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附图修改的超范围判断探讨研究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 关键字:附图修改,探讨研究,超范围
  • 发布时间:2014-11-08 08:06

  对于专利文献而言,一般不能使用附图来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如何解读附图是专利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技能,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基于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的超范围判断方法,重点分析了超范围判断的不同思路和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于如何判断附图公开内容提供参考。

  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基于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关系产生于申请日,因此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来固化发明创造的范围和权利,不允许申请人在此后的修改中加入申请日未贡献的内容是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在实际修改中经常会存在判断上的偏差,尤其是修改的基础是附图的情形。

  图片所能表达的内容非常丰富,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文字部分描述,使公众能够直观、形象地理解申请的技术方案,附图属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作为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依据,但是从附图到文字的转换可能会引入偏差,并且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近年来成为业界争论的焦点,因此如何能够正确解读附图内容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在从附图到文字的转换过程中需要考虑什么因素,才不会引入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的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判断超范围时必须面临的问题。

  因此,基于上述所面临的问题,笔者期望能够通过本文的论述,提供一种解读附图公开内容的方法,并且探讨专利法第33条修改的标准,为申请人基于附图修改申请文件时提供指导。

  一、《审查指南》中有关说明书附图的相关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3节规定: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这是对申请文件撰写的一般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让审查员有理由怀疑附图未采用相同比例绘制的文字描述或附图所示的内容,审查员应当认定同一附图采用相同比例绘制。对于这样的附图,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直接确定附图所示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相对大小等定性关系,则上述内容应该属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关于对比文件附图公开内容中指出: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1节规定不得增加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这些规定涉及对附图公开内容的判断,即通过测量附图而得出的尺寸参数等定量关系不能作为附图公开的内容。

  由此可见,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采用同一比例关系画出的附图的部件之间的定性关系应该属于附图公开的内容,而通过测量得出尺寸参数的定量关系不能作为附图公开的内容,以下通过实际案例对于附图公开的内容如何认定进行探讨分析。

  二、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用于覆盖一个地板的分地板,以形成一个表面来接纳一个可分离的装饰地板覆盖物,其中固定片互相连接,并将固定片连接到地板上,图1示出了固定片1的结构,固定片1包含一个具有钩的顶面层3,顶面层3的钩连接到上面的地毯(未示出)的环上,固定片1具有厚度A,从所述厚度A上切除一部分形成区域7,该区域被加工成某种几何形状,在图1中是圆形的一部分,以便当与类似的邻接的固定片沿侧面9和11对齐时,形成一个3/4的圆形切口区域,与该固定片1斜对角相对的第四固定片将形成一个具有圆形切口区域的完整的圆和一个孔14,还包括从角部切除的一第二区域14,该第二区域也具有一几何形状,在图中示例为1/4圆形。图2示出了用于角部件连接的固定片的平面图,其中,角部件31放置在由四个相邻固定片的角部形成的圆内。原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还记载了特征“固定片1从所述厚度上切除一部分形成区域7和第二区域14”。修改时加入特征“多个由该分地板的上表面延伸到该地板的通道”。

  (2)案例分析

  关于该增加的特征能否从说明书的图1和2得到,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通道相对于附图1和2中所示的内容属于上位概念,其不但包括附图中的通道,而且涵盖了其他形式的通道,如通孔形通道、分级的通道、锥形的通道等,即使考虑该通道的限定特征:该通道具有一个由该分地板的上表面凹入的部分,形成一个自该分地板的平面下方的第一支撑表面。其中的第一支撑表面对应于图1中的形成区域7,由于图1中的区域7为圆环形,而第一支撑表面未限定其为圆环形,因此修改后的特征涵盖了其他形式的结构,会导致获得的权利大于申请人在申请日对社会公众的贡献,从而此种修改超范围。

  观点二:通道不属于上位概念的概括,其属于附图中客观存在的结构,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固定片1的区域7和第二区域14实质上形成了一个通道,也能够直接看出通过切除区域7和14之后确实形成了从上表面延伸到地板的通道,虽然说明书文字部分未记载“通道”,但是修改的内容是基于从附图中直接看出的由该分地板的上表面延伸到该地板的通道,属于根据附图的定性修改,至于其具体的形状,原说明书在描述区域7时明确记载:该区域被加工成某种形状,在本例中是圆形的一部分。关于区域14的形状,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该区域也具有一几何形状,在该示例中是1/4圆形。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本发明的实质是这两个区域具有某种几何形状,形成通道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且在实施例中具体举例为圆形,因此修改时不必将通道的形状限定为圆形,从而该增加的特征不超范围。

  (3)案例思考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在根据附图进行修改时,需要考虑附图中特征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发明的实质,允许将附图中具有唯一解释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书中,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点在于是否仅考虑字面意思,还是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实质来进行判断。

  对于本案而言,笔者比较认同观点二,因为从图1中明显能够看出在固定片1中通过切除区域7和14确实形成了一个通道,该通道也确实从上表面延伸到地板,至于是否必须将通道限定为圆环形,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附图所能表达的含义,说明书文字记载中明确说明了区域7和14能够被加工成某种形状,在本例中为圆形的一部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该申请后,能够明确申请人的本意是说明该区域可以是一种具体的形状,只是用圆形来进行示例性描述,附图中的圆形也是一种示例,而且由于圆形和其他形状的通道方案类似,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特定形状的通道对于地板加工领域而言都是类似的,因此不必要将各种形状的实施例都进行描述,从发明的实质出发进行探讨,申请文件公开的实质是从上表面延伸到地板的通道,该通道可以为例如圆形的几何形状,因此加入关于通道的特征并未引入新的信息。如果必须将该通道具体限定为圆形通道则会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不利于侵权判定阶段的保护。

  三、小结

  附图的解读应该是客观的,但实际修改判断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附图的解读进行探讨,由此得出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根据发明实质进行解读。在具体的修改中,不能因其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文字描述而一概拒绝,也不能要求申请人将附图中所有的内容都加入,应该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出发,结合申请的技术实质,允许加入申请人在申请日对社会所贡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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