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能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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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03 16:18
自6月中旬开始,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这个规定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关于罚款能否打折的争议,随后当地取消了该“优惠券”。
罚款“优惠券”让法律颜面尽失
2012叶传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13b4e30102wfyl.html
法律是一种刚性约束,执法是个严肃的行为。执法过程中的嘻哈耍笑,都会降低执法的效果;而且,领到优惠券,才能享受打折待遇,对那些没有领到券的,则是一种不公平,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理化为泡影;再者,给市民发放优惠券,会让少数人产生错觉,认为执法部门是在鼓励“消费”,借机敛财,因此,手持优惠券,违法心不慌。本来严肃的执法被市民曲解后视同玩戏,一定是政策制定者没有想到的。
法律上有一种自由裁量权,可以变更处罚额度,那是根据违法情节、当事人态度等作出的综合裁量。而灌云交警推出的罚款优惠券,只要持券就能打折优惠。表面上看,优惠的标的很微小,只有一二十元钱,优惠处理之后,违法者减轻了负担,执法者方便了管理,双方“一团和气”,但却是以法律做交易,把严肃的执法管理变成了市场行为,法律惩罚性的特点没了,威信力也就失去了。
其实,法律宣传和执法是两码事,宣传教育时可以轻松诙谐,但在真正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杜绝人为因素。打折优惠,讨价还价,把法律当做可以随便拉伸的橡皮筋,都亵渎了法律精神,损害了法律威严,让法律颜面尽失,是一种打着创新之名的荒唐之举。
针对交通法规执行难,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加大交通法规宣传力度上下工夫,营造学习遵守交通法规的浓厚氛围。对仍然违规不改的,当依法给予处罚,以儆效尤。由是观之,即便为优惠券赋予交通法规的宣传功能,也不该得到运用和推广,必须尽快停止执行。
切莫误读交通违规“优惠券”的用意
文/海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291d5190102xaf0.html
这种有些商家促销意味的执法,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争议,反对者表示:“罚款就是罚款,不能讨价还价,行政执法权不能用来交易。”相比这些反对者,笔者倒是乐见其成,还要给灌云县交警大队的做法点个赞。反对者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他们误读了“优惠券”的真正用意,将焦点放在了罚款上,从这个角度来说,执法确实不能打折,必须严格执行。但要看到的是,“优惠券”推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为后续真正严格执法奠定基础。通过这种轻松有趣的方式,市民更容易接受,宣传也更加到位。这从“优惠券”已发放1.5万多份,市民被查后优先用券中可见一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对于行人和电动车闯红灯、逆行等违反交规的行为,大都处于放任态度,最多警告了事,不能起到震慑效果,人们对于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认识不够,还处在“想当然”的意识形态下。
基于此,若不给人们过渡时间去适应,陡然开始严格执法,有可能会引起人们不适应,乃至出现逆反心理,进而造成执法落地难等可预期的窘境,因此,从有利于后期执法的角度考虑,“优惠券”相当于润滑剂,有助于交规深入人心。因此,灌云县通过交通违规“优惠券”来普法的做法可谓是一种创新,体现了执法的智慧,切莫误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