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挑战商业银行定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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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13 13:12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从1996年发端,经过17年持续推进,在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以后,存款利率将是下一步攻坚的对象。按照央行推进改革的思路,存款利率放开的步骤大致应是:进一步提高浮动上限;放开大额及中长期存款利率管制;放开短期定期存款利率管制;最终放开活期存款利率管制。存款利率一旦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终结,同时也意味着银行间真正竞争的开始。
提升价格管理能力是应对挑战的战略性选择
应对利率市场化挑战,自主确定产品价格,对于从价格管制体制下走出的商业银行来说,必须做一系列全面的战略应对,这些准备主要包括:
高效的处变应对机制
在传统的资金价格或存贷款价格由中央银行厘定的时代,商业银行无需关注或付出更多的精力来应对所谓价格变化。但在完全市场化背景下,产品价格由企业自己说了算,不仅要直面应对而且反应速度要快。
而保证处变应对能够达到高效准确的其实是一套机制,即价格信息搜集、处理、决策及执行过程的运作安排。也就是说当外部价格环境(如供求关系、竞争对手出价等)发生变化时,这些信息要能全面、准确按照既定传输路线上报,及时到达决策层面,决策层在充分论证各种利弊因素后,最终做出价格应变决定,同时将此决定通知各有关部门及基层营业机构予以执行。
与此对应的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框架可以表述为: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产品定价委员会,是制定价格策略和具体产品定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归属高管层直接领导,为常设议事机构。具体业务部门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提出价格动议,在综合考虑了资金成本、资本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及合理预期回报后,提交产品定价委员会最终裁决。价格决策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执行”原则,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精细的成本核算体系
即便是一个普通企业要求得发展、延续,成本核算都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自主确定产品价格,并把价格策略作为重要的经营竞争手段使用,精细的成本核算体系就成为必备前置条件。也就是说银行必须先搞清自己的“家底”,明白自己想要什么、要多少,才谈得上合理的产品定价。
一个银行产品的价格基本包括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水平,而成本又可细分为资金成本、营运成本、风险成本等,每一细项核算分摊起来都异常复杂;利润水平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特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必须参照同业水平,并结合市场竞争策略加以确定。可以说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自主定价,对银行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更直接的要求,它们是银行能够准确、科学计价的财务基础。
清晰的市场竞争策略
市场竞争策略是指企业依据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为实现竞争战略和适应竞争形势而采用的具体行动方式。所以不同战略目标的企业具有相异的市场竞争策略。商业银行要求得稳健发展,必须搞清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对未来的发展目标要清晰,这样才能选定适宜的竞争策略。竞争策略中很重要的一块就是价格策略,即采用什么样的价格竞争手段。
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往往配合不同的经营竞争策略。体现在价格方面,是采用领先型价格策略抑或跟随型价格策略;在具体竞争领域,比如负债定价、资产定价、中间业务定价等方面,为建立或保持优势又该采用何样的定价方式。
综合分析应对利率市场化准备的三个主要方面,其核心都具体指向价格管理,表明价格管理能力是利率完全放开后商业银行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回顾美国历史上的利率管制条例--《Q条例》的逐步放松及最后彻底废除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我们很容易发现,那些对解除利率管制准备工作做得不充分,对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缺乏研究的银行遭受到了巨大打击,有些甚至在后续竞争中倒闭。定价管理对银行具有全局重要性和引导性,是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恰恰由于过往利率环境的影响,中国银行业在产品定价方面的整体能力相当薄弱,适应不了新的利率条件下的竞争需要。
利率市场化的本质在于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自主化,利率市场化初期,价格在一段时期内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市场化深入,客户、产品和服务差异化才成为核心竞争手段,但价格竞争依然居于重要地位。商业银行必须不断改革自新,完善适应自身管理和市场化需要的定价管理机制。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外部环境的变化和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客观上决定了定价管理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充分发挥自主定价的功能,如何通过定价行为有效地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提高银行的总体收益,是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努力探索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定价体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利率由央行统一管制,商业银行仅是按规定被动执行利率,所以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价格管理的职能,后来有些利率价格允许有限浮动,商业银行也仅仅是做一些简单的浮动范围的确定,并没有形成规范的定价管理体制。但利率完全市场化以后,面临的情况就截然不同了。
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管理组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为核心,统一制定产品定价政策,将日常定价管理职责归口于总行职能部门。较为通常的归口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将定价管理归口于一个部门,由该部门牵头负责利率、服务收费等所有定价管理事宜,通常为财务部门;另一种是将定价管理按业务性质分散归口于不同部门,如将利率定价管理归口于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将服务收费定价归口于中间业务管理部门。同时,建立分级授权体系,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总行利率授权范围内执行利率定价政策。
部分中小银行由于经营规模小,管理半径短,一般由总行直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竞争情况制定利率政策,下发分支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但在定价体制建设、定价管理办法、内部授权制度及相应的利率定价模型应用方面尚不够完善。
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一些做法来看,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产品定价管理体系,国内商业银行的价格竞争仍停留在简单的利率上浮或下浮几个百分点的量的基础上,产品的价格竞争仍是粗放型的竞争。其主要弊端体现在:
定价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定价管理组织效率欠佳。定价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原有利率管理体制的后遗症,另一方面则是银行管理者仍然对定价管理的重要性认知不足。从营销学的角度来讲,价格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对于银行收益发挥着巨大的杠杆作用。
由于价格管理基础薄弱,导致定价粗放,效益观念淡漠。一是对优质客户定价意识薄弱,没有体现优质优价;二是效益观念淡漠,所定产品价格有无法覆盖所承担风险的情形。部分银行由于缺乏具体量化的贷款定价模型,做不到根据客户信用等级、风险、综合贡献度实现逐笔定价,而往往是参照同业市场竞争情况,对大型客户或中小客户分别实行不同幅度的浮动利率,价格确定仍显粗放。
科学定价尚缺乏有效工具和系统支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在积极尝试定价工具和模型的开发与运用,但离真正科学定价还有一定距离。表现在对成本费用的核算不够精细,部分银行虽已投入并开发了管理会计系统,尝试运用作业成本法分析银行的各项成本,但尚未进入全范围使用的阶段。对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的开发和运用也还不成熟。相对而言,大型银行在这方面的表现要好于中小银行。
定价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自主定价管理是个崭新的业务管理领域,由于缺少过往业务的积累,普遍缺乏定价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亟需加强这方面的人员引进与培训,使他们学习并掌握商业银行产品定价的基本技能,借鉴西方先进商业银行的专业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定价管理实践中不断磨练和提高。
同时由于我国银行间个体规模差异较大,体现在价格管理能力上差别也较为显著。拿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FTP定价体制来说,大型银行已构建了完备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型,积累起较多的数据资源,较好发挥了FTP在经营管理中的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产品定价、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但对部分中小银行来说,仅仅是借鉴FTP思路对资金实行了全额集中管理,由于缺乏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支撑,不能完成对成本的准确分摊,因而真正意义上的FTP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另外,就银行目前宏观定价环境而言,也有一些条件尚需进一步完备。比如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银行退出后储户利益保障问题;统一国内基准利率体系,建立完整的收益率曲线问题等等。
总体来看,从适应利率市场化挑战的角度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定价管理能力参差不齐,银行个体间差异较大,还是一个竞争中的短板,尚需各家银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予以加强。
定价体制建设的目标框架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形成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最终建立灵活、高效的定价机制,确立“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定价管理原则(如图1)。
商业银行应明确由资产负债委员会(或定价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价格决定权,作为银行价格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确定银行一定时期的定价指导意见或价格竞争战略,对具体调价方案实施决定权,并负责向辖内有关机构进行价格授权。
计财部门具体牵头负责产品、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结合业务部门的调价需求,综合成本信息因素,向资产负债委员会上报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开展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定价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及数据监测、分析。计财部设置至少2个专职的价格管理岗位,1个岗位负责对现有系列价格的评估、管理,另外1个岗位负责新产品、新项目的定价研究、申报工作。
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提出相关价格调整动议,并经计财部综合评议成本、收益因素后上报资产负债委员会(或定价管理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综合决策。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进行价格决策;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告;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执行不同于总行制定的服务价格,应获得总行相应的授权。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客户界定、收费水平、收费依据等,公示内容需由各银行将打印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报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监制手续。商业银行新设或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负责本机构法人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为减少非理性定价行为,维护公平有序定价秩序,建立行业定价自律机制,央行已尝试推出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发布机制,首批选择9家银行参与。这一机制的正式运行,将为各银行贷款定价树立标杆与基准,其市场意义格外深远。
文/西安银行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西安银行行长郭军,副组长:西安银行行长助理李富国,成员:赵南岳、杨光、温继红、闫秋池、刘志、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