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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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07 13:51
首次以“依法治国”为全会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了,会议做出了多项推动我国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议。除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外,全会还比较明确地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究、律师、法学家可晋身法官检察官等多项具体司法改革措施。尤其是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政府重大决策要做合法性审查、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等以“依宪治国、行政”为核心的多项决定更为值得称道与关注。
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从其字面本身可以理解为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强调的是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国家与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规定的程序治理国家。特定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念与法律体系。在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要求人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所要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与服从性,所以相关法治体系的重点强调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与限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经济主体间的平等与自由竞争,而能够对自由竞争产生重大约束与影响的就是国家和政府,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必然侧重对国家和政府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以留给市场经济主体更广大的竞争空间。
在当前的历史时期,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出发,以依宪治国为鲜明特色的全会决议,别具中国特色与时代意义,是对原有依法治国方案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可以称之为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不论是原有的依法治国方案,还是现在的依宪治国理念,想要取得预期的效果,都离不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理解与贯彻。所谓现代法治精神,简言之,对公民和企业来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对政府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绝对不能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