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王法”最终管不住权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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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8 09:29
刘之十分愤慨,因为按照以往程序,诏敕应出于自己笔下,而现在居然有人拿一份自己根本不知道原委的诏敕来兴师问罪,这不是明目张胆违反政务规则吗,所以他愤然向手执敕令的法官说出“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的名言
上两篇札记通过“武松诉西门庆案” 与“高俅诬陷林冲案” 等百姓熟悉的故事,说明“王法” “官法” 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出的许多特点。类似典型当然有无数,所以笔者以后的札记中会经常提及。
不过对“王法” 来说,其特质在“国家制度基本法” 领域中有更突出更鲜明的体现,这就像后来宪政国家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所关注的案例,其意义要比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的普通案件重大得多。
审视国家基本法的经典案例
说到国家基本法,大家很容易想到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愿书》、1689 年《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宪政法典。
而与这些里程碑式的法典相辅相成,是由一个又一个经典案例构成的“宪法性判例”,它们对于宪政法理的制度化,具有与法典同样重要的意义,如1704 年英国商人阿什比“诉艾尔斯伯里市市长怀特侵犯选举权案”(其结果确认公民投票权不可侵犯)、1803 年美国的“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案”、1966 年“米兰达诉亚里桑纳州案”、1974 年“水门事件”中“特别检察官诉尼克松总统案”,等等。
以此为对照不难知道: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真切把握,同样需要对许多关系国家基本法的经典案例有清晰理解。所以对照“宪法性判例”的概念笔者拟出“王法判例”一词,用以称呼那些对中国法律史性质和发展方向具有关键意义的案例。
究竟哪些案例才有此重要意义遂具资格成为“王法判例” ?我以为它们要有如下特点:其一,鲜明体现“王法” 基本性质和背后的制度根源;其二,这些案例对于法律史和制度体系的发展具有深远和整体性影响;其三,于是这些案例必然会体现出“王法”与宪政法治完全相反的制度方向,即严复所说“民主之俗,尤非专制者所习知。……盖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美同日而语。”(《〈法意〉案语》)借英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丹宁勋爵(1962 ~ 1982 年期间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的比喻,这些案例都必须具有如“宪法性界碑” 那样沉甸甸的分量。
比如明嘉靖初年“李福达案” 就堪称典型的“王法判例”,原因如笔者曾经提示:它“最清晰地展现了中国皇权法律体系的几乎一切重要路径和制度后果。于是,诸如专制酷法对统治者私欲最大化的助纣为虐、对人类正义的任意亵渎凌辱、对法律程序的弃如敝屣、法律和法官尊严如何沦为举世的笑柄、统治者惧怕权力点滴丧失所导致的极大心理变态、此种法律文化环境下政治伦理的极端堕落和残酷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通过这个案例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并成为宪政法治进步历程的最刺目反衬之一。”(《国家大法官为何成了磕头求饶命的可怜虫》,本刊2010 年第4 期)
那么“王法” 是如何一步步沦落到如“李福达案” 呈现的那种境地?其过程中,法律和制度体系中哪些关键要素有了重大发展?若想说明这些问题当然需要解析历代更多的“王法判例”,而本文介绍的“武则天诛刘之案” 即其中之一。
“武则天诛刘之案”的背景
“刘之案” 在唐史、中国法律史、行政制度史、知识阶层史等领域都有重要意义。比如长久以来不时能听到“中国制度传统是否具有法治因素” 的争论,其正方的关键举证之一是:中国皇权制度并非统治者个人独裁,相反其权力运行需要符合整套制度程序,这些程序就明确具有“分权制衡” 的设计,例如著名的唐代“封驳” 制度。
因为许多论者常以“封驳” 为例,希望证明中国传统政体具有与法治体系类似的“制度化分权”,所以很有必要看看中国制度史上的这种“分权”,它与法治体系对权力的制衡设计真是一回事吗?由此也可以立即看破刘之悲剧的原因。
“封驳” 是中国皇权政体孕育出的一套行政架构和规则,目的是全面调动各中枢部门,使它们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方式:其中的中书省代表皇帝起草诏令之后,将草稿交门下省审核,后者如不同意其内容,则将诏令草稿封还中书省重拟、而不发给尚书省执行,此程序名曰“封” ;或驳正诏书初稿中不当的地方,此程序名曰“驳”。封驳的用意主要是使中书、门下、尚书三大中枢部门相互制约以保障皇权稳固,同时也对皇权有一定制约,如唐代制度规定,门下省“给事中” 的职责是:他对中央各衙门的奏章有“驳正违失” 之权,对中书省发来的诏令初稿,其中若有不当有涂改封还之权。
刘之的著名,就是因为他作为武则天的亲信曾被委以“中书省侍郎” 的要职以负责起草诏令、成为封驳制度的关键人物;他还说过一句广为流传的话:“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 意思是不经过中书省、门下省(唐代两省地位显赫,于是中书省被称为“凤阁”,门下省被称为“鸾台”)两道程序,皇帝诏令就不能合法发布!
仅看这些,读者会以为如此明确周详的“分权设计” 下,最高统治者当然不能独裁专权。可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原来刘之等人的被武则天擢拔重用,正与本文图一说明中介绍的“造神夺权运动” 完全同步:上元二年三月,唐高宗李治风眩病加重,不能听政,遂将政事付武后处理;李治由此欲将摄政权正式交给武后,但被宰相郝处俊等谏止。此种形势下,武则天将刘之、万元顷等一批原本地位低微的文学之士召入宫禁著书立说,背后更重大的任务则是用他们加紧宫廷密谋,即两《唐书·刘之传》(两《唐书》,即《旧唐书》与《新唐书》)都明白记载的:“密令参决,以分宰相之权,时人谓之‘北门学士’。”
唐代宰相衙署在皇宫南门(正门)之外,名曰“南衙” ;而武则天把刘之等“北门学士” 打造为掌握国家政治机密、负责起草发布诏令的亲幸班底,恰是为了直接抑制“南衙” 等国家常规权力体制,以便实现自己的专权!如此目的下,这批读书人就成了权力角逐中出头下狠手的角色,比如派刘之随中书令裴炎领兵废黜唐中宗李显、强行将其从皇帝座位上拉下来--- 中书省首脑裴炎是出身高门、势力广布朝野的宰相,武则天“掺沙子” 安插刘之为其副手,实则近身督视胁迫,这是大有深意的布置之一(裴炎后来终于被武则天借故杀掉)。
那么被如此重用者为何又落到斧钺加身的命运?原来刘之等虽深陷宫廷黑幕,但他们对武则天、武三思、武承嗣尽数剿灭韩王李元嘉、鲁王李灵夔等皇族的图谋,或畏惮或反对;刘之对武则天临朝称制也偷偷表示异议。不想他的话很快被揭发,于是武则天派人执诏敕逮捕刘之。这让刘之十分愤慨,因为按照以往程序,诏敕应出于自己笔下,而现在居然有人拿一份自己根本不知道原委的诏敕来兴师问罪,这不是明目张胆违反政务规则吗,所以他愤然向手执敕令的法官说出“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的名言。
看到这里读者马上就明白,刘之幼稚到何等可笑的地步:他完全忘了武则天擢拔自己入宫、赋予起草诏令等大权都是为了什么,他像老北京俗话形容的那样“真拿自己不当外人儿”,以为走卒般的秘书们写在纸面上的几条程序规则,真的就可以反过来限制干涉主子权力的膨胀。于是他也就因为自己这莫大的遗忘和糊涂,被武则天毫不犹豫地杀掉。
“刘之案”彰显的多重意义
“刘之案” 具有多重意义,比如那么多饱学之士被权力角逐所驱使沦为宫廷密谋的马前卒和牺牲品,这在中国知识阶层史上无数次重演。
刘之临刑最后一次展露其绝世才华:他让儿子代笔写一份向武则天表示忠诚的“谢表”,儿子悲痛欲绝不能成文,旁边刽子手催促不已,于是刘之“乃自操数纸,援笔立成,词理恳至,见者无不伤痛” --- 千百年后人们愈加可以透过这惨目场面,看透残酷的专制法理如何铸就了士人们的悲剧命运。
再比如此案推动政治伦理愈加冷酷:刘之被捕时,尚未被废黜的睿宗李旦为他“抗疏申理”,不料这向母亲的求情使武则天对丧失权力的警惕骤增,反促她坚决处死刘之。又比如直接导致刘之被杀的,就是中国法律史上异常昭彰的全民揭发告密运动和残酷的“警察国家” 制度,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等大批特务头子鹰犬般的极端阴毒凶残因此著名(后来御史大夫程行谌列举犯有大罪的特务酷吏首领近三十人)。
同时,权力者政治心理也日趋高度扭曲:武则天在给政敌罗织罪名、残酷杀戮之后,还将他们姓名逐一改为“万斩”、“虺氏”(意为毒蛇)等等,用此类诅咒将他们指证为应该千刀万剐的牛鬼蛇神。又比如,为报复郝处俊当年谏阻唐高宗委以摄政权,武则天借故诛戮其孙郝象贤,因其临死出言不逊还肢解了他,并立法:“自此法司每将杀人,必先以木丸塞其口,然后加刑” ;同时挖开郝象贤父母之墓焚毁尸骨,并将郝处俊的棺柩刀砍斧劈(《旧唐书· 郝处俊传》)--- 如此笼盖朝野的疯狂和恐怖之下,法律能否禀赋理性和公正的诉求,因此确立“管住权力”的方向,其答案根本不言而喻。
而最值得后人反省的,还是“刘之案”鲜明体现出的“王法” 要义:国家核心权力往往在充满血腥暴力和诡诈权谋的黑幕下运行,是基于“秦制” 的本质(韩非等人有充分阐释)。所以最高权力的运作不仅经常要凌驾于任何法律法规之上,而且它也是绝对禁忌--- 任何有意无意的触犯者,不仅不能用法律法规限制权力的违规和恶性膨胀,相反都会遭到刘之式的惨祸。更由于权力垄断了道德、宗教等话语权,于是权力黑幕非但不会成为国民心目中的罪孽渊薮,相反如图一说明介绍的那样,经常能够通过“神道设教” 等操作,很方便地变戏法成为盛大而神圣的国家祥瑞和庆典,并由此对国民的价值取向、法律伦理、信仰心理等产生深刻影响。
因为唐代制度环境的限制,武则天的权力梦最终夭折。但她为实现梦想全力炮制的那一大套手段(声势浩大的造神运动、恐怖笼盖全国的特务政治、笼络寒门士人组织政治密谋班底以消解国家常规权力的束缚,等等),对后继者操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却有重要意义。
仍举核心权力的黑幕运作,其威势极大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为例:明代以后,最高统治者对“勋臣大将” 经常性的杀戮抄家,竟然极少有公开的诏书等正式法律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于是从明初到嘉靖后期两百年间,能数得出的此类诏令仅有区区两份(见王世贞:《皇明异典述》卷十“诛公侯二特诏”条)。
总之,如果有谁不能知晓“王法” 的关键,而误以为一旦有了某些明智的“下位性”法规和政务程序、有了权势者偶尔的守法表演(《贞观政要》就赫然列有“公平”、“诚信”等专章,好在现实中没几个真信“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之类动听广告的糊涂虫),就可以如法治体系那样从上位源头有效约束规范国家最高权力,那么他距离对中国制度史和法律史的“入门”,就还差得很远。因为如鲁迅《写于深夜里》所说,“这样的国度”其法律常识是:
倘要明白真情,必须查考向来没有印过的字典。这里面有很新奇的解释,例如:“解放” 就是“枪毙” ;……自然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 ;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
所以,弄明白这“王法字典”里最要紧的是些什么,尤其弄明白它们与宪政法治的悖逆究竟在哪里,这些就是我们“走出历史三峡” 所必需的工作。
(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
上两篇札记通过“武松诉西门庆案” 与“高俅诬陷林冲案” 等百姓熟悉的故事,说明“王法” “官法” 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出的许多特点。类似典型当然有无数,所以笔者以后的札记中会经常提及。
不过对“王法” 来说,其特质在“国家制度基本法” 领域中有更突出更鲜明的体现,这就像后来宪政国家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所关注的案例,其意义要比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的普通案件重大得多。
审视国家基本法的经典案例
说到国家基本法,大家很容易想到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愿书》、1689 年《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宪政法典。
而与这些里程碑式的法典相辅相成,是由一个又一个经典案例构成的“宪法性判例”,它们对于宪政法理的制度化,具有与法典同样重要的意义,如1704 年英国商人阿什比“诉艾尔斯伯里市市长怀特侵犯选举权案”(其结果确认公民投票权不可侵犯)、1803 年美国的“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案”、1966 年“米兰达诉亚里桑纳州案”、1974 年“水门事件”中“特别检察官诉尼克松总统案”,等等。
以此为对照不难知道: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真切把握,同样需要对许多关系国家基本法的经典案例有清晰理解。所以对照“宪法性判例”的概念笔者拟出“王法判例”一词,用以称呼那些对中国法律史性质和发展方向具有关键意义的案例。
究竟哪些案例才有此重要意义遂具资格成为“王法判例” ?我以为它们要有如下特点:其一,鲜明体现“王法” 基本性质和背后的制度根源;其二,这些案例对于法律史和制度体系的发展具有深远和整体性影响;其三,于是这些案例必然会体现出“王法”与宪政法治完全相反的制度方向,即严复所说“民主之俗,尤非专制者所习知。……盖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美同日而语。”(《〈法意〉案语》)借英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丹宁勋爵(1962 ~ 1982 年期间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的比喻,这些案例都必须具有如“宪法性界碑” 那样沉甸甸的分量。
比如明嘉靖初年“李福达案” 就堪称典型的“王法判例”,原因如笔者曾经提示:它“最清晰地展现了中国皇权法律体系的几乎一切重要路径和制度后果。于是,诸如专制酷法对统治者私欲最大化的助纣为虐、对人类正义的任意亵渎凌辱、对法律程序的弃如敝屣、法律和法官尊严如何沦为举世的笑柄、统治者惧怕权力点滴丧失所导致的极大心理变态、此种法律文化环境下政治伦理的极端堕落和残酷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通过这个案例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并成为宪政法治进步历程的最刺目反衬之一。”(《国家大法官为何成了磕头求饶命的可怜虫》,本刊2010 年第4 期)
那么“王法” 是如何一步步沦落到如“李福达案” 呈现的那种境地?其过程中,法律和制度体系中哪些关键要素有了重大发展?若想说明这些问题当然需要解析历代更多的“王法判例”,而本文介绍的“武则天诛刘之案” 即其中之一。
“武则天诛刘之案”的背景
“刘之案” 在唐史、中国法律史、行政制度史、知识阶层史等领域都有重要意义。比如长久以来不时能听到“中国制度传统是否具有法治因素” 的争论,其正方的关键举证之一是:中国皇权制度并非统治者个人独裁,相反其权力运行需要符合整套制度程序,这些程序就明确具有“分权制衡” 的设计,例如著名的唐代“封驳” 制度。
因为许多论者常以“封驳” 为例,希望证明中国传统政体具有与法治体系类似的“制度化分权”,所以很有必要看看中国制度史上的这种“分权”,它与法治体系对权力的制衡设计真是一回事吗?由此也可以立即看破刘之悲剧的原因。
“封驳” 是中国皇权政体孕育出的一套行政架构和规则,目的是全面调动各中枢部门,使它们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方式:其中的中书省代表皇帝起草诏令之后,将草稿交门下省审核,后者如不同意其内容,则将诏令草稿封还中书省重拟、而不发给尚书省执行,此程序名曰“封” ;或驳正诏书初稿中不当的地方,此程序名曰“驳”。封驳的用意主要是使中书、门下、尚书三大中枢部门相互制约以保障皇权稳固,同时也对皇权有一定制约,如唐代制度规定,门下省“给事中” 的职责是:他对中央各衙门的奏章有“驳正违失” 之权,对中书省发来的诏令初稿,其中若有不当有涂改封还之权。
刘之的著名,就是因为他作为武则天的亲信曾被委以“中书省侍郎” 的要职以负责起草诏令、成为封驳制度的关键人物;他还说过一句广为流传的话:“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 意思是不经过中书省、门下省(唐代两省地位显赫,于是中书省被称为“凤阁”,门下省被称为“鸾台”)两道程序,皇帝诏令就不能合法发布!
仅看这些,读者会以为如此明确周详的“分权设计” 下,最高统治者当然不能独裁专权。可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原来刘之等人的被武则天擢拔重用,正与本文图一说明中介绍的“造神夺权运动” 完全同步:上元二年三月,唐高宗李治风眩病加重,不能听政,遂将政事付武后处理;李治由此欲将摄政权正式交给武后,但被宰相郝处俊等谏止。此种形势下,武则天将刘之、万元顷等一批原本地位低微的文学之士召入宫禁著书立说,背后更重大的任务则是用他们加紧宫廷密谋,即两《唐书·刘之传》(两《唐书》,即《旧唐书》与《新唐书》)都明白记载的:“密令参决,以分宰相之权,时人谓之‘北门学士’。”
唐代宰相衙署在皇宫南门(正门)之外,名曰“南衙” ;而武则天把刘之等“北门学士” 打造为掌握国家政治机密、负责起草发布诏令的亲幸班底,恰是为了直接抑制“南衙” 等国家常规权力体制,以便实现自己的专权!如此目的下,这批读书人就成了权力角逐中出头下狠手的角色,比如派刘之随中书令裴炎领兵废黜唐中宗李显、强行将其从皇帝座位上拉下来--- 中书省首脑裴炎是出身高门、势力广布朝野的宰相,武则天“掺沙子” 安插刘之为其副手,实则近身督视胁迫,这是大有深意的布置之一(裴炎后来终于被武则天借故杀掉)。
那么被如此重用者为何又落到斧钺加身的命运?原来刘之等虽深陷宫廷黑幕,但他们对武则天、武三思、武承嗣尽数剿灭韩王李元嘉、鲁王李灵夔等皇族的图谋,或畏惮或反对;刘之对武则天临朝称制也偷偷表示异议。不想他的话很快被揭发,于是武则天派人执诏敕逮捕刘之。这让刘之十分愤慨,因为按照以往程序,诏敕应出于自己笔下,而现在居然有人拿一份自己根本不知道原委的诏敕来兴师问罪,这不是明目张胆违反政务规则吗,所以他愤然向手执敕令的法官说出“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的名言。
看到这里读者马上就明白,刘之幼稚到何等可笑的地步:他完全忘了武则天擢拔自己入宫、赋予起草诏令等大权都是为了什么,他像老北京俗话形容的那样“真拿自己不当外人儿”,以为走卒般的秘书们写在纸面上的几条程序规则,真的就可以反过来限制干涉主子权力的膨胀。于是他也就因为自己这莫大的遗忘和糊涂,被武则天毫不犹豫地杀掉。
“刘之案”彰显的多重意义
“刘之案” 具有多重意义,比如那么多饱学之士被权力角逐所驱使沦为宫廷密谋的马前卒和牺牲品,这在中国知识阶层史上无数次重演。
刘之临刑最后一次展露其绝世才华:他让儿子代笔写一份向武则天表示忠诚的“谢表”,儿子悲痛欲绝不能成文,旁边刽子手催促不已,于是刘之“乃自操数纸,援笔立成,词理恳至,见者无不伤痛” --- 千百年后人们愈加可以透过这惨目场面,看透残酷的专制法理如何铸就了士人们的悲剧命运。
再比如此案推动政治伦理愈加冷酷:刘之被捕时,尚未被废黜的睿宗李旦为他“抗疏申理”,不料这向母亲的求情使武则天对丧失权力的警惕骤增,反促她坚决处死刘之。又比如直接导致刘之被杀的,就是中国法律史上异常昭彰的全民揭发告密运动和残酷的“警察国家” 制度,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等大批特务头子鹰犬般的极端阴毒凶残因此著名(后来御史大夫程行谌列举犯有大罪的特务酷吏首领近三十人)。
同时,权力者政治心理也日趋高度扭曲:武则天在给政敌罗织罪名、残酷杀戮之后,还将他们姓名逐一改为“万斩”、“虺氏”(意为毒蛇)等等,用此类诅咒将他们指证为应该千刀万剐的牛鬼蛇神。又比如,为报复郝处俊当年谏阻唐高宗委以摄政权,武则天借故诛戮其孙郝象贤,因其临死出言不逊还肢解了他,并立法:“自此法司每将杀人,必先以木丸塞其口,然后加刑” ;同时挖开郝象贤父母之墓焚毁尸骨,并将郝处俊的棺柩刀砍斧劈(《旧唐书· 郝处俊传》)--- 如此笼盖朝野的疯狂和恐怖之下,法律能否禀赋理性和公正的诉求,因此确立“管住权力”的方向,其答案根本不言而喻。
而最值得后人反省的,还是“刘之案”鲜明体现出的“王法” 要义:国家核心权力往往在充满血腥暴力和诡诈权谋的黑幕下运行,是基于“秦制” 的本质(韩非等人有充分阐释)。所以最高权力的运作不仅经常要凌驾于任何法律法规之上,而且它也是绝对禁忌--- 任何有意无意的触犯者,不仅不能用法律法规限制权力的违规和恶性膨胀,相反都会遭到刘之式的惨祸。更由于权力垄断了道德、宗教等话语权,于是权力黑幕非但不会成为国民心目中的罪孽渊薮,相反如图一说明介绍的那样,经常能够通过“神道设教” 等操作,很方便地变戏法成为盛大而神圣的国家祥瑞和庆典,并由此对国民的价值取向、法律伦理、信仰心理等产生深刻影响。
因为唐代制度环境的限制,武则天的权力梦最终夭折。但她为实现梦想全力炮制的那一大套手段(声势浩大的造神运动、恐怖笼盖全国的特务政治、笼络寒门士人组织政治密谋班底以消解国家常规权力的束缚,等等),对后继者操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却有重要意义。
仍举核心权力的黑幕运作,其威势极大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为例:明代以后,最高统治者对“勋臣大将” 经常性的杀戮抄家,竟然极少有公开的诏书等正式法律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于是从明初到嘉靖后期两百年间,能数得出的此类诏令仅有区区两份(见王世贞:《皇明异典述》卷十“诛公侯二特诏”条)。
总之,如果有谁不能知晓“王法” 的关键,而误以为一旦有了某些明智的“下位性”法规和政务程序、有了权势者偶尔的守法表演(《贞观政要》就赫然列有“公平”、“诚信”等专章,好在现实中没几个真信“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之类动听广告的糊涂虫),就可以如法治体系那样从上位源头有效约束规范国家最高权力,那么他距离对中国制度史和法律史的“入门”,就还差得很远。因为如鲁迅《写于深夜里》所说,“这样的国度”其法律常识是:
倘要明白真情,必须查考向来没有印过的字典。这里面有很新奇的解释,例如:“解放” 就是“枪毙” ;……自然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 ;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
所以,弄明白这“王法字典”里最要紧的是些什么,尤其弄明白它们与宪政法治的悖逆究竟在哪里,这些就是我们“走出历史三峡” 所必需的工作。
(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