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来源:直销
  • 关键字:直销,服务网点,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7-28 11:58

  2015年6月3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若正式实施,将对我国直销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意见稿》进行深入的解读,希望能为直销企业制定相应的市场决策提供参考。

  (一)历年与服务网点有关的政策法规总结

  在解读《意见稿》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历年有关服务网点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与《意见稿》进行直观的对比。

  历年关于服务网点的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网点应满足的要求或应提供的服务

  《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均规定服务网点应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服务网点应满足的要求或提供的服务比较笼统,不够具体。

  2、服务网点基本区域单位的规定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这里“设区的市”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的各个城区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

  3、服务网点申报和核查

  (1)申报流程:第一步,直销企业向服务网点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服务网点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可函;第二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向商务部出具确认函;第三步,经商务部批准后,直销企业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2)核查流程:第一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第二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报送核查意见函;第三步,商务部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核查和备案完成后直销企业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

  对比《意见稿》和之前有关服务网点的政策法规,此次《意见稿》更加科学、合理,考虑到了直销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实际困难,以及细化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标准。从《意见稿》中,我们可以获取如下重要信息:

  1、《意见稿》更加有利于直销企业扩区

  《意见稿》若落地实施将加快直销企业扩展区域的步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扩区的流程简化了,另一方面是扩区所需建立的服务网点的数量减少了。

  《意见稿》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分别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变更、减少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从字面上的意思我们可以看出,与之前相比(见本文第一部分的第三点“服务网点申报和核查”),《意见稿》要求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需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没有提到“申报”、“核查”等字眼,是否意味着直销企业扩区就不用再报批商务部了呢?如果不用再报批商务部,这将大大简化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流程。例如,直销企业在某省设立了省级分支机构,并在省内的某个地级市按要求设立了服务网点,则报备后企业就可以在该地级市开展直销活动。而且,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报备是直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接到企业报备申请起的5个工作日内便可完成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直销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不予备案”,即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报备之前应确保该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已有省级分支机构)。因此,《意见稿》将极大程度地缩短了直销企业扩区的时间。

  《意见稿》的第五条对服务网点的数量有了新的规定——“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等等”。与之前相比(见本文第一部分的第二点“服务网点基本区域单位的规定”),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所需设立的服务网点数量明显较少了。以直辖市北京为例,北京共有16个区县,若直销企业要在整个北京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则至少需要建立16个符合要求的服务网点;而如果《意见稿》正式实施后,直销企业只需建立2个符合要求的服务网点,即为前者的1/8,将为直销企业节省大量的费用。另外,在直销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大批服务网点闲置的情况,减少服务网点的数量,会避免直销企业因服务网点闲置而造成的浪费。因此,《意见稿》将为直销企业尤其是新获牌直销企业的扩区节约大量的资金成本,而直销企业可以用节省下来的资金用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意见稿》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服务网点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产品退换货的,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直销员维权。在过去不少消费者、直销员与服务网点发生的退换货纠纷中,由于举证难或举证成本高等问题,使得消费者、直销员的权益未能得到伸张,从而遭受损失,但《意见稿》规定“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直销员的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另一方面,过去消费者、直销员与服务网点发生退换货纠纷时,服务网点与直销企业往往会相互推卸责任,使得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增加,而《意见稿》规定应由直销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直销企业的责任主体。

  3、《意见稿》细化了服务网点的服务内容

  《意见稿》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细化了服务网点应提供的服务,包括直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直销产品信息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受理消费者和直销员的投诉及举报、张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主要内容等。服务内容的细化,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服务网点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同时对直销企业的服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敦促直销企业规范的经营行为。

  4、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

  《意见稿》第六条第四点规定“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换言之,只有直销企业的员工或与企业合作的第三方才能担任服务网点的负责人。以往直销员担任服务网点的负责人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直销员和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消费者和直销员之间是直接的买卖关系,如果直销员是服务网点的负责人,那么很容易造成买货容易退货难的局面;二是,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的直销员,为自己的客户和其他团队的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差异化。让处于中立立场的直销企业员工或第三方担任服务网点的负责人将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

  结束语:

  《意见稿》充分体现了直销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与时俱进的监管思路,能够从企业实际经营与消费者保护等角度进行全面的考量,这将极大增强直销人的信心,促进中国直销行业长远、健康地发展。

  文/刘忠源 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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