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社分析

  • 来源:科技研究
  • 关键字:农业产业化,农业合作社,关系
  • 发布时间:2021-09-19 14:42

  摘要:伴随国民经济发展,国内历经数次产业结构调整,伴随经济上行发展,农业经济发展呈现出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生产能力较低与农业市场大量需求的矛盾、农业产业获利低与农民迫切希望提升收入之间的矛盾。发展农业经济,需要对既往农业生态发展形式进行重新链接。以农业合作社形式,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当今发展农业经济的主流方式。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对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合作社二者关系展开研究。

  一、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合作社相辅相成

  农业产业化概念最早在上世纪90 年代初,由山东潍坊的《农民日报》提出。该概念提出后,引发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伴随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与革新,关于农业产业化的相关定义和理论研究也在向着多角度多层次发展,其中对于农业产业化的定义虽然几经更改,但本质内容却大同小异。学术界认为,产业化是指以市场需求为核心,以当前资源条件为基础,来确定产业在区域内的布局,逐步实现生产、经营、服务一体化的生产流程,具体到农业产业化,便是将传统养殖业、加工业、供销业、商贸、科教等有关农业的内容进行产业化发展,使之成为一体化经营体系。农业产业化的实现,是基于客观矛盾激发之下衍生的变革所致,并非学术界理论研究之后的成果。激发农业产业化的成型,主要缘于当前农民生产能力较低与农业市场大量需求的矛盾、农业产业获利低与农民迫切希望提升收入之间的矛盾。这两个矛盾是当前农业发展过程中,比较尖锐且主要的矛盾,正是因为矛盾的产生,“倒逼”农业发展,通过走上农业产业化之路,将传统农业上下游企业整合,形成现代化农业产业化链条,以规模效益促进农业效益发展。

  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与农业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首先出现在经济发展更早的欧美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相比资本阶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保障自身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采取“抱团”的方式进行发展,这便是今日之农业合作社。进入农业合作社方式比较简单,农民仅需入股便可成为合作社一员。当前农业合作社建设和运营,均秉承着自愿、开放、民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以及关心社区等原则。如今主流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第一,涵盖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的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社;第二,为农业发展提供设备、种子、技术等生产资料的农业服务合作社;第三,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的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合作社。这三种不同内容的农业合作社,其出发点均是为保障农业生产服务,这也是不同类型农业合作社的共通点。通过分工不同、类型不同的农业合作社建立和运营,将传统农业生产上、下游企业和个人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现代化生产链条,有效解决传统农业发展环境下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有效降低农民支出成本,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有力提高了农民收入。

  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合作社,均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发展矛盾日益嘉盛的情况下产生的。农民迫切需要提高自身收益,提升农村经济,则必须要打破常规农业发展思路,走产业化路线,而农业产业化路线的实现,又离不开产业化组织对产业化各个内容的链接,农业合作社便充当了这样一个链接养殖、加工、产供销、贸易、科研等的产业化组织角色,帮助传统农业发展生态向现代化产业链形式发展。此外,农业合作社还有其自身优势,例如技术、信息、设备等的共享性,进一步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间接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形成,农业合作社出现加速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进程加速,反过来也不断刺激着农业合作社规模和内容日趋完善。二者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要客观认知的是,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有产业化组织对传统农业内容进行链接,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主流产业化组织,为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链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农业合作社并不等同于产业化组织,除了农业合作社形式外,还包括“公司+农户”等形式并存。

  二、农业合作社是当今主流农业产业化链接载体

  依照传统经济学内涵解析一体化,是指将原本从属于外部交易关系的供需双方转变为内部交易关系的过程。传统农业生态环境下,农民养殖、加工、产供销、商贸、科研等均属于外部交易关系,各个环节之间的连接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财力以及人力成本。农业合作社产生后,将原本从属于外部交易关系的内容纳入到内部,农民只需入股便能加入农业合作社,入股之后即可享受到合作社为农民社员们提供的服务与优惠。农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其目的便非为赚取农民社员的利润,因此农业合作社形式于农民而言,是最为合适的一种产业化形式。像前文提到的另一种产业化组织形式——“公司+农户”,虽然其在加强农户与市场之间沟通,为农户生产指明方向等方面有一定积极性,但总体来看,这一方式比之农业合作社形式有诸多不如。具体为:第一,参与的企业如果非接收农产品的原料性企业,其目的主要为分享利润,这便代表着同一链条上农户利益的损失; 第二,公司与农户并非利益共同体,二者关系对立,目标同样为获取利润,具体一定分离性;第三,农户风险在被公司买断的基础上,看似有效回避了市场风险,能够旱涝保收,实际上也回避了收益的可能性,与农户迫切需求提升经济收益期望背道而驰。

  参考文献:

  [1]张滢. “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制度特性、生发机制和效益分析[J]. 农村经济, 2015(6).

  [2]赵淑英. 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内外对比分析[J]. 农村经济 (7):97-98.

  [3]张广文. 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D]. 东北农业大学, 2000.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