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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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1 09:29
本报讯 (记者 米太平)7 月14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市财政厅(局)根据《资产评估法》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通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并提交以下材料院《资产评估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 备案表》曰(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复印件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尧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曰《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尧《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 (股东)尧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 (股东)(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尧《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尧法人合伙人(股东) 营业执照复印件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尧《资产评估师转所表》尧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曰《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曰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 同时以公函编号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尧 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告。
《通知》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尧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尧合伙人尧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尧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尧合并尧转制尧撤销等重大事项, 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送股东会(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证明材料。
《通知》表示,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 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院注销工商登记的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曰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在新旧制度过渡方面,《通知》明确,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曰《办法》 发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