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构成强奸罪吗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诱奸,强奸罪,法律
  • 发布时间:2016-07-25 10:08

  近日一女大学生微博爆料,其在6月27日遭到了自己实习老师、南方日报某记者的诱奸。对此,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称,已经组织进行调查。广州市公安局表示,目前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对于诱奸,应该设立利用权势性交罪

  丁金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2xdmv.html?tj=1

  诱奸,只是社会用语,并非法律用语,一般是指被诱惑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则要看其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志。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迫发生关系,有的事后反悔,不一而论。就如本案而言,现场未见激烈反抗,但是又及时报案,给人似罪非罪的疑案之惑。最终是否有罪,要看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由法院审判认定。

  窃以为,刑法保护妇女性权益不周,只是规定一个生硬的强奸罪,而强奸罪的举证颇不容易。对于利用权势的诱奸,违反伦理,侵害妇女权益,可以考虑立法直接定罪,但处罚程度,比强奸罪略轻。可参见台湾刑法第228条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中发生的诱奸,大多含有有权势因素,譬如厦门博导诱奸学生案,如这次的记者利用其职权诱奸案。

  事实上,在古代,亦有此法律思想。如唐律疏议规定官员不得取本辖区女子为妾,就是防止利用权势占取女人之意。同时,也是防止性贿赂,即女方有所求而娶的,以和奸论,对于为了达到请求利益目的女方,也减二等处罚。

  综上,现有法律对于利用权势获取财物,譬如贪污贿赂罪,已经基本规范,而对于利用权势占取女方,则缺乏相关规定,应该立法填补该漏洞。

  法律保护乖乖女,也保护稀里糊涂的傻青年

  纸上建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79f7990102wae3.html?tj=1

  网曝南方日报记者“涉嫌诱奸”女实习生——这个字眼用得好,好就好在混淆了法与非法的概念。一般来说,“涉嫌”二字后面跟着的是某项罪名,可惜法律中并没有“诱奸”,当事人的报案指控也不是”诱奸“,人家告的是“强奸”。

  既然当事人已经报案,就已经成了一件案子,而不是一个网传八卦。评论版令人大跌眼镜,纷纷指责该女生的“不检点”,譬如:“不想发生关系干嘛跟去开房?既然强奸为何事后又收钱?想潜规则上位事后又反悔?一个巴掌拍不响……”等等。

  再重申一遍,这是一个案子,不是一个八卦。法律中对“强奸”的认定只看当时,不看事前也不看事后。只看当时是不是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了关系,只要能认定这一点,之前你为嘛跟人进宾馆,事后你为嘛收了封口钱,都无关乎核心事实。

  法律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保护家教严格的乖乖女,也保护稀里糊涂的傻青年,谁的青春不懵懂?谁不曾犹豫、轻信、不知所措?法律的作用是给所有人提供安全的环境,而不是把每个人变成道德标杆。法律有义务保证提供这样的环境:女孩子可以适当随性,譬如我跟你进宾馆,但是不是跟你睡还有选择权,譬如男性可以费尽心机表白勾搭,但到了最后关头还得遵照女生意愿……否则法律一定严办。

  在一起刑事指控案件面前,不去厘清核心事实,却捏住受害人的花絮指指点点,有多少个鲁迅也点不醒他们,也难怪百年之后仍然总被强人、恶人给欺负,或许他们仍然习惯那个法治不彰的丛林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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