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迁新居后的噪声官司怎么打

  • 来源:环境与生活
  • 关键字:噪声,官司
  • 发布时间:2014-04-22 08:02

  ——有关低频噪声污染案例两则

  当你高高兴兴搬进装修好的新家,准备开始新的生活时,如果遇到严重影响生活的低频噪声污染,你该如何维权呢?下面给您介绍一例典型的电梯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希望能对需要维权的读者有所帮助。

  目前,城市居民对环境中的低频噪声投诉越来越多,维权官司也并不鲜见。

  那么,什么是“低频噪声”呢?低频噪声是指频率在500赫兹以下的声音,即在一秒内震动20到500次所发出的无规律的声音。我国住宅小区的低频噪声源主要有5大类:电梯、变压器、高楼中的水泵、中央空调及交通噪声等。低频噪声与高频噪声不同,高频噪声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低频噪声却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如可穿墙透壁,直达客厅、睡房。

  低频噪声对生理的直接影响没有高频噪声那么明显,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损害。专家表示,低频噪声会给人体造成慢性损伤,容易使人烦躁、易怒,甚至失去理智,长期受扰的话,还可能造成神经衰弱、失眠等神经官能症,甚至影响到孕妇腹中胎儿的发育。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低频噪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随着城市道路、桥梁和各种大楼的建成,特别是在一些住宅小区内,那些本来属于楼外设施的变压器房、水泵房纷纷被移入居民楼内,加上原本就在居民楼内的电梯、空调机房等,使用时产生的震动就形成了低频噪声。

  电梯噪声侵扰业主儿童房

  2006年10月20日,马女士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宅小区住宅楼21层2505号一套,并于2007年3月办理手续正式入住。该楼内有两部电梯,2505号房屋的次卧室与公共电梯井相邻,共用一面墙。马女士一家入住后,感觉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很大,尤其是作为儿童房的次卧,噪声特别大,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2009年3月,马女士花了3500元鉴定费,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就电梯运行对2505号房屋室内噪声影响进行检测。该检测中心于2009年3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经在2009年3月18日夜间22点至22点30分之间对2505号房屋卧室内的噪声进行检测,在东西侧电梯同时运行、西侧电梯和东侧电梯单独运行时,该卧室内的噪声分别为35.2分贝、31.4分贝和27.3分贝,不满足BG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等效声级)限值中的夜间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马女士认为,甲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商,负有维护电梯正常运行时使之不对他人正常生活产生妨碍的义务,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所以两公司的行为已经对其造成了侵害。

  开发商与物业置之不理

  马女士一家多次和两公司协商解决此问题,两公司都置之不理。

  2009年5月,马女士将甲房地产公司与乙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1.甲房地产公司、乙物业公司对位于自己所住住宅楼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其购买的2505室房屋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2.二公司向其支付室内噪声监测费3500元。3.二公司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二公司承担其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3500元。

  甲房地产公司辩称:马女士所购买的房屋符合有关设计规范,满足关于噪声的相关规定,而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定。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我小区环境报告书的批复,我小区执行的是2类标准,马女士所依据的标准对我小区不适用,我小区不存在噪声污染的问题。马女士要求的鉴定费、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乙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对马女士所诉房屋购买事实与物业合同关系均予以认可,但对其呈的噪声污染数据不予认可,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鉴于甲房地产公司、乙物业公司不认可马女士单方委托清华大学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因此,经甲房地产公司申请,原被告双方选定,法院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就2505号房屋是否存在噪声污染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经鉴定,出具《检测报告》内容为:经在2009年10月14日夜间22点20分至23点之间对2505号房屋跃层儿童房(次卧室)内的噪声进行检测,在东西侧电梯同时运行时该卧室内的噪声为33.5分贝,西侧电梯运行时该卧室内噪声32.2分贝,东侧电梯单独运行时该卧室内的噪声为28.4分贝。

  该中心对于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本次检测的三组数据中,西侧电梯单独运行及两侧电梯同时运行时,检测数据中均有超过国家标准相应限值的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东侧电梯单独运行时检测数据没有超过相应数值,符合国标规定。

  马女士举出其同层业主证言,欲证明在鉴定前看到有工人对涉案电梯进行了降噪处理,对此,甲房地产公司和乙物业公司不予认可。

  甲房地产公司则提供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豆各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该批复显示:“该项目须对地下车库进排风口、水泵、风机、冷却塔等个固定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中Ⅱ类标准。”马女士对此批复不予认可。

  法院判开发商限期整改

  北京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电梯作为高层楼房每天必须使用的公用设施,要避免其运行噪声对他人造成损害,关键应在电梯井位置、电梯与建筑物主体结构连接方式、电梯种类以及隔音降噪措施的选择上加以注意,而这些均属于在房屋设计建造过程中就应予以解决的问题。马女士购买房屋的目的是满足居住使用需要。甲房地产公司作为马女士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理应保证电梯安装后的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马女士所主张的2505号房屋中的跃层儿童房(次卧室),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A类房间。甲房地产公司以该项目在建时经环保局批准适用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目前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但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对于马女士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按照国家标准限期消除电梯井噪声污染和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诉争房屋内的噪声水平符合房屋交付时的GB12348-90国家标准,亦符合建筑行业相关规范,马女士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其无证据证明乙物业公司对电梯噪声产生存在过错,马女士要求乙物业公司承担消除电梯噪声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涉诉楼房楼、电梯井和电梯采取整改措施,使电梯运行噪声在马女士居住的2505号房屋内达到GB12348-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时不得降低电梯原有的安全性能;二,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马女士支付鉴定费3500元;三,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水泵噪声 业主获赔10万元

  本文开头在介绍低频噪声时提过,低频噪声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各种损害,这其中即有造成身体疾病,同时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很多判例中支持了业主精神损害赔偿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如一份判决中这样认定:“长期噪声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和身心健康,对原告的环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医疗仪器暂时检测不出原告身体的损害后果,亦应作出相应赔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在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的各个判决中,具体金额的差别不小。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以在夜间睡梦中经常被电梯噪声惊醒,导致神经衰弱为由,要求房地产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认为该电梯运行声音传到原告段某室内已超出标准值,造成噪声污染。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段某患有神经衰弱,这与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噪声过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司法实践中,根据业主受损害的时间及程度、证据认定等,一般会有几千元到几万元的赔偿数额。据查,目前公开报道中数额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北京丰台法院在一起水泵噪声污染损害案件中,判决赔偿业主10万元一案。

  不过,也有为数不少的判决,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如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就不支持马女士的赔偿要求。

  赵静 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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