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个槽怎么犯法了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跳槽,犯法
  • 发布时间:2017-02-14 16:55

  1月17日,华为发布内部反腐快报,称原消费者BG硬件工程架构设计部部长吴彬,1998年1月入职华为公司,2015年6月离职,因涉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于2016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依法刑拘,1月17日批捕。华为称,吴彬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据了解,这次被批捕的有6名华为前员工,包括吴彬、张慧敏、李晶晶等。

  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负责人余承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上资本市场的鼓动,乱了人心。近年来,因员工跳槽离职造成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也不少。为什么跳槽也会引来这么多的法律纠纷,企业和前员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样的跳槽会违法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曾对离职员工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类案件做过统计,经过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侵权主体多为企业特定人员。被控侵权的人员的类型较为集中,基本为销售、研发、高管人员三类。上述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拥有接触企业敏感信息的极大便利,使得其窃取企业相关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成为可能。尽管多数企业会采取要求上述涉密人群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保密措施,但是员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仍会抱着侥幸心理,在离职后实施侵犯原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侵权对象多为企业商业秘密。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为6件,接近该类案件五成。

  三、侵权方式多为离职员工自立门户争夺市场资源。员工离职后另起门户是这类案件最为常见的侵权模式,在所有的13件案件中就有8件,占总数的61.5%。

  某些员工在掌握客户信息或者公司核心技术资料后,为谋取更可观的收益,从原公司离职后就设立同行业的竞争企业,有的还挖走原企业中的一部分技术、销售人员,通过注册与原公司相同的字号的企业名称、在自己公司网站上盗用原公司的网站链接、销售与原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利用原公司的客户资源抢走大量订单等各种侵权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对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员工离职,专利怎么办?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专利是离职员工和前公司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掌握了特定技术的员工能否在新就职企业使用具有专利权的技术呢?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天然地具有排他性。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因此界定侵权的关键在于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法》也规定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并不只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单位申请的专利。根据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刑事犯罪?

  与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获得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提前为公开不同,商业秘密的获得却是以不公开为要件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的知晓主体往往仅限于企业内部的相关员工,企业员工泄密就成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大的侵权隐患。

  很多单位的员工在入职前都会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相关经营信息进行保护。如果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不仅涉及侵权,同样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三人违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了要赔偿,前员工如果因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了巨大损失,还要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诉: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般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呢?在199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员工跳槽、创业要注意啥

  除了上述因为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涉嫌犯罪,员工和原单位还有一大纠纷就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

  比如百度前员工谢某与百度的竞业限制纠纷案就十分典型。谢某与百度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限定谢某如果离职的话,一年内不能到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而公司将拿出他之前工资的一半作为补偿;而如果谢某违反约定的话,不光要返还补偿金,还要赔给公司3倍的违约金。2014年4月,谢某辞职了,百度公司向他送达了《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告知1、谢某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3、谢某离职后可获得30多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谢某离职后随即跳槽至百度竞争对手腾讯。百度公司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谢某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税后人民币24万余元,支付百度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1万余元。谢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海淀区法院,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谢某支付百度公司70余万元。所以,对离职员工而言,是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也非常重要,不要为了眼前的补偿金忘了协议的法律后果。

  文/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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