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曹“对撕”中的法律问题
- 来源:方圆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郭德纲,德云社,曹云金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6-09-29 16:18
郭德纲编了一本《德云社家谱》,把两个“云”字辈弟子排除在外,并指出“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等32个字的评语。曹云金写了七千字的文章,回忆了郭德纲的种种过分之处,最后说表示自己不会改艺名。两人如此情绪强烈地“开撕”,法律怎么看?
郭德纲无权剥夺曹云金的艺名
赵虎律师
http://zhaochengcheng.fyfz.cn/b/899763
首先,郭德纲能否剥夺曹云金的艺名?
艺名是法律上认定的姓名的一种。法律规定了姓名权,狭义的姓名是指登记的名字,而广义的姓名“如能够明确地代表权利主体,区别权利主体和他人,也可以成为姓名权的客体”(《民法学》江平主编)。鲁迅、成龙等等这些名字都不是登记在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但是都属于姓名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这些名字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曹金有权使用“曹云金”这个名字,也有权弃用这个名字,但是无论任何人不能剥夺曹金使用这个艺名的权利。
也许有人说“曹云金”这个名字是由郭德纲起的,难道郭德纲不能收回吗(曹云金对这个说法不同意)?本文认为:不能。这就好似父母为我们起了名字,但是当我们成年之后,未经我们同意,父母不能改变我们的姓名一样。
其次,郭德纲是否有权制定“德云社家谱”,并且不列明两位“云”字辈门的门徒。关于这点,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法无规定皆可为,即郭德纲是有权利排家谱的,而且写谁不写谁,那是编家谱人的事情,法律不会介入。
不过,郭德纲的那32个字评语涉及人格的评价。如果曹云金、何云伟认为郭德纲说的32个字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可以起诉郭德纲侵犯名誉权,要求郭德纲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而如果郭德纲认为曹云金说的不属实,或者披露了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起诉曹云金。也就是说,这里面可能会有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可能性。
郭曹是师徒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王岩云
http://wangyanyun.fyfz.cn/b/899575
郭德纲与曹云金是师徒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要看二人的约定和实际的情况。
按照曹云金的叙述,其与郭德纲之间没有签署书面的合约,并且这是曹云金提出的。而曹云金之所以提出不签约,是基于对单方格式合同条款的警惕而做出的选择,如其所言“我当时毫无离开的想法,只是对你们合同的条约心存疑虑”。当曹云金提出不签约的建议找郭德纲商议时,也得到了郭德纲的承诺。由此可见,不签约是郭德纲和曹云金共同的选择。由此,曹云金出于对建立雇佣关系的单方格式合同的忌惮,而选择了遵从师傅郭德纲的“家规”,从而以师徒关系来维系双方的交往。
郭曹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因为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郭曹之间没有报酬问题,曹云金在郭德纲的场子(家里)演出是无偿的,是对师傅的回报。所谓的签约,就是明确双方的雇佣关系,不签约则只是师徒关系。在师徒关系这一框架之下,实际上就是按照郭德纲的“纲”或者说“家法”来落实双方的权利义务。
毫无疑问,郭德纲与曹云金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私法关系,私法自治原则决定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优先于法律。其实,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二人有约束的“法”。郭德纲的“纲”的效力在于其符合“法”的规定。如果背离了“法”,这个“纲”将必然无法行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