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教职工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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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4 16:48
【摘要】随着中小学学校教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支出从原来的基本为零到现在的也不断增加,财务部门可以根据中小学教职工收入特点,设计相应薪酬体制和福利制度,适当地进行税收筹划,合情合理地让教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本文讨论了就中小学教职工收入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并分析了对中小学教职工收入进行税务筹划的具体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中小学 教职工 税务筹划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政府对中小学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教职工工资资金等收入逐年提高,随着绩效工资改革的进行,各个学校对于教师的奖励和考核制度也是教师收入不断增长的原因之一,因此,中小学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基本为零到现阶段的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个别学校领导、财务部门人员税收筹划意识不强,无计划地奖金、福利,导致部分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造成了同类学校同类教职工收入一样但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不同,导致教职工的纳税意识日趋淡薄,因此,对财务部门人员提出了新的难题,即如何能够合理对中小学教职工收入进行税务规划,合理合法的缴纳税款。
一、对中小学校教职工税务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中小学学校教职工待遇不断提高,收入逐年增长,已被各地税务部门列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中小学教职工平均收入较5年前成倍增长,除年终绩效工资外,每月人均实领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在实际中,由于受历史经验的影响,认为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几乎为零,所以部分学校对中小学教职工收入税收筹划不够重视,奖金、福利发放无计划从而导致中小学教职工多缴个税,例如:有寄宿生的学校,为确保学生的安全,晚上教须有教师值班,教师每晚得到10元的值班费,全年200天共2000元,假如值班费2000元和年终的绩效工资18000元一起考核发放的话,得多缴20000*10%-18000*3%=1460元,那位教师值班200天比其他教师多得2000-1460=540元,每晚多得2.70元,教师会没有意见吗?因此,对于中小学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凸现重要性。另外,对中小学教职工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建立公平的税负经济环境,同时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的长远发展,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广大教职工节合理地缴纳税款,为教职工争取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并促进中小学教职工税收意识的增加,促进中小学教职工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加强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
(一)树立学校员工税务筹划意识
学校领导应树立为学校教职员工谋利益的观念,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员工的利益。财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强化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学校可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知识的普及,帮助财务部门外的其他部门和教职员工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帮助全体教职工认识到税务筹划并不仅仅是学校财务部门的工作,而是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权益,帮助人人树立纳税意识、税收规划意识。
(二)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由于学校最主要的任务是做好教学工作,因此部分学校财务人员不是科班出身,或者对业务水平的提高不够重视,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对财务人员新的要求。因此,财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对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并对学校的相关经济政策有所了解,对于业务的操作方法熟练掌握,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透彻,并对国家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和应对。学校也应组织或者创造条件帮助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和财税方面的培训,帮助财务人员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能够深入理解相关政策,及时了解最新优惠政策,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另外由于财务人员在学校中收入在中下等水平,个人所得税负担不高,个别财务人员思想上没有主人翁意识,职业道德欠缺,认为搞不搞税务筹划和自己影响不大,根本没有为其他教职工考虑,也就造成高税负的教师意见较大,所以财务人员应加强主人翁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
(三)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税务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由于地方税务部门具备税收执法权,同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对税收制度存在更为明晰的解释权,因此,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以更准确的执行税法,合理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因财政原因而导致税负不平衡的时候,例如义务教育学校应在2009年7月实行绩效工资,而实际是在2010年兑现,2010年补发了2009年的增资部分和绩效部分,根据税务的要求,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那2010年补发那个月的税负就较重,这时候学校和教育局主管部门应和税务部门主动沟通。
三、税收筹划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一)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减少计税工资
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减少计税工作,享受税收优惠。
1.按照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已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列入免税范围。其中,国务院规定免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应在教职工工资中将相关免税的项目单独计算和列示,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福利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针对中小学而言,这部分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教职工个人的相关补助。中小学校可以根据该项规定,提取福利费,加大对困难教职工的补助,以节省个人所得税支出。
3.按规定提取和缴付“三险一金”。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比例和办法提取的“三险一金”,即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应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若超过上年本人平均月标准的12%,则超过部分应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若本年度教职工工资上涨,本年度末还可以根据本年度上涨工资基数部分进行计算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这部分补缴金额可减少年终绩效收入的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提高教职工福利,降低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后,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起,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可以考虑将超过3500元的部分作为职工福利支出,达到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同时达到降低实领工资薪金所得的目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解决教师住房和交通等生活问题。学校可以考虑为教职工提供交通车接送、工作午餐、通讯设施和周转房(或负担房租)等。还应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量为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或为其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以后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
增加集体福利基金,加强福利设施建设。可以为教师提供免费的福利设施,如将体育场馆和健身中心对教师免费开放;配备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提供免费的交通工具等。这些都不必缴纳个税,但要注意不能改变设施的产权归属,即办公设施和用品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教职工只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相应物品归还学校。另外,学校可考虑为教职工子女建立教育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接受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需要。
(三)合理筹划年终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相关规定如下: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的计算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上述规定大大减轻了年终奖的税负。不过,由于该计税方法包含了优惠成分,因而每位纳税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应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科学选择奖金的发放次数和方式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当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或者等于一次性年终奖金(绩效工资)的适用税率时,应在保持月收入适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拿出年终奖金的一部分来按月平均发放以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可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当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时,在不提升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前提下,可以尽量将月收入中的节日费、一次性发放的课酬、平时奖金等放在年终奖内一起发放。
四、结论
结合中小学校教职工收入日益增长,财务部门应合理有效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设计工资薪酬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校的薪酬体系,并结合学校的价值理念,制订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应结合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以促进税法的遵从、学校教学质量提高最终目标,以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由于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都是有财政负担,教师的工资每月一般也比较均衡,但可能由于财政的原因和教师工资政策的调整,有的月份工资发放较多,有的月份工资发放较少,从而导致了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均衡,所以建议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实行年薪制,按全年的收入划分超额累计级别,平时每月预缴,年终按全年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缴,这样的话对教职工来讲相对公平,不会出现同类学校同类教职工收入一样但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不同的情况,有利于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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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桑卓玛.加强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J].西藏科技,2011(05).
[3]龚恩华.我国现行税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经济师,2009(07).
作者简介:姜洪祥(1971-),男,汉族,江苏海门人,大学文化,江苏省海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教育分中心副主任,会计师,毕业于江苏教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