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一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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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4-26 10:48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从可以观察得到的现象来说,中国人关于利益理念的变化,标显了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巨大胜利。
现代经济学以“人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或是“经济人”的理论预定,也就是假定人总是计算“成本和效益”来追求“成本最低或效益最佳”者,解释人类的历史,解释当今的世界,牵涉到的不仅仅有人的经济活动,而且扩展到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解释与实际生活有较高程度的吻合,它迅速地演化成了一种“通学”或是“显学”,为世人所推崇。
由此而及,它关于“经济人”的假定,也就在人们的观念里,在很大的程度上,由经济学理论的预定,转化成了对人的本质或是对人性的揭示——人的确是“经济人”,你是,我是,他是,大家都是;或者说,所有的人都是善于计算“成本效益”的灵长动物。在这里,现代经济学不是在理论研究里发明了“经济人”的概念,而是在活生生的人类历史与现实生活中,发现了人是“经济人”的本质或人性。毫无疑问,作为理论预定,经济学也就更多地在于“解释世界”;作为人性的揭示,经济学自然就要更多地“改造世界”了。
就中国改革开放发生的巨变而言,现代经济学的胜利重要的在于中国人通过改革开放的启动和运作,相当充分地相信它揭示了人的本质或人性。基于此,现代经济学对“经济人”的人性发现和充分肯定,使得中国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特别是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方面,获得了合理化的强大理论支持,展示出了现代经济学积极伟大的“改造世界”的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整体上说,中国人在精神层面上关于利益的理念是模糊和矛盾的。一方面,个人的利益意识被高度地抑制或称“强力融合”在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意识之中,清晰的个人利益意识并不存在或残缺不全;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利益的真实独立存在,又常常令人产生某种时强时弱的个人利益意识,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意识形成内在的矛盾性,在那个时代里,不少人就有过“内心激烈的公与私斗争”的直接感受。正是这样的利益理念状况,改革开放一启动,中国理论界就开始了利益关系上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反思,并积极地寻找理清各种利益关系的理论支撑。现代经济学对于“经济人”人性的揭示、肯定和越来越强烈的推崇,直击个人利益独立的基本人性特征,契合了当时中国人内心利益关系清晰的诉求,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理论基础。随之而来的是,中国人内心利益矛盾的疙瘩被迅速地解开,在不长的时间段里,中国整个社会清晰的个人和国家、集体利益的“边界意识”萌发。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利益意识纠结于模糊和矛盾之中,但在最基本的生存温饱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个人和家庭利益的独立性突显出来。他们一下子明白了,在所谓共享集体利益之下的“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最终只会将他们引入生存的绝境。那些曾经被高度抑制的个人和家庭利益意识,陡然从内心深处冒了出来,他们置生命危险于不顾,启动了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点燃了中国改革开放大变局的导火索。他们拟定的“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土地经营承包原则,明确以清晰利益边界为动力和目的,这显然源自于个人和家庭利益意识的强烈化,它给现代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下了中国式的最生动注脚,从而让现代经济学的解释,具有来自中国改革开放案例支持的新力量。
同时,现代经济学对于“经济人”人性的认定和推崇,通过安徽小岗村土地承包制等活生生案例的直观证实,迅速在中国辽阔的国土上传播开来。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从社会基层组织到宏观管理层面,它启动了更大范围的中国人改革开放理念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边界的意识越来越清晰,个人利益独立化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风起云涌的中国改革开放就在这样的利益理念变化之下势不可挡了。在这个意义上讲,安徽小岗村土地承包制等案例,增大了现代经济学“经济人”理论学说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可信度,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经济学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成功。
现在让我们略微细致一点地考察“经济人”理论学说在中国的胜利之路。首先,这种理论学说认定了人追求自我利益的合理性,促使中国人从个人利益追求是“丑恶行径”甚至于“犯罪行为”(如改革开放之前的“投机倒把”行为等)的精神束缚中解脱出来。它带来了整个社会利益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推动了对改革开放之前限制个人利益追求的法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废除,支持了新的肯定个人利益追求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将经济学理论学说认定的个人利益追求的合理性具体化为制度方面的合法性。改革开放之前在个人利益问题上的巨大制度成本,如追求自我利益时,个人躲避制度处罚的成本和社会进行监督、处罚的成本等,一下子消失,直接转变成了制度效益。加上新制度激励下个人利益追求之中新的财富创造,整个社会的财富大大增加。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理论学说对“经济人”人性的合理性肯定,成为了中国改革开放中个人自我利益追求的理论力量和制度变革力量,社会财富的增加也就势所当然了。
其次,这种理论学说导致了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意识的强烈化,引致出整个社会几乎所有领域都运用起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都转化为了“经济生活”,促进了整个社会在时间上的节约和利益领域的扩展。用经济学的话说,这种理论学说导致了整个社会“交易成本”大大减少,不仅在经济活动领域,同时在超越经济活动的更大社会活动空间里,看得见的各类社会财富直接地、大量地增加,或是看得见的各类社会成本直接地、大量地减少,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成为了“经济计算”的关系,以及由此而来的交易关系。举例说,在社会法律生活中,那种不计成本为“公平”打官司的现象就大为减少,“合算不合算”成为了采取法律行为与否的一条极为重大的准则;又如,在一般交通事故中,“私了”的处理方式,不仅为当事双方认可,且已经成为了一种制度的约定,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这样处理,既利于当事双方,又利于交通秩序的恢复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一言以蔽之,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意识日益强烈的过程,更是在这样强烈化意识之下,“经济人”理论边界和实践边界强力扩展的过程。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每时每刻我们都可看见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展的疆域和一个个活生生的“经济人”的影子。
第三,这种理论学说支持了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进攻性、创造性和想象力,推动了整个社会市场范围的扩大和产品品种的创新,为个人突破利益最大化追求中的自然边界提供了基础,人们普遍地追求财富的无限性积累已经成为了生活的主要内容,甚至于部分地成为了生活的目标。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经济人”理论学说的支持下,我们从消费品市场开始起步改革,进而发展出了生产资料市场,再到劳动力市场以及只有数字在起伏变幻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特别是那充满想象力、一般人并不理解却还有人积极介入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甚至还有那权力交易、婚姻交易、其他精神产品交易的非法市场等时隐时现;至于那创新出来的产品,不再仅仅是实物形态,或至少是有劳务内容的产品,各种各样“创新的”、虚拟的、虚幻的产品已经大行其道,成为了买卖交易的对象,财富在瞬间就可以转移和集中。
这样一来,财富的无限性积累便有了可能,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就在这样的变化之中,转化成了对财富的无限性追求。从一贫如洗到百万富翁,甚至于到亿万富翁,再也不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或等待,一日就可能从贫穷的地狱跃升至财富的天堂。对于少数人而言,财富的追求几近成了一种数字的游戏,其人生自然就是“游戏人生”而具有些许人生目的的意味了。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固然不可能成为巨富者,却大多怀有成为巨富的梦想或幻想。人们生活的内容甚至于生活的目标,普遍地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国”和“家”在个人理念上的分离
汉语中的“国家”是一个很有历史承载分量的词。“国”和“家”作为两个不同的组织,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组合,正好表明一个国家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特征。因此,从汉语的意义上来理解一个“国家”的历史,必须更多地从“国”和“家”的关系角度去看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当然地涉及到“国”与“家”关系的巨大变化。从人的精神层面上来看,这三十年则是“国”和“家”清晰分离的过程,把握这一点,实际上就把握了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主线。
改革开放之前,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模式,在城市里,我们模仿苏联的完全计划经济模式,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全面实行计划安排和控制。每个个体的“家”,形式上是独立存在的,但家庭生活的许多内容,特别是基本生存和生活内容,大多由国家统一的计划,层层分解到具体的个人或家庭来进行安排和控制。从吃喝拉撒睡的生理需要,到接受教育、工作就业、经济往来、社团活动等社会交往需要,再到生老病死等的自然生命过程,几乎无一不是由计划来固定满足的。那时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固定的市场价格,配之以各种各样消费品定量的票证,城市家庭经济生活的决定权,就这样基本交给了国家的计划和配额控制;加上家庭缺少财富积累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少量的储蓄也被赋予了“支援国家建设”的含义,当时之“国”其实就是一个大大的“家”。或者说,个体的“家”完全地融合到“国”里去了。
虽然说,这样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大大地缺乏效率而难以长久地坚持下去,却由于工业和农业“剪刀差”的配套制度安排,通过牺牲农村的发展,较长时期地保障了工业计划发展的需要,并在很低的水平上,基本稳定地满足了城市居民生活的日常需要,体现出制度鲜明的“优越性”。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城市居民理念中的“国”和“家”是一体的,甚至于“国”就是“家”的最高存在形式,那时流行的“舍小家,为大家”一说,就是这样理念的一种通俗表达——“小家”之可以“舍”,在于“大家”就是“小家”的加总集合,并且“大家”会安排好“小家”一切的。
农村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计划经济模式在农村的完全推行缺乏自然和历史的基础,即农作物的产出,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自然禀赋和外部自然条件,规模化农业生产需要的现代工具、技术支持等条件并不具备,农村土地所有制从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业生产方式从一家一户的土地耕作方式转变为集体集中的耕作方式,农民的分配体制相应的转变为平均主义色彩浓厚的“工分制”;强制推行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带给农村的是长期贫困和落后。凭着革命战争年代延续下来的热情及对新生政权的高度信仰,中国广大的农民在基本心理认同上,大体是主动地接受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却在实践中一直处于一种被动、困惑和茫然不知未来的心理感受中,“国”和“家”的关系一直在意识深处游离不合。
因此,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民意识里的“国”与“家”,并没有因为集体所有制的推行而合二为一,更不是前者替代了后者。相应的,农民个人和家庭的私有意识则是相对清楚存在着的,只不过那时这种意识被相当程度地压抑住了,没有充分地显露在外,它造成了广大农民内心更严重的利益矛盾纠结。
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农村开始,有自然而然的历史逻辑,同时也有农民基本意识形态的基础。从本质上看,中国改革开放是以认同、强化并推崇个人和家庭利益的独立性,清晰“国”和“家”之边界为核心内容的。由于当时中国农民仍然普遍地存在“私有”意识,在农村的改革开放,也就不过是将农民关于“家”的私有意识予以全面承认而让其显明化罢了。这种呼应既存意识形态的变革,毫无疑问地赢得了广大农民内心的高度认同,以土地承包制为制度形式来明确区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边界的改革在农村获得成功,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在这一点上讲,中国改革开放的起步意识之力量,是属于“农民意识”而不是属于什么别的“先进意识”的。或者说,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而言,“农民意识”就是先进的意识,它一出现就将中国变革的星火,燃及到了整个中国大地,特别是燃及到了城市。
在城市改革开放中,“国”和“家”在人们理念上的分离,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事项值得述说。一是“公费”的范围逐步地减少,如公共食堂免费餐、公费医疗、公费上大学等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项支出,就全部或大部分地从“国支出”转化成为了“家负担”,“国”的意识渐渐地淡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公”和“私”之理念,也就不再混而存在;二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个人和家庭以“纳税人”的形式出现,不仅清晰了“国”和“家”的边界,而且颠覆了城镇居民心目中长期存在的“国”和“家”的关系考量:过去是“国”养活了我,现在则不再是“国”养活了“我”,而是“我”养活了“国”了,故“我”有权对“国”之代表的政府说三道四,特别是对政府的支出有监督、审查和质询等权,“我”真正地有了“国家主人”之感;三是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范围扩大,从仅仅拥有很少量的耐用消费品,到拥有房产、黄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改革之前不能拥有的财产,加上整体而论个人和家庭财产总量增加,“私有”和“公有”的概念区分就得到了一种质的升华——“国”就是“国”,“家”就是“家”,“国”和“家”在意识形态上混而一体的历史,在财产关系的明晰之后彻底地结束。
国家利益代表者内在意识的变化
毫无疑问,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国”和“家”在个人理念上的分离,核心内容就是“国”和“家”利益关系在个人意识中的重新界定。这种重新界定带来的问题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追求自身的利益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但是,当个人代表国家去追求某种“共同利益”时,其意识状况是如何的呢?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每个人至少扮演着三个方面的角色,即个人自我(或家庭成员)、某种社会组织成员和国民三个角色。如张三,既是中国公民,又是某企业的员工,还是张某家的成员。一般而言,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利益承担的多重性。在利益关系上,每个人身上都承受着“国家、集体和个人”三重的利益负担。在每个人的内在意识里,也都有着这样三重利益担当关系的基本结构。特别地,部分个人会由于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形式的要求,承受直接代表国家利益的责任,他们的个人意识结构更具有可鉴的观察性。
应当说,这样的意识结构,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后发生了显著不过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在城市里,基于“国”和“家”的高度融合性,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强烈的国家部门或“准”国家部门性质,个人利益和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利益的一体化特征明显,每个人内在意识中的利益担当结构是高度统一的。当个人需要代表国家去追求“共同利益”时,作为代表者的个人内心并不存在利益意识的分裂、矛盾和冲突,在所有的代表过程中,个人的言论和行动具有统一性、协调性和和谐性。有过改革开放前城市生活经历的人都知道,那时,不仅在特殊责任位置上的个人有“位置要求”而积极主动地去承担着国家利益代表的责任;就是绝大多数的普通人,也都有自我、自觉、自动去追求和维护和代表国家利益的基本意识,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感突出。完全可以这样说,那个时代里大家称之为“国家主人翁”的意识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时至今日它还部分地存留于我们许多人的脑海里,或是栩栩如生地出现在大量描写那个时代的文学艺术作品之中。
值得突出强调的是,从可观察到的事实来推断,改革开放前这种“国家主人翁”的普遍意识,具有清晰的“主观性”,即个人自我的完全主动性,而不带有“客观上”不得不为之的被动性。通俗地说就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一体化的格局之下,个人自我对于国家“共同利益”的追求、维护和代表,并不是“主观上”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客观上”则实现了对国家“共同利益”的追求、维护和代表的目的——在个人意识的层面里,追求、维护和代表国家的“共同利益”本身就是目标,而不是实现个人利益的途径或手段。这一点之所以重要,在于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共同利益”的实现,通常需要和个人利益捆绑或挂钩,从而通过“激励”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来达到实现国家利益的目标。这种“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国家”的个人利益意识结构,是完全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状况的。这显然是一道分水岭。
改革开放三十年,基于个人利益突显化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要求,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分离。
第一个方面,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国家利益代表机构和非代表机构出现了分离。从现实格局来看,目前国家利益代表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机构(如财政部、外交部,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准政府机构性质的社会组织(如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和国家投资代表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投资公司等)等,在此之外的各类组织机构,均不具有代表国家利益的形式及内容。
第二个方面,在国家利益代表机构内,国家利益代表者和非代表者出现了分离。从这类机构的组织结构上分析,能够代表国家利益者就是机构的最高领导者和最高管理层人员,其余人员均没有国家利益的“代表性”。在这种分离中,重要的还不是组织结构上不同群体形式上的分立,而是存在于不同位置上职责的“有机性”分离——只有领导者和最高管理层人员有着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职责,普通的工作人员则大多只有一般工作职责,而且普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常常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如升职、福利、奖惩事项关联,并不与国家利益直接关联。这只要看看政府机构里的组织构架,看看高层领导与一般公务员的职责划分,即可看出这种分离的确实性。
第三个方面,在普通社会组织机构内,集体利益代表者和非代表者出现了分离。这里的分离,与国家利益代表机构内,利益代表者与非代表者的分离基本类似。所不同的是,集体利益的代表主体相对具体和清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相对容易划清,而国家利益常常由于国家主体的“虚拟性”,各种利益关系的边界不容易清晰化。换言之,两者由于利益代表主体的大小不同,代表的利益范围不同,因而存在代表性的边界清晰程度不同,以及利益关系上的复杂程度不同等。
由以上三个方面的分离,衍生出了整个社会不同组织机构之间关系的更加复杂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即使在唯一地要求代表国家利益的不同政府组织机构之间,也都产生了不同组织机构之间的利益分立,即每个政府组织机构也都有了某种程度的“自身利益”。这种利益,不一定通过不同政府机构中公务员的直接经济待遇差别表现出来,而是通过不同机构在社会上的地位差别、资源的支配程度差别、人员未来的发展空间大小等表现出来,因而也就有了不同政府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之争。当某种事项并不具有清晰的职能和责任边界,同时又具有带来某些机构“自身利益”的预期时,机构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必刻意夸大它的程度,但我们也不必掩饰它的现实存在。因此,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不论何种组织机构,都无一例外地拥有了组织机构的“自身利益”。看不到这一点,就说不清现实的利益复杂格局而迷惑在大量的利益冲突现象面前。
毫无疑问,以上分离带来的个人在利益意识层面上的变化是非常明显的。
一方面,国家利益意识整体上趋于弱化。国家利益代表机构和国家利益代表者分离出来之后,部分机构和部分人员已经从形式到内容上不再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机构和代表者了,在非国家利益代表机构里,在国家利益代表机构中的非代表者群体里,人们在意识深处渐渐地淡化去了国家利益的意识。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利益代表机构中的国家利益代表者,由于代表者职责的独立化、责任化和强烈化,使得这些代表者将代表国家利益更多地看成了一种工作职责而具有相当程度的被动性,而非自我积极的主动要求,加上组织机构“自身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如此的被动性就是国家利益意识弱化的别名了。从政府机构、准政府机构和国家投资机构的现实看,从普通的工作人员到高层的领导决策者,代表国家利益的“主人翁”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了“打工者”的意识——通过提供自己的劳动或服务得到合理报酬的市场交易性意识。
另一方面,个人内心的利益意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统一的意识不再存在,个人内心的利益分裂、矛盾和冲突激烈起来,导致了利益意识结构的重新布局。在通常的情况下,凡是涉及利益问题时,个人意识深处的基本原则就是:个人利益先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先于国家利益。从可观察到的事实来看,证明这种个人利益意识结构变化的现象就是,改革开放之后,整个社会都在试图通过“激励机制”来调动人的积极性,捆绑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以人们对于自己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的关心和追求为动力,最终“客观上”去实现国家的利益。在这“激励机制”能够也事实上起到了作用的背后,便是个人利益意识结构的完全重建。
如此一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意识,也就大大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的“统一性”格局了。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者出现了利益的“三重代表性矛盾”,既要代表国家利益,又在很大程度上要代表所在组织机构的“自身利益”,还需要兼顾到个人利益,在整个社会个人利益意识结构为个人先于集体、集体先于国家的大环境之下,如此复杂的代表性,转化成了代表者内心难以平衡的利益分裂和冲突意识。只有在当国家、组织机构(集体)和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代表者才可能有自然平和的“统一性”利益意识结构。而事实上,恰恰是这样利益的完全一致,并非常态。这样,国家利益代表者内在利益意识的分裂和冲突,也就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的普遍性存在了。
其次,在国家利益代表者“三重代表性矛盾”的格局下,代表者内在的利益意识,相比较而言,代表国家利益的意识处于弱势,而代表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意识处于强势。在现代社会组织机构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存在更大空间的一致性,以及现实利益获取和分配的清晰对应性,如企业组织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个人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企业和个人两种利益具有相对清晰可辨的一致性。这使得集体利益的代表者,容易在意识层面上将自己的个人利益融合到集体利益之中去。这一点,在国家利益代表机构中,表现为国家利益代表者,有更为强势的代表所在组织机构利益的天然特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议论颇多的“部门利益”一说,就是这种所在机构“自身利益”代表的直接表达。
在国家利益代表者意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方面,国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问题上的道德情操和理想主义精神追求,便显得格外地重要起来。那些更看重国家利益的崇高性,在利益出现冲突时能够舍弃所在组织机构“自身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完整性,同时更看重代表国家利益在精神上的神圣性和满意感、幸福感的代表者,能够更好地追求、维护和代表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在国家利益、所在组织机构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之时,由于国家利益的代表力量并不处于强势地位,而所在组织机构的“自身利益”和个人利益融合空间较大,通常而言,所在组织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对容易地摆到利益诉求的前列,极端情况下,甚至于可能出现以国家利益名义来实现所在组织机构某些“自身利益”的情况。
社会治理的意识变化之一:利益捆绑
所谓社会治理,是指人们对一个社会或社会组织实施领导、资源配置、管理、运行监测、利益分配和各种社会活动的优劣判定、奖惩等的总称。具体地说,在现代社会里,它包括治国、治省、治企业等大的治理内容,也包括治居民小区、治家这类相对小的治理内容。所谓社会治理的意识,就是指在人们头脑里存在着的组织社会运行和处理社会问题的基本理念,它们支配着人们对社会治理方式的选择。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如此社会治理意识的完全更新。利益的捆绑性治理理念日趋普遍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
前面已经谈到,改革开放之前,在城镇居民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被高度融合,农村集体利益则对于个人利益有着较强的抑制,个人利益完全或相当部分地消解到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由此催生出了社会相对普遍的“基本公有意识”。虽然说,这种“基本公有意识”在城乡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在治理者的心目中,城镇居民普遍程度很高的“公有意识”才是治理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农村中农民尚存的微弱“私有意识”,恰恰是要在社会治理中不断弱化至消灭的。因此,社会治理方式的选择,也就自然而然地偏重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基点之上了。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好治理目标和动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个人利益的可消解性和个人利益意识的相对薄弱,使得那时的社会治理在动力考虑方面,完全没有了个人利益的内容。在治理实践中,所有治理方式的选择和治理过程,都是以个人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前提的,治理者只是也只需将国家和集体利益既作为动力来对待,又作为目标来对待,个人利益则仅仅作为治理的附带品,由简单的“平均主义”方式进行了处理。
社会治理方式的选定和实践决定了社会治理意识的特征。在那种治理历史格局下,人们的治理理念里是普遍缺乏个人利益处理成分的。当时流行的一句话“大河有水小河满”,就是这样治理理念的生动表述:“大河”指国家和集体利益,“小河”指个人利益;有了“大河水”自然就会有“小河满”,个人利益是不必纳入治理范围来考虑的。显而易见,当这种个人利益缺位的治理意识越来越浓厚,它又会在更高的层次、更强的程度和更广的范围内,支持推进如此的治理方式选择和实施,以至于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治理者大多与其说是不谈或羞于谈个人利益,不如说是根本不知道还有个人利益要去考虑,当然就更不可能在治理方式选择中对个人利益有任何的处理安排了。在这里,可见“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于存在”哲学观极为生动的历史脚本。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完全分离,特别是在个人利益日益独立化、清晰化和强烈化的情况下,社会治理的一个简单逻辑就是,只有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捆绑起来,才能够较好地协调三方的关系,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实现基本的社会目标。利益捆绑治理的核心,其实就是利用个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和追求,去实现捆绑在一起的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也就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的治理者一直在积极地探索、借鉴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安排问题。
如此的“激励机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和深化的。它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向上的持续扩展,不仅带来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组织和所有层面的治理方式趋同化,即通过对个人利益的激励以实现公共利益,达到一个“主观为自利,客观为公利”的目标。同时,也使得整个社会几近所有人都具有“利益捆绑”性社会治理的理念——不论是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或不论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遇到社会治理事项或问题时,利益的捆绑处理是共同的想法。这与改革开放前非个人利益治理的意识是完全不同的。
普遍化的意识就是强大意识力量的别名。通常情况下,只有顺此意识之势而为方能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逆势而为则难以成功,至少也要付出超常的成本才可能有所作为。因此,在今天当我们面对现实社会治理问题时,社会普遍的方略、对策和具体办法,非常容易地集中到利益捆绑方式上来。抓住了这一点,就能够清楚地了解当今中国社会治理的整体状况和基本特征,也能够清楚地理解当今中国社会治理中成功和失败事项的治理意识层面上的原因。
举例说,在中国现代企业治理中,普遍使用的基本薪酬加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方式,就是将个人利益与集体(或国家)利益捆绑,通过个人本能性的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达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目的最典型的“激励机制”现实形式。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企业经历来看,这样的“激励机制”由试点到全部企业,由单一安排到复杂多样,整体上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在这样“激励机制”的演进过程中,是企业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捆绑而来的“利益共同体”的基本理念,从萌生到日益浓厚的过程,他们的言行日趋明显地带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共有”和“共赢”的特征,更有从个人利益追求去实现集体(或国家)利益的可观察特征。一般说来,基本薪酬代表着在特定岗位上作为企业一员必须有的基本劳动付出;绩效考核而来的报酬,就完全是利益捆绑后的“激励性”收入了,它取决于企业员工个人的体力和智力付出程度。如今,在企业内部,作为管理者,他们的理念是“利益捆绑性”的,因为他们要获得企业的成功,就必须在利益上去“激励”其他的员工;作为普通员工,他们的理念也是“利益捆绑性”的,因为他们只有在获得了利益的充分“激励”之后,才会努力地工作。
可以这样说,在中国现代企业治理中,利益捆绑性的理念,已经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这种普遍性的意识存在,明示了企业治理选择的通常走势:如果企业没有利益捆绑性的治理安排,这种普遍的意识就会产生强大的抵制力,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标受到阻碍,就是企业的治理被迫改造来靠近利益捆绑性的安排。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企业治理发展到普遍使用基本薪酬加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方式,其治理意识层面上的原因就在于此。
在相当的程度上讲,全部的社会治理活动,不过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放大或缩小。上面的例子,足够清晰地显现出了当今中国社会治理的整体状况和基本特征。这就是全面、深入和相对彻底地诉诸于利益,或者说诉诸于个人对于自我利益的关心来实施的社会治理,“利益捆绑”自然成了最普遍运用的治理方式。应当说,这样的社会治理,基于整个社会普遍的“利益捆绑”意识存在,它具备实现治理目标的意识形态基础。在改革开放三十年里,这样的治理也事实上获得了历史性的成功。
显而易见,在利益捆绑的治理中,国家利益代表者这一“个人”与国家利益的捆绑,除了具有普通的“个人”与国家利益捆绑的规定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鉴于国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代表方面的“三重代表性矛盾”,尤其是代表国家利益意识的相对弱势,在一般的理论意义上讲,国家利益代表者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捆绑,应当更加直接、紧密和清晰。这是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他是在利益之上被捆绑起来的“带头人”,只有直接、紧密和清晰的利益捆绑,才能平衡好这个“带头人”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安顿妥帖其内心的利益冲突,进而通过他,或是通过对他的“激励”,去平衡好一个组织或整个社会所有个人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实,在大量的社会治理中,利益捆绑治理的核心,就是国家利益代表者这个“带头人”和国家利益捆绑起来的治理。因此,这样的利益捆绑富于决定性自然为社会治理所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这个“带头人”的利益捆绑是日益在向更加直接、更加紧密和更加清晰的方向推进的,至今仍然在推进的过程中,尚没有达到当今世界已经存在的“利益捆绑安排”较高的状况。这只要看看现代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管理者的“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类的安排)缺位,看看政府部门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办事员的货币收入差别不大,就可以说明问题。如此的治理实践,应当说还是“利益捆绑”的较低阶段,它引出了两个方面的可能:一方面,国家利益代表者还有着较深厚的代表国家利益的神圣感、满意感和幸福感,以及实现国家利益目标的成就感,这种主观上拥有的感受,实际上是由整个社会客观上对国家利益代表者的景仰所支持和维护的,它可能有着非凡的力量,构造为国家利益代表“带头人”的道德精神支撑,代替了部分个人利益分配方面的不足,因而有没有更直接、紧密和清晰的“利益捆绑”并不特别地重要;另一方面,鉴于作为“带头人”的个人利益没有在捆绑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而他又处于特殊的位置代表国家去行使权力、分配资源和制定规则,因而存在较严重的“道德风险”可能,即在代表国家利益的行为中,存在着服务或满足小集团甚至于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倾向。
既然国家利益代表者的利益捆绑仍然具有探索性,在人们的头脑之中,关于这方面的治理意识也就远未定型。换言之,在更加直接、紧密和清晰的“利益捆绑”治理,与一定程度上诉诸于国家利益代表的神圣感而非完全的利益捆绑来治理之间,人们的理念还是游走不居的。只不过,相比较改革开放之前而言,“利益捆绑”已经是一个社会普遍化的主流治理意识了,在国家利益代表者那里,他们的个人利益也是被“捆绑”起来了的。对此,我们所更加关心的,当然不再是利益捆绑与否的问题,而是这种捆绑的直接、紧密和清晰程度的问题。在这里,究竟我们社会的意识,是偏向于瞄准当下世界最高水准的“利益捆绑”来向前推进,还是偏向于具有中国现实特色的“利益捆绑”再加以某种神圣的国家利益精神支撑来操作?
可以观察到的是,我们在向着当下世界最高水准的“利益捆绑”方向推进。这表明,社会的意识主流还是倾向于更加直接、紧密和清晰的利益捆绑治理,试图让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更加纯粹地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主观为自己利益,却能够在客观上去实现国家的利益;而不是部分为了自我的利益,部分有着国家利益代表的神圣感和成就感来实现国家的利益。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更加直接、紧密和清晰的利益捆绑治理,将在利益界定完备的基础上,国家利益代表者个人的利益得到与其代表者地位相配的完全满足,因而可以完全地消除道德风险。那将是一个多么理想的治理境界!
遗憾的是,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不论东方还是西方国家,国家利益代表者在个人和国家利益关系上,根本不存在利益捆绑的直接、紧密和清晰的完美境况——个人利益的完全无边界性,或者说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性规定,决定了国家利益代表职责的最完美实现,并不能够仅仅通过利益的最高级别捆绑来实现;国家利益代表者的道德风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需要有国家利益代表者的高尚道德意识来防范和消除。当我们回头看改革开放三十年走过的历程时,我们会发现,国家利益代表者“以国利之名而谋私利”的道德风险,一直都是存在着的,且并不因为利益捆绑治理实践的推进而减弱或是消除;恰恰是历史留存下来的国家利益代表者相对深厚的道德感,支持了代表者对于某些个人利益的舍弃。
事实上,国家利益代表者究竟在什么样的境况之下,是在利益的完全捆绑之下,还是利益捆绑与道德意识的结合,特别是有机结合之下,能够最佳地实现国家利益目标,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一个历史性的难题。或许,在国家利益代表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上,利益捆绑与道德意识的结合是最佳的治理选择。问题是,如何进行结合又如何能够进行结合。这一点,决定了国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捆绑问题上,只有历史的最好,没有永恒的最好。
新的治理意识的普遍化和强烈化,意味着过去存在的老意识的退位和弱化。改革开放以来“利益捆绑”治理意识的生成和迅速浓厚化,大大地挤压了改革开放前社会治理中普遍的非利益治理的理念空间。这种巨大的挤压,埋下了一个现实和未来社会治理的难题:当社会治理必须突出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唯一性和神圣性,相应的,在一定时间内全部的个人利益或是部分的个人利益不能够自然而然地融合在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或换言之,为了国家和集体的长期利益,短期内全部或部分的个人利益只能忽略,甚至于只能放弃时,“利益捆绑”的治理方式便无法发生应有的作用,而非利益的治理方式由于缺乏普遍的社会意识支持又难以实施,社会治理面临两难。
在当今中国社会,反映贫富差别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社会治理需要某种“抑富济贫”的制度安排来达到和谐社会境况,这是中国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利益所在,长期看是所有人都将受益的。但是,它也意味着一定时期内,至少“巨富们”的利益获取或扩张要受到某种制约。实际的情况是,“抑富济贫”的运作受到强力阻滞,治理者最后不得不在“增量”上做些文章来“济贫”,却不能有相对普遍些的制度安排同时来“抑富”,进而较快地达到社会利益分配上的均衡与和谐。这说明,一方面,在“利益捆绑”社会治理意识普遍化和强烈化的今天,治理者大多没有在利益范围内找到治理的良策(事实上也找不到),“巨富们”还利给社会而服从和谐之目的,尚只是极少数人自我的道德行为,而非治理之策的效能;另一方面,非利益的治理方式选择,如诉诸于全社会道德意识的张扬和浓厚,通过道德的感召力,来激励“巨富们”自觉自我地贡献较多的财富给社会来缩减贫富大的落差,似乎缺乏社会意识的基础。即使是在治理者心目中,非利益的治理方式选择,也大多认为是“落后于时代”,不相信它会有用处。面对如此格局,我们真有些不知所措。
社会治理的意识变化之二:治理工具意识全面转型
由上所述,社会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各方利益的协调问题。这里的利益包括权力、资源、收益、成本、责任、自由度、话语权等等各个方面。不论是选择“利益捆绑”的治理方式,还是非利益的治理方式,它们都需要运用某些工具来实施。这正如一次旅行,在陆路、水路和空中交通之中选择了某种方式之后,再要进行交通工具的具体选择一样。
社会治理的工具我们大体分为技术的、制度的和道德的工具三个大类。技术性的治理工具是指运用自然科学技术或工程手段来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方式,用它来协调各方利益,通常不会直接地涉及社会治理中各方的利益对立和冲突;制度性的工具,则是通过对于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边界清晰化,以及治理程序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制度安排来协调各方利益的工具,由于它直接面对治理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它能够被运用来处理相对复杂的利益纠葛,故为现代社会治理广泛推崇,如市场性的交易制度安排等;道德性的工具,则是诉诸于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和非成文制度性的行为规范来处理社会治理问题的方式,它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是现代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基本的道德前提,技术工具可以被破坏,制度工具可以不遵守),同时它产生较大的作用需要非常强大的精神生活氛围或某种强烈的意识形态环境,这种氛围或环境是可以渲染和创造的。
所谓社会治理的工具意识,就是指人们运用这些工具的基本理念,其中包括对这些工具重要性的认定、排序、使用的范围和频率考虑,以及使用效率和效益的评价意识等。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前后的社会治理工具意识,经历了一个从“先道德、后制度、再技术”向“先技术、后制度、再道德”的转变;在相当多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这种意识则明显有着从“重道德、轻制度、更轻技术”到“重技术、次重制度、轻道德”的转变。前者无疑只是治理工具重要顺序和使用顺序的意识变化,后者则是根本性的意识质量变化,它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在这样意识之下的历史性巨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完全分离,以交易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既定大环境,社会治理便在向技术性、制度性工具转型,因为这些工具表现出了处理利益问题的快速性、有效性和一定时期内的低成本性。同时,道德性工具则出现了相当程度的被迫“失位”,大有日益向道德底线逼近的走势。我曾经用“独木桥问题”讨论过市场经济环境之下的社会治理问题,它能够通俗又清晰地解读社会治理中这样三种工具及其作用的特性。
两人在独木桥中间迎面相遇。此时“公共利益”就是两人尽快通过,让独木桥能够为更多人提供便利,这与当事者的“个人利益”一致,因此这里的治理具有天然的“利益捆绑性”,问题是我们如何协调相遇者的利益。技术性的解决办法,就是加宽独木桥,两人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地顺利通过;制度性的办法,就是制定规章制度来确定谁先过谁后过,如左边行者先过、负重者先过等等;道德性的办法,即是过桥双方依凭历史形成的行为规范,无争议地让一方先过,如让老人先过、妇女儿童先过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即交易,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费用来获得先行权。这种解决办法,本质上也是属于制度性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交易的制度安排。
在所有的办法中,道德性的办法显然具有基本性:如果过桥双方不同意加宽独木桥(也许双方都要付出多余的建设成本),也不遵守已经有的规章制度,还不同意进行交易,“独木桥问题”就无解或是要耗费巨大的解决成本(如耗费很久的谈判时间等)。正因为如此,“独木桥问题”的结论就是,凡是涉及到利益问题时,大多可以通过技术性、制度性的办法得到解决,但技术性、制度性办法发生作用的前提,是社会存在基本道德底线——人们有服从技术性处理或遵守制度性规定的意识存在。
如果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出现了问题,“独木桥问题”引申出来的结论就是,任何技术性、制度性的工具都将失去作用。因此,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或是能够在正常运行的范围内进行治理,必须至少保有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它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所在。
改革开放之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对纯粹的格局下,中国社会提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利他性新道德主张在整个社会深入人心。虽然说,部分新的道德主张,如区分阶级前提下的无产阶级的道德主张,特别是对共产主义社会理想道德预期的最大限度追随,对于中国几千年来人们形成的文化价值观的某些方面,如等级尊严、男尊女卑等观念具有相当大的批判力、冲击力和否定性,但新道德中的利他思想,仍然有着中华传统美德中的“仁者爱人”、兼爱等等的基础成分。这种新道德,或是传统美德的替代,或是传统美德的叠加,注入了整个社会人们普遍的道德理念就是最大限度地“无私奉献”。
在那个时代里,社会治理的最重要方面,就是这种道德工具的强烈主张并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如雷锋“助人为乐”精神的全社会渲染和日常生活实践的催动等。在治理者心目中,新道德的力量是最值得推崇也是最具有效果的,道德工具无疑在治理中处于了最重要的位置,同时也是处于了最先被使用的顺序里。当我们回顾改革开放前社会治理的历史时,一幅生动的画面便出现在眼前:只要遇到社会治理问题,人们首先想到且现实操作的,就是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诉诸于新道德感的唤起来面对几近所有的治理问题。历史事实也充分地表明,如此“道德为先”的社会治理方式选择,的的确确具有相当的效果,经济生活不丰足甚至于贫穷而社会秩序整体并未大乱就说明了问题。
相应的,技术性、制度性的治理工具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了。由此我们看到了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大量缺乏现代社会治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的社会意识层面的原因。那时,能够覆盖社会治理方方面面的技术性工具种类很少,许多领域则完全没有;而在社会日常生活治理之中的制度建设,空白之处非常之多,如法律制度建设就相当地缺乏。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一方面,这些工具的缺乏,部分地由道德工具替代了其作用,从而保证了治理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遗留下了大量社会治理的“空白地带”,在累积出了许许多多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治理问题的同时,也累积起了巨大的对于技术性、制度性治理工具的需求问题。正因为后者,中国社会产生了变革的内在要求——既要解决大量现实的社会治理问题,又要解决现实的社会治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严重缺乏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治理社会方式的变革和治理社会工具选择变革的过程。
举例说,道路交通十字路口的红绿灯,这是解决行车、行人秩序的技术性治理工具。设置它的目的,在于协调好行车人、行路人和行车人与行路人之间“行路权先后”的利益问题。改革开放前,我国大量的道路交通十字路口,即使是在城市里,也不是以红绿灯的自动调节和控制技术工具为主来治理的。要么是在人、车通过量大的路口,白天设置交通警或交通岗指挥来保障通行秩序,要么就是由行车人和行路人以“互相礼让”的道德理念来自我协调通行。又如城市治安,许多城市晚上街道上不是通过增加路灯亮度或是设置监督岗哨等技术手段来保障,也不是靠规范性的城市治安法律制度等手段来威慑和保障,而是大多通过各种形式的组织,如行车人和行路人所在机构党团组织、居委会、家庭等的“思想政治工作”,诉诸于社会的新道德意识,让人们通过道德的感召力和道德感的唤起,形成不扰乱治安的自我约束来支持城市治安目标的实现。
在这些社会生活的例子里,人们很容易认为,那时技术性、制度性工具运用得少,主要是经济不够发达,从而提供给社会来“制造”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的资源不够造成的,如生产红绿灯的资源还要用于其他更重要的方面,又如城市治安的电力供应不够,而且制定制度的人力资源不足等等。应当说,这是一种合乎历史现象的解释。但不论如何讲,在人们的理念里,那时也实在没有更明确和更厚实的关于社会治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的基本意识,更没有这些工具重于道德性工具的基本意识,因而没有产生强大的对于这类工具的需求。相比于经济发展的落后程度而言,治理社会的技术性、制度性工具更显得落后。否则,在改革开放开始之时,我们不会有那么巨大的社会治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的短缺,从而在改革开放之中,需要大量地“制造”技术性和制度性的治理工具,也不会由此而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陡然地提升到改革开放最重要和最先使用的位置之上。
改革开放之前社会治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的严重短缺,构造出了改革开放的一个重大领域,即大量“制造”技术性、制度性工具的新领域(如在企业中各种“管理工具”和管理制度的快速增加,便是这样变革的直接结果)。同时,又彰显了这些工具巨大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效益。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类工具的“严重短缺”一经获得某种程度的弥补,它们陡然地出现了价值连城的面目,在协调各种利益方面展示了及时、高效和几近完美的作用。正是由于后者,整个中国社会成长出了新的社会治理的工具意识,技术性、制度性工具意识迅速浓厚起来,治理方式的选择也就重在这样两种工具方面了。
在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之间,由于技术性工具通常不直接涉及到人们的利益冲突,至少不会新增加利益的冲突范围和程度,加之它容易低成本和短时间地“制造”出来,在操作中也没有大的附加成本,见效快,因而更受到治理者的青睐,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治理中被优先和大量使用。制度性工具则在“制造”方面,直面人们的利益协调问题,它的“制造”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和相对较高的成本,同时在操作中还需要追加较大的“操作成本”,有时甚至于操作成本过大导致制度本身缺乏实用性,但它具有技术性工具所不具有的相对长效性、标准性和规范性,也是确保技术性工具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的强力保障,这类工具的使用也是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不过,相比较而言,制度性工具远没有达到技术性工具那么为改革开放后治理者重视的程度,当今的中国社会仍然大量缺乏完备的制度工具,以至于有学者大声呼吁“制度比技术更重要”来引发社会对制度“制造”和“操作”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解决国人住房问题的方式,就是更多地从技术工具角度来进行治理的突出事例。城市住房短缺是改革开放初期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它集中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大量利益冲突,如果没有住房总量的增加而只是依赖于某种住房分配制度的变革或是道德谦让的劝说,难以解决如此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增加住房总量的供应,用如同增加独木桥宽度的技术性工具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治理选择。这便有了各种各样鼓励住房供应和销售的政策出台,有了土地对于房地产商的充分供应,有了金融机构和产品对于房地产市场和个人按揭市场的介入等等。尽管这些变革从单个具体内容来看,都有制度调整的特点,但对于增加住房总量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整体上看,是运用技术性工具来进行治理的典型方式,即通过多盖房子增加供应来解决问题。
住房总量的增加,大大地缓解了国人住房短缺的困难,也提升了增加总量治理办法的地位,强化了技术性工具的使用效果意识。然而,这种总量供应增加的办法,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住房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不同收入层次的国人在今天也仍然有着住房方面的重大问题,这又导致出了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的改革需要,其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推出就是这种制度调整中最明显的种类。这样的治理具有的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同时并用的双重内容,但仍然是偏重于技术性工具选择的,即通过做大专门提供给低收入人群较低水准住房的“蛋糕”来面对住房结构矛盾。可见,在中国社会住房治理问题上,治理工具选择走过的道路是“重技术而次重制度”的。
当今中国社会的住房问题,已经不再是一般性的总量供应问题,也不再是一般性的住房分配制度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之中的公平与否问题。贫富差别拉大的现实,买得起房和买不起房群体之间的强烈反差,一定程度上表明,在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制度的运转中,存在欠公平的现象。在这个问题上,制度自身的漏洞、机会的不平等、设租寻租、内幕交易、权钱交易等,显然是造成收入分配严重失衡,进而带来当下住房社会问题的重大因素。这些因素是无法通过技术性地增加住房总量来消除,也不是一般地改革住房分配制度就能解决得了的了。它需要更加公平、完备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制度,更需要能够切实保障这类分配制度运转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能够严肃和严格执行这些制度的当事各方。毫无疑问,分配制度也好,法律保障制度也罢,只有在社会“诚信守则”的道德意识普遍浓厚,并且这种道德意识受到社会积极主张和普遍尊重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我们当下社会关于住房问题的治理,看来面临的不仅仅有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制度,以及关联法律保障制度的再造要求,更面临这些制度得以执行的基本道德意识或是道德底线意识重新推崇和聚生的问题。
举例说,上班迟到问题的通常解决之道,生动地显现了改革开放之后治理理念到治理方式选择的变化。对于迟到问题,大量组织机构的做法是,先完备打卡等技术管理手段,再设置奖惩制度,最后才想到或诉诸于不迟到的职业道德呼吁。打卡管理,通常不发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直接冲突,可以通过上下班时间记录,一定时间内解决迟到问题,但解决不了他人代为打卡等道德风险问题,迟到并不能够由此杜绝。如是,奖惩制度应运而生,它在相当的程度上保证了打卡手段的有效性,却又遭遇到了新的道德问题,即上班者不遵守或不在乎如此的制度,或是奖惩制度的执行者与迟到者连通一气等,管理方要么耗费巨大的迟到管理成本,要么迟到治理最后失败。只是到这时,管理方可能才走向基本道德的呼吁和张扬,请上班者至少有起码的诚信来按照打卡要求和奖惩制度行事。仔细地观察社会生活或是你身边的治理事件,当今“先技术、后制度、再道德”或“重技术、次重制度、轻道德”的“迟到治理模式”到处可见。
总而言之,基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技术性、制度性工具的相当效用性,这样两种工具被治理者提升到极高的地位就是顺理成章的事。相应地,如此治理的意识也在整个社会超常地浓厚起来。从大到治国、小到治家的现实来看,治理者在意识形态上已经奉技术性工具和制度性工具为“圭臬”了。在当今的社会治理中,一有治理事项和治理问题出现,推出技术性、制度性工具就是治理者几近固定的选择。社会普遍的意识,究竟具有多么大的历史力量,由此可见一斑。
道德工具的遗忘和“以德治国”呼声的响起
毫无疑问,当技术性、制度性工具成为社会治理的首选之时,便是道德性工具的忽略和被迫挤入到极小空间之日,社会治理工具结构由此失去了某种均衡。由于道德性工具更具有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和相当大的不可替代性,它“被挤压”而失位,必定埋下社会治理的种种隐忧。
在一定程度上讲,对于中国社会的现实而言,重要的还不是社会治理中道德性工具的次要或不重要地位的问题,而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在社会治理意识中,普遍地遗忘了道德性工具作为社会正常运行基本前提的问题。人们沉浸在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的成效之时,几乎想不起这些成效,一定是建立在某种基本道德意识基础之上,道德性工具实际在社会治理中发生作用的了。如果这种状况延续下去,它意味着未来的社会治理,不仅将继续偏重于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而且可能将道德性工具更大程度地“无意识弃用”,造成社会普遍的基本道德意识被挤压过最低的底线,结果致使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全面失效,在更大的社会空间和更长的时间段里,积累起更加难以处理的社会治理问题,最终出现某种社会危机。
事实上,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治理社会中技术性、制度性工具之所以能够发挥显著作用,其基本的道德前提,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培植起来的传统道德理念(如“仁者爱人”、“和为贵”、“舍利取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信至上”等),和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聚生和张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利他性”新道德意识。在这期间,人们在内心深处也许还拥有并崇尚某些道德主张,社会治理者甚至于还或隐或现地运用过某些道德性工具,然而,整个社会包括治理者在内,大多没有道德主张和道德性工具使用的自觉。
这是历史的真实,又有逻辑的天然。在中国现实社会里,由于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的时效性太过于显眼,也由于基本道德意识力量的作用太过于隐匿,道德性工具当且仅当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面对“缺德”之事而不能发生作用时,人们才在深层的意识里,偶尔地冒生出一丝对它的怀念来。换句话说,在我们这个社会现实的治理意识里,道德性工具的基础作用已经被相当程度地遗忘掉了。想想看,我们不是常常听到对某些事或某些人的道德指责,同时又听到相关治理者对这些事或这些人表示“完全没有办法”的无奈感叹么?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才想起“独木桥问题”的结论:技术性和制度性工具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意识支持,没有道德性工具的辅助,它们根本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甚至于会完全没有作用。但即使是这个时候,人们也没有更多的高举道德性工具的意识生成,从而大肆地渲染道德的崇高,创造道德性工具产生巨大作用的环境。可见,我们的历史性遗忘达到了多么深的程度!
在社会治理中,人们对于道德性工具的遗忘,以及治理实践中道德性工具的“被让位”,显然在叠加的程度上进一步地弱化了整个社会的基本道德意识。试想,社会治理没有足够多的道德性工具使用及道德性工具力量的张扬,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意识还能够得到足够多的存留么?当不道德的言行没有受到足够大的社会道德压力和指责,人们又还能或还有必要怀有十分深厚的道德敬畏意识么?可以这样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培植的传统道德和新中国成立之后聚生的新道德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