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邹润慧
[摘 要]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天然的耐心资本,能够为长期、高风险创新项目提供稳定和持续的资金支持。在政府引导基金进入集群化发展新阶段的当下,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容错机制已是当务之急。本文结合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激励与容错机制建设的实际,通过深入剖析普遍存在的激励不够、约束不足和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落地难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政府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一、共性问题
长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坚持以“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为导向,以激励与容错为重点,持续开展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激励与容错机制,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一)行政干预过多导致正向激励效应不够
当前,各地政府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多采用“行政化”模式,使得基金普遍存在投资方式有限、奖励较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返投比例相对较高等问题,正向激励效应不够。
(二)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落地执行难度较大
尽管已有省市对容错机制进行探索,但仍存在较难落地的问题。中国股权投资协会发布的《国有投资机构激励与容错机制》研究报告指出,政府相关部门对容错机制认同较低、缺乏共识,纪检监察部门对容错机制缺乏认同,仅有3家机构认为容错机制在执行层面没有问题。
(三)顶层考核制度缺乏导致负向约束效应不足
目前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尚未出台专门的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绩效考核办法或细则,主要通过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等政府部门会同财政局依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分散考核。
二、改进建议
(一)设立全链条激励,调动引导基金参与方积极性
一是 “母基金+参股+直投”,合理设置多元化投资方式;二是增量计提,对超过引导基金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允许母基金受托管理人按一定比例提取超额业绩报酬;三是实施差异化出资并逐步提升出资比例、延长基金期限;四是优化返投,合理降低返投要求并放宽返投认定范围;五是分配“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提高退出效率;六是收益“综合让利”,对于达到门槛收益率、完成返投要求等子基金,可将引导基金出资产生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让利。
(二)细化容错机制,营造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氛围
一是充分考虑并协调发改委、工信局等业务部门、财政出资部门及国资监管部门诉求差异,形成顶层共识;二是成立跨部门的引导基金协调小组作为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的唯一认定管理主体;三是进一步明确容错机制的适用对象、容错边界,设置并合理提升子基金亏损容忍度;四是探讨将容错范围从“不追究责任”扩大到“引导基金可以优先承担风险”可能性,并在完善尽职免责正面清单基础上,尽快出台“负面清单”。
(三)完善考核体系,推动引动基金高效率运营
一是明确考核主体及对象,成立由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考核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母基金受托管理人考核;二是差异化考核,科学设置管理运营、政策效应、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指标体系及其权重,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三是区分考核周期,建立以过程性的年度考核、全面综合的整体考核及重点事项专项考核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四是加强绩效考核实施及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考核结果与子基金出资合作、让利政策、管理费和母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费、效益奖励、高管薪酬等的关联度。
编辑/温碧琳 统筹/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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