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鱼”明码标价是否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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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29 11:45
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春节期间在哈尔滨过年被导游带到北岸野生鱼村吃饭被宰,2桌人花费10302元,其中,鳇鱼明码标示售价398元一斤。事后,经哈尔滨松北区“天价鱼”事件专项调查组经过调查,针对目前已核实的该饭店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者未异议的明码标价不应有争议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bf7944030102w305.html
消费者进饭店就餐消费,与店家会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也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都应捍卫的最低规则,也贯穿前述法律的相关条款。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显然,在天价鱼事件中,双方对计量是否正确并未达成一致,由于口音原因,消费者认为是10.4斤,店家认为是14.4斤,这与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相符。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店家的服务员代消费者签字确认了菜单斤两而未让消费者知晓,实质上代为行使了本属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最终导致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鳇鱼已被烹饪消费。因为店家的确提供了鳇鱼,基于双方对斤两的分歧导致消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此刻应启动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条款,对消费金额折中处理,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店家实际上为消费者打了七折,将消费总金额自10302元降到了7200元。笔者认为,这基本遵循了前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公众关注颇高的价格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再有争议。因为从始至终,消费者均未对价格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在消费鳇鱼前后,消费者对价格是明知或有理由应当知道的。至于鳇鱼价格是否过高,在市场调节价格机制范围内,只要店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虚假陈述等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则这样的消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依法应得到维护。
从天价鱼事件谈消费欺诈
百里溪
http://bailixi.fyfz.cn/b/880634
从陈某与店方的纠纷看,涉及的菜品均为标示的价格,并不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情况。但又有报道,浙江王女士提供的小票上出现价格高达498一斤的鳇鱼头。
应当说,明码标价与欺诈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欺诈顾客行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也不见得一定存在欺诈顾客行为。至多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虽然更容易发生欺诈行为,但只要价格是合理的,即便未明码标价,实属无妨。在本案中,买方陈某虽然觉得有些贵,但他认为既然是野生鱼,就有贵的道理,这一问题双方不存在实质争议。本案涉及的鳇鱼、雅罗鱼与赶条鱼均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主定价的商品,因此,从《价格法》的角度而言,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假若这商品的定价远高于正常价格,最终成交都是议价后大幅度打折的结果,这与未明码标价并无二致。消费欺诈顾客一般称之为宰客,在本案中涉事饭店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一是因为其价格远高于同类餐馆饭店,二是号称全部野生鱼的餐馆饭店多有不实,三是该店在大众点评网的评价多为价格畸高,四是游客常因出租车司机、导游等带领而到该饭店消费。尽管陈某并未对所提供商品的真实性提出怀疑,但店内招牌上广告“本店所有鱼类全部产自松花江活鱼,松花江野生活鱼味道鲜美,鱼肉细嫩”,事后媒体弄清本案饭店所提供的鱼类并非松花江野生鱼。仅此虚价广告一事,已经完全能够证实饭店的欺诈顾客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