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李璟鹏受贿案十几卷厚厚的案卷,理清了李璟鹏受贿的详细经过,可以发现三种原因造就了今天的李璟鹏。
之一:交易型友谊
李璟鹏是个性格内向的人,个子约一米六十七八,体形略胖,圆形脸,架着一副近视眼镜,一眼看上去更像一个学识渊博的知识分子,并不擅长交际。到哪贺州市房地产界约80%的老板都跟他有交往,而这种交往更多的是权钱交易的一种交往,更没有“知心”可讲,正是他掌握着整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权、施工许可审批权和工程质量监督权,才能引来无数的阿谀奉承,违心夸赞。
从案件情况反映,没有一个房地产商对他是真心交往。其中,一个长期向他行贿的房地产商纪某说:“我每年都送钱给他,他已经习惯了,我也没有和他说太多就走了。”这是房地产商送钱给李璟鹏后说的,他就是直接到李的办公室或者车上,把钱送给他,三言两语,就连常规的嘘寒问暖的礼节性的话都没有说完整。该房地产商说:“因为李璟鹏性格有点内向,合不来,我本来就不愿意与这种人交往,平时与他也没有什么交情。除了办事,要去见他外,我与他没有私下的交往。”
这种交往真是有点像到菜市场买菜。问:“瘦肉多少钱一斤?”答:“十五元,要多少?”“来一斤。”接着就是“扑”的一声沉闷的砍肉声,再就是“叭”的肉扔上台称的声音,最后是付钱走人。钱货两清,各干各的事,行贿者和受贿者大多是这种情况,没有超出权钱交易之外的情感可言。
之二:监督缺失
2012年,贺州市官场曾出现一场大地震,副市长毛绍烈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李璟鹏在这个时候也嗅到了味道,毕竟他长期以来收受房地产商的贿赂,而且有的是带着索贿的行为,他担心难免不被别人举报。就在这段时间里,李璟鹏每天都关心检察机关发布的消息,他急切地想知道毛绍烈案后检察机关对贺州官场查处会不会扩大。
2012年清明节前后的一段时间他预感到情况不妙了,一天早上他刚刚出门想去上班,到门口时不小心被地上的什么东西绊了一下,差点摔了个跟斗。这天他又折回来,没有去单位。他的担心和预感终于来了,来得太快了,超出了他的想象。事情确实超出了李璟鹏的想象,2012年年初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已经掌握了大量关于李璟鹏受贿的举报,同年4月6日,自治区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督办命令下到了贺州市检察院。贺州市检察院接到督办命令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李璟鹏涉嫌受贿行为展开外围调查。4月11,贺州市检察院对李璟鹏立案侦查。
通过侦查发现,李璟鹏之所以能掌控整个市的房地产公司,是因为其拥有让这些公司不得不屈从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公司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走完下列程序:房地产项目首先要得到发改委立项——政府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位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就是建规委的行政审批权)——施工许可证(建规委的行政审批权)。2004年3月,李璟鹏升任建规委副主任,主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审批,2009年后又加多一项职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三大权集于一身。
根据李璟鹏案发后供述,只要进入建规委范围内的审批权: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两证就是我一个人说了算,不用经过班子讨论的,只要材料齐全,经过我批准后,直接到大厅办证就可以了。这种方便的办证流程,让李璟鹏充分享受到了权力给他带来的好处,只要他想批就批,不批就不批,可批快点,也可批慢点。可见这些行政权力基本是不受监督的。
之三:对法律的无知
很多房地产商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这大多与他们成长经历有关。从案件反映的房地产老板从业经历看,他们大多出生在上世纪50或60年代,有的是下岗工人出身,有的是农民出身,也有的是个体户出身。他们基本上都是从改革开放时开始干起,经过了几十年积累,取得了原始资本。当我国房地产进入飞速发展时代时,正好是他们有资历有资本的年龄段,于是便又毫不犹豫的扎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大海里,奋力捞金,发展壮大。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水平越来越高,无法而治的年代一去不返。但他们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 “人情礼仪”的办事思想根深蒂固,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受这种因素影响,送钱人寻求一种心理安慰,收钱人也心安理得。
由此,“礼”便成了行贿人行贿的一个心理由头。于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种心理寄托,行贿之后希望受贿者工作是给予其关照。在这种情况下,礼仪规则便突破了传统的意义而触犯了法律。这种求“礼”而不求法的情况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的,正是因为有这种这会心理基础,阻碍了依法行政的开展。
(文/廖勇勤 广西贺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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