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而来的被遗忘权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被遗忘权,谷歌,法律
  • 发布时间:2016-08-03 16:16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庭上,被告人任某主张自己曾合作过的教育机构在业界名声不好,搜索公司将其名字和该教育机构相关联,导致其求职不利,因此要求依据被遗忘权删除相关联的关键词并索赔。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被遗忘权”,“相关搜索”服务只是客观反映搜索关键词的信息关联状态,并未侵犯任某的民事权益,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国外漂洋过海而来的“被遗忘权”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书中引发了热议,这似乎意味着被遗忘权已经成为一项法律权利,意味着我们可以让“社会将我们遗忘”。

  信息传播和保存的样态与人类技术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网络技术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变得瞬间化,一则新闻会在瞬间传遍全球。网络也使得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一个传播的媒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迅速地记录并传播发生在身边的各种事。我们每个人都是记者,任何人也都可能成为被记录者。网络的匿名性也使得在这个真假难辨的世界里,谣言和诽谤出现的可能性更大,数量也会更多。但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最大难题在于网络上的信息会得到长期保存。在前网络时代,对于信息的记载都是有限的,若干年之后这些信息的载体也会消失。现在,网络技术改变了这一切,让大量信息的保存成为可能,但是这样的结果却是令人喜忧参半。

  大数据时代的基础就是大量信息的留存,但是这种留存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也许我们偶尔的一次犯错,就会被人记录下来传到网上,并被无数的人阅读、转发和保存。虽然你已经纠正了错误,但是这些有关你犯错的信息依然存在于网络上。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是谣言和诽谤,网络的快速传播和匿名性让我们不可能大声地告诉全世界“这一切都是谣言”。即使能够如此,又有多少人会相信你。

  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应时而生。但是,这项权利从一出现就面临着重大争议。既然被遗忘权与网络科技的发展密不可分,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网络公司删除有关我们的所有信息,让我们从嘈杂的网络世界里隐退?德肖维茨曾说权利来自于不义,因此法律上的“被遗忘权”应运而生。欧盟在1995年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中曾提出了这个概念。

  在“冈萨雷斯诉谷歌”案中,欧盟法院裁定那些“不适当、不相关或不再相关或超出其处理目的,以及已经过时的”信息才是被遗忘权指向的对象。如果任何信息都可以被涵盖在被遗忘权的范围内,网络世界将会是一片荒芜,这几乎是难以想象的。此外,被遗忘权并不是真的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从网络上完全抹除,而是删除基于特定名字或者关键词的搜索链接。因为从技术条件来讲,某个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会呈现几何级数的速度,每一个电脑都可能将信息从线上转化为线下,并在不确定的时刻重新进入线上,所以完全消除信息的做法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此意义上,被遗忘权的功能与作用到底是什么,仅仅是一种慰藉还是真的可以让自己的某些信息被世界遗忘?这个答案还需要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科技发展中继续探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任某诉搜索公司案中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被遗忘权”只是在国外有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这起案件中原告要求删除的或者被遗忘的内容是网络公司“相关搜索”推荐关键词链接中涉及曾经的工作经历等特定个人信息,这种诉求类似于国外被遗忘权保护的内容。法院基于自身角色与职权的要求,无法“创立”出一项被遗忘权,但是法院并没有无视当事人的诉求,而是将其归入一般人格权的领域,诸如法院提出“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既包括已经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中所指向的人格利益,也包括未被类型化但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法益”。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个案例尽管被视为首例事关被遗忘权的判例,但有些名不副实。

  被遗忘权的不简单,体现在它的生成基础在不断变化,体现在这项权利的性质并没有清晰界定,更体现在这项权利的主体、效力和适用范围。因此,作为新兴权利的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命运并不是一个立法或者判决所能决定的。

  文|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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