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对现行金融监管形成了冲击和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的结果必将影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走向。
当前以互联网企业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服务加上金融的光环,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为6.32亿网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工具和渠道,大有超越传统金融之势,演变成可能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全新的、根本性变革的全民融资模式。虽然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但事实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各种风险隐患存在于其中,电子支付领域技术安全、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网络贷款资金安全、股权众筹非法集资倾向等各类隐患风险普遍存在。
据网贷之家的最新统计,截止2015年3月底,全国共有问题平台550家,广东、山东、浙江问题平台数量位居全国前三位。问题平台累计涉及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盛融在线一家平台涉及金额最高,待收高达9.2亿元。资金安全、行业信誉无法得到保障,且趋势正在扩大。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法规还没有到位,
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还需与时俱进,金融监管技术还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对现行金融监管形成了冲击和挑战;与此同时,作为初创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如果严格恪守传统的监管规程,必然会举步维艰,这样就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必将影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走向。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必然博弈
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强信息融通,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的思维就是开放,平等地获取各类信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创新地进行数据挖掘,将供求双方的信息、数据匹配、风险评估等传统金融费时费力的工作,化解成了纳秒级的单位,金融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信息相互获取变得简单易行;同时也因为投资者依靠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相对公开平等的信息,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实质上的金融平等和普惠。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使信息融通的便捷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隐患、个人信息失窃、网络信息造假等网络安全事故频发,使金融监管介入成为必须,这形成了创新与监管相互之间的天然矛盾。
互联网金融创新造就资金融通,可能造成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便利的资金融通,移动互联网与第三方支付相结合,使用户随时随地享受到7×24小时的金融支付、信贷、理财、咨询、筹融资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种资金融通的便利是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云端的存储。在提供便捷的、基础的资金融通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之门,他们利用网络病毒、数据挖掘,窥探不安全的TCP/IP协议漏洞,撬动金融资金的安全。资金安全在云端的风险无时不刻地存在着,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成为监管者必须面对的核心要务,而不断突破的互联网数据技术像一把双刃剑,使监管和互联网金融不得不走上“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竞争之路。
混业经营的趋势,挑战现行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导力量是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行业,在拥有了海量用户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日趋繁多,优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兼并重组也不断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很自然成为混业经营者;未来任何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都很可能涵盖支付、电子货币、众筹、理财等多种金融行为;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会给现行分业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
信用违约风险渐现,可能造成金融系统风险。互联网众筹建立的基础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宣传博取眼球的创意、良好的发展前景,可能会使数以万计的网民忘乎所以的投上巨额资金,然而国内普遍盛行的无担保的股权众筹,累加上互联网不可靠的信用保障体系,很有可能促成众筹发起者、网站、资金管理者向非法集资、原始股骗局的方向转移……假如没有有效的信用考核、利益监督和行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会扭曲金融本质,风险可能不断累积、逐步叠加,加之互联网企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加剧产生金融链条上的传导破坏效应,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觑。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监管层合作协调。建议“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层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在既有金融监管基础上,推动统一框架下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建立互联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在目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席专门会议,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适时建立大数据共享模式,如建立融合人民银行社会征信系统、证监会诚信系统、银监会信用卡管理系统、保监会信用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数据库为骨干的跨部门的社会金融信用数据体系,建立基础信用数据查询、金融监管机制,让平台、机构、投资者、监管者平等共享信用数据。
信息披露为核心。建议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披露规则,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一切可公开的金融行为、交易过程,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鼓励为主减少审批,发挥行业自律,善用注册。要用包容的心态尊重互联网自由、开放的创新,金融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审批过度,减少审批,善用注册制,建议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断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规范化、技术应用产业化、信息透明化。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金融监管机构应利用现有教育平台,不断加强互联网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辨别能力,适度加大他们的风险自担能力;与此同时,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相关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修改中,确立互联网金融相关条文,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权,引入集体诉讼机制,确保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
特约撰稿/侯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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