找碴儿。还有制造清华大学爆炸案的黄翔,“我只想让别人以这样的方式永远记住我,记住我曾经这么受人瞩目地活过”……
可见,38名个犯罪人在心理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偏执、冲动、报复性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责任感和感情肤浅、社会适应性差、自我调适能力弱等特点,即心理状态具有“极端性”。
靳高风认为,在这种极端心理状态下,亲情、家庭、伦理、道德、法律等犯罪抑制因素对犯罪人已完全不起作用,“杀不及妇孺”、“命不伤无辜”这些基本的伦理观念在犯罪人心目中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完全进入一种非理性状态,往往把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学生、孩子作为犯罪对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导师组组长武伯欣曾就此类案件做过心理学分析,他认为,这类恶性犯罪案件,往往是综合的社会矛盾在袭击者个人身上的反映,其行为、动机具有复合型的特征。
“为什么今天在大城市和有高度文明的地区杀人和自杀有某种程度上平行发展的原因。因为在这些地方,反常达到了尖锐的状态。”对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核心罪因,张小虎认为可以从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反常自杀理论去认识。
迪尔凯姆认为,利己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的发展可以被看成是病态的,只有这两种自杀必须关心的。其中,反常自杀是一种比较现代化的容易和杀人相结合的自杀。“反常实际上产生一种激怒和厌烦的状态,这种状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转而针对自己或针对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会引起自杀,在后一种情况下会引起杀人。”
从这角度上说,“无差别杀人”是一种反常自杀体现。根据迪尔凯姆的理论,导致这种反常自杀的罪因,除了个人,还有社会控制薄弱,即社会混乱,不能控制个人情欲。
“反常自杀不针对自己,而针对他人,则是与一个人的道德素质有关,根据这种素质的强弱朝一个自杀或者杀人方向发展。”张小虎分析认为。
记者调查38个案例样本发现,38名犯罪人中,13个犯罪人在杀人行凶后选择自杀,其中5人死亡,自杀人数占犯罪总人数34%。
有的人作案前与公司、朋友,甚至是家人产生纠纷、争吵,却没有在这些人身上泄愤,而是选择了无辜的群众。对多名犯罪人作过心理研究的李玫瑾对此分析说,犯罪人并不是真的无缘无故对看似不相关的人发泄,他们大都人生经历坎坷,遭遇挫折较多,并受过极大的精神创伤,他们的病态心理并不不完全是一个人造成的,可能是很多人,这些人作案时的发泄是一种愤怒的积累,指向的就可能是他遇到的每一个人。
是病态,但不是精神病患者
值得注意的是,“无差别杀人”犯罪人往往是病态的,但区别于精神病患者。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直接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张小虎认为,无责任能力者肆意杀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无差别杀人。但现实中,有些案件在判定是精神病人杀人还是“无差别杀人”上争论不一,甚至引起司法鉴定制度的论战,比如邱兴华的“精神病”悬疑。
出于犯罪心理研究的需要,李玫瑾曾为邱兴华作过心理问卷,认为邱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她认为,邱兴华属于人格障碍而不是重性精神病人。“心理障碍与精神病是有些区别的。如人格障碍中的偏执人格都有一点轻度的妄想,但是,有人格障碍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精神病是指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同样的问题在此后多起“无差别杀人”案件中被质疑。例如,南平命案发生三个小时后就传出“精神鉴定”一说,但此后被官方否定,在该案整个庭审中,精神病鉴定也始终未被提及。此后又掀起一场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缺失纷争。
在记者搜集的38起案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质疑精神病人,但庭审中多数未进行鉴定。38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法庭最后未认定一人有精神病。但多起质疑精神病杀人案从侧面拷问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
“怀疑有精神异常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对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审判法官应当赋予当事人或监护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赵鹏谈到“无差别杀人”与司法鉴定制度时称,确定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宗旨就是体现这种保护,这样做显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权的保护价值。“建议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要结合民意,制定出一套真正能维护人权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
亟需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无差别杀人”的犯罪人不是精神病,他们作出杀人举动之前,并不是一点预兆都没有,而是有迹可循的。
比如广西南宁80岁老人蒋某凶杀案,蒋某因为不满被家人忽略,采取极端行为。有人说,如果社会有类似福利救济的精神支援制度,及早化解潜在犯罪者的戾气,就可减少很多此类犯罪。
在“无差别杀人”事件中,有很多犯罪人犯罪诱因本就来自社会。在山东潍坊王永来杀人案中,王永来用铁锤打伤无辜学生,然后选择自焚。来自王永来村里的说法是,不是因不满拆迁而逼得走投无路,他不会厌世并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这类事件发生后,不少专家都提出过,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是防止此类犯罪发生的直接有效方式。评论者杨岳认为,近年来有多起因感到自身冤屈而实施的暴力袭击事件,如陈水总、冀中星事件,多是因为公权力的傲慢和不作为,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所致,阻止这种“社会变狠”的现状,关键在于希望、预期和规则的重建。“政府要给社会希望,公平正义的希望,用法治的规则解决问题的希望。”
“法律和诉讼方式才是矛盾纠纷解决和救济的真正途径。”靳高风说,一方面有关部门应把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向法律途径引导,让法律成为衡量和判断诉求的标尺,矛盾纠纷止于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救济途径需要提高法律的效率、法治的权威和司法的廉洁性,让群众主动找“法”并接受法律的裁判。同时,需要开辟多个受理诉求的渠道,但最终纷争止于法律。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通过“闹事”、“暴力”、“自杀”等途径解决纷争。
也有评论者指出,应该以严打为主,这也是全球对此类犯罪的态度。“无差别杀人”现象不是日本、中国独有,现已成为全球关注并“围剿”的犯罪现象。
在韩国,人们将“犯罪者并不认识受害人,只是抽象地将其视为整个社会或社会某部分的代表,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怒而实施侵害的行为”称为“不要问”犯罪。根据韩国警察厅较早前统计,“不要问”杀人的嫌疑人数从2000年的306人激增到2010年的465人。“不要问”纵火的人数也从2000年的347人增加到2010年583人。在所有暴力伤害和杀人案以及纵火案中,作案动机是“偶发”和“对现实不满”的占到80%以上。
“社会问题不只能用法律法规来解决,最重要的是把问题引导到合理、健康的解决轨道中,才能逐渐将社会的各种怪象收归到法治途径上。”武伯欣建议。
《方圆》记者 冯建红/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