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读了明人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其中一则史料颇能反映明代社会风尚与政策变化的关系。现摘录其文如下:
近年丙戌丁亥间,巡城御史杨四知者,出榜禁杀牛,引太祖所定充军律,悬赏购人告发。时九门回回人号满剌者,专以杀牛为业,皆束手无生计,遂群聚四知之门,俟其出,剚刃焉。四知惴甚,命收其榜,逾月始敢视事。〔1〕
丙戌丁亥,指万历十四年十五年(1586?1587)。此则史料要在二点,一是到万历年间,明初太祖所定禁杀耕牛律令已经名存实亡;二是一群杀牛业者联合施压,竟然迫使巡城御史改变政策,“命收其榜”。律令名存实亡是因,巡城御史妥协是果。
明初所定律令,耕牛是不能随便杀的。传统社会以农为本,耕牛是重要的畜力,禁杀耕牛正是出于保护农业的考虑。早在吴王元年(1367),朱元璋就晓谕征战将士,“勿废农具,勿杀耕牛”〔2〕;洪武七年(1374)明太祖颁行《大明律》,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3〕,即使马、牛病死,也要申官开剥,而宰杀耕牛再犯累犯者,要发附近卫充军,此后正德、万历《明会典》亦承继了此条例。祖制不可违,巡城御史杨四知要禁止杀牛,于是扯出了太祖的大旗,尽管效果不佳,却也名正言顺。
其实,禁杀耕牛律令在万历以前,已经很难执行。明初以来,明朝政府多次重申禁令,奈何承平日久,渐成具文。禁令的三令五申,本身就以说明民间多有违犯,而从禁令的变化过程,亦可看出其难以维持。仁宗甫即位,就因“比日京城军民私宰牛甚众”,遂下令“自今私宰牛者十倍时值追钞仍治私宰之罪”〔4〕。景帝在位时,“严私宰耕牛禁,犯者于常律外仍罚钞五千贯,本管并邻里不首及买食者,各罚钞三千贯”〔5〕。英宗复位后,申严京城内外屠牛之禁,后有锦衣卫逮到违禁屠牛者四十六人,共杀牛二千八百四十余头,结果“诏每人追牛一百头,完日罪之”〔6〕。其后禁令渐渐松弛,宪宗时,私宰牛者由枷示三月,减为枷示止一月。孝宗时,则是内外有别,“京师私宰耕牛者有禁,而四方私宰如故”〔7〕。到嘉靖时,更是“迩年宰牛不禁,而稅其皮革焉”〔8〕。由此可见,禁杀耕牛律令在现实中是越来越难以执行。
屠宰耕牛之难禁,其因在于社会对牛肉的需求不断增长。明初经过休养生息,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人们的消费欲望也逐渐膨胀起来了。到成化、弘治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风俗大变,俗尚奢侈,正如明人丘弘所言“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尚侈,不拘贵贱,概用织金宝石服饰,僭拟无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盘糖缠等物,上下仿效,习以成风”〔9〕,其后嘉、隆、万时期奢靡之风更为普遍,饮食所需牛肉必然增多。利之所在,民之所趋,犯禁杀牛以取利也就成为必然,孝宗时鸿胪寺序班郭理就称“京城杀牛觅利者无处无之,在外亦然”〔10〕,这在事实上架空了朝廷相关禁令。正因如此,才有万历时“九门回回人号满剌者,专以杀牛为业”现象的出现。概而言之,屠宰耕牛之难禁,正是明代经济长期发展、俗尚奢侈的风气与百姓逐利之举综合作用的结果。
此则史料,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一群杀牛业者联合施压,竟然迫使巡城御史“命收其榜”,从下而上直接导致了政策的改变。九门回回人以杀牛为业,如若听从官方禁令,则是“束手无生计”,面临生存危机,群起反抗正表达了其群体利益诉求。堂堂巡城御史,面对一群平民的威胁,竟然“惴甚”而“命收其榜”,这固然与杨四知懦弱的性格有关,更是万历年间朝政日趋废弛、俗尚奢侈的结果。在此事件中,杀牛业者为自身权益而冒险反抗,巡城御史则为个人安全而选择退让,国家政策显然成为双方利益交换的对象,结果自然是律令的名存实亡,实际上默认了宰杀耕牛的存在。
以小见大,此则史料可看出风尚、政策与社会变迁的复杂关系。明初制定政策,意在休养生息,故而重视农业,保护耕牛。但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背景下,人们的消费欲望也随之提升,成弘时期风尚大变,俗尚奢侈,私宰耕牛增多,禁令遂受到挑战。到万历年间,在经济发展与风尚大异于前的长期压力下,滞后的祖制政策已是不堪重负。而风尚与政策的变化,正反映了明代中后期出现的社会变迁,是商品经济发展引起社会整体变化的明显标志。
注释:
〔1〕(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禁嫖赌饮酒”,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16页。
〔2〕《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吴元年冬十月甲子。
〔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十六,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4〕《明仁宗实录》卷六,永乐二十二年十月辛酉。
〔5〕《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七,景泰元年冬十月癸酉。
〔6〕《明英宗实录》卷三百四十七,天顺六年十二月丙戌。
〔7〕《明孝宗实录》卷一百五十四,弘治十二年九月庚辰。
〔8〕(明)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卷一百八十五,《霍文敏公文集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892页。
〔9〕《明宪宗实录》卷八十六,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
〔10〕《明孝宗实录》卷六十八,弘治五年十月癸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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