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问答选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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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12 13:24
“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的安排
问:“营改增”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缴纳仍在原税务局
问: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所得税是继续在地税缴纳还是改在国税缴纳?
答:“营改增”相关规定未对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做出调整,因此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在地税缴纳
“营改增”前发生开票错误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问: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不需重新认定
问:企业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还兼营应税服务,实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第二部分第(二)条之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未扣除完的部分可申请退还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截止试点前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附件2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八)项中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跨年度合同“营改增”前未执行完应缴纳营业税
问: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答: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前预收款应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财税[2013[37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的纳税申报
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什么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抄报税?
答: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问:“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
答:“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金税盘和报税盘。
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原有的在地税开具运输发票所用的税控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税控盘和传输盘。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不必更换。
问: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和报税盘分别在哪些业务中使用?
答:购退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必须用报税盘,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发票供应量、增加分开票机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等使用金税盘。
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现代服务业是否必须使用金税盘开票?
答: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原金税卡,IC卡开票,无须更换税控设备。
问:USB税控盘、报税盘与金税卡、IC卡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USB金税盘和报税盘容量更大、效率更高、安全可靠,只有防伪税控系统才能对其中数据进行读写。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部门是否提供网上申报服务?防伪税控业务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答:本省已实现了网上申报的全省集中,纳税人可以通过山东省国税网站中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各地国税机关门户网站)。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业务均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网上报税认证系统进行网上办理。防伪税控发行、购票等其他事项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文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所以,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但此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