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目标及建议

  • 来源:计算机世界
  • 关键字:金融,业务风险,金融消费者
  • 发布时间:2015-06-01 14:12

  金融管制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适度保护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目标

  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监管机构。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发挥组织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

  为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相关立法中应设立具有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明确权力的专门监管机构,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和消费者赔偿,提高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防范消费者金融业务风险的专业化水平。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品种及金融消费的种类进行单独立法。建议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均做出明确要求。通过加重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赋予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相应的消费者权利等方式来矫正交易双方的实力差距,即应当贯彻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

  应当贯彻对消费者适度保护的立法原则。金融管制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适度保护原则。应当意识到,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对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赖:消费者地位的弱化,会从根本上缩减社会消费需求、抑制生产规模,造成经济衰退,最终损害的是经营者的生存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恰恰是为了实现交易双方之间的实质平等,从而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全面覆盖兼具前瞻性。除了强调维护货币体系与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机构谨慎经营;建立高效率、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制以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终极立法目标还应将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在内的各类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立法宗旨当中。这就要求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能够全面覆盖所有金融市场活动,除了对于已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所规范,还有必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设立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立法探索,防止金融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

  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保证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渠道畅通。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使得前者在主张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和败诉风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也变得徒有虚名。因此,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制度的特别要求。在当前条件下,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接受金融服务纠纷,规范和公开银行投诉处理程序,开通便捷有效的纠纷协商渠道,并要求银行按照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回复,金融监管部门适当跟进。

  细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建立一套具备可操作性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层面,使董事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负起应有的责任。从公司治理高度、从营销各个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主动履行消费者教育的社会责任,在保护内容、操作程序等方面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评价金融机构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求银行的合规部门对产品的营销方案、广告宣传的合规性进行独立审核,并对合同文本等加以规范,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和利用专业优势的“霸王条款”。

  鼓励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民间组织的规范发展,加强民间组织对金融服务行为的监督和对消费行为的指导,解决消费争端。

  比如,借鉴国外经验,设立“金融消费指导中心”、“金融消费者联盟”等民间组织,接受消费者投诉、指导消费行为等。推动金融业自律组织的建设,通过制定金融业自律性守则,对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承诺进行规范。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使金融消费者公众教育常态化、基础化。

  银率网出具的《2013年度中国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金融知识得分仅为50.36分,金融知识比较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对金融产品的选择、风险控制、财富管理、对金融工具的使用等方面。与欧美国家的同类调查数据相比,中国消费者的这个指标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金融消费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应当确立必要的风险意识,在了解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限度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学习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从而成长为一个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成熟消费者。

  政府应对金融教育和宣传给予充分重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应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建立协作机制,明确本机构公众教育服务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使金融知识渗入到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将理性投资、正确理财的金融理念植入到每一位公民的意识当中,以提高消费者的理财能力,增强消费者投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资本市场风险。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专业机构等应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公众教育的常态化机制,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导,制定并实施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整体规划,共同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素质整体提高。从长远看,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应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特约撰稿/于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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