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殤6·1 「東方之星」沉船事件之法律責任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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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2 08:57
案例重現
2015年6月1日21時30分,隸屬於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的東方之星輪,在從南京駛往重慶途中突遇龍捲風,在長江中游湖北監利水域沉沒。
截至2015年6月13日上午,「東方之星」沉船事件全部442名遇難者遺體均已找到,生還12人。
本意是孝敬大半生辛勞的父母,不料將至親送上了那條永不歸航的船——「東方之星」。遭受這樣猝不及防的離別,親歷者切膚之痛難以言喻,而非親歷者也頗想知道這起事故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能獲得什麼樣的賠償。畢竟,逝者如斯,也沒有什麼比責任承擔的具體落實更能實實在在地稍慰親人們的痛楚。
筆者並無資格枉自定論歸責為何,翻船事件原因還在調查,最終的事故責任認定需以國務院調查組公佈的調查報告為準。但民眾也頗想知道:調查的結論不是天災就是人禍,或許存在天災為前提,同時也存在應急處理不當或其他人為因素的情形,旅行社、船公司、保險公司等主體在不同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根據相關報導,本次事故中有很多遊客通過上海協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機構組織參與旅遊,組團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無疑成為各方矚目的焦點。
旅行社責任取決於身份認定
《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遊客系在交通運輸工具上遭受傷亡財損是很明確的,從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可看出,本事故中的交通運輸單位屬公共交通經營者,還是屬於非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履行輔助人之區分,對於遊客或其家屬是否可直接向旅行社追責起著關鍵的作用。從公示資訊中查看,「東方之星」所屬船公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旅客運輸(重慶至南京長江幹線涉外旅遊船運輸,重慶至南京普通客船運輸)」。而從「東方之星」的航舶資訊中可見該船經營範圍為「長江重慶至南京省際普通客船運輸」,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如果該船公司向旅客(遊客)提供班輪運輸服務,或以對外公佈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為;而其所擁有的「東方之星」事發當天的水路行程在其固定航線與時間範圍內,則船公司屬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定性應當是明確的。但如果經查該船公司將該旅遊服務打包成包價旅遊產品再銷售給協和國旅,或與協和國旅另行簽訂類似於包航或履行輔助人協議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船運公司 三點質疑
那麼船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如果最後定性確實因遭受龍捲風或其他極端天氣而致人身財產損害,屬於因遭受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控制的自然災害而適用免責條款。而筆者認為,即使事故是由極端天氣引起,假如船公司可以通過合理措施避免傷亡,但因輪船超期使用、超載,船員資質不夠等原因未能避免傷害的發生,依然不能視為不可抗力。
「東方之星」「目前並未發現超期、超載、船員資質不夠的情形,但坊間目前質疑較大的是3點:
一是既然「東方之星」沉船事故發生之前8小時,湖北省氣象局曾發佈氣象預警,並特別提到湖北長江段會有強對流天氣出現,「東方之星」仍枉顧風險,冒然出航,為此船公司是否要負擔疏忽責任?有專家解釋說:船舶航行並不是說遇大風暴雨就必須停航,即使風大浪高,船舶也有它獨特的航行方式,如真遭遇到突發的龍捲風暴,是始料不及的。
二是既然船的抗風能力與船的初穩性有關。初穩性高的船隻,大幅度搖擺後,可以迅速恢復,不容易側翻;而初穩性差的船隻,遭遇翻船的幾率就高。「東方之星」的航舶資訊為普通客輪,據相關報導,該船出廠後曾進行多次改裝,是否存在著為了將部分上層房改造成豪華房因此添附太多東西,或影響了船隻的主體結構造成重心上升、初穩性降低的情況?改造後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測?如船舶經過合法改裝並通過了相關檢測,則應當視為符合適航要求。
三是稱在翻船前夕根據相關定位數據分析,航船軌跡突變向右偏離,是否因天氣惡劣,該船準備返航拋錨停靠,或者是根據複雜的風向風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而為,其中是否具有操作不當的情形?
根據《水路旅客運輸規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客運合同的相關規定,只要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自帶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於客船的沉沒、碰撞、擱淺、爆炸、火災所引起或者是由於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情況下,對水路旅客運輸承運人實行的是推定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作為承運人的遊輪公司能提出證據證明自身並無過失,或者證明存在可以免責的事由,否則就推定其存有過失,並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船公司能夠證明自身無過錯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可以免除船公司的責任。
保險公司或成為賠付主力
如果是天災,保險公司將成為賠付主力。理論上講,在此次沉船事故中出險的遊客,若此前投保充分,最多可獲4種保險賠償。
1.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東方之星」客輪在中國人保按規定強制投保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和「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該保險系強制責任險。船舶保額為500萬元(人民幣,下同),附加的人身傷害意外險保額為1萬元/人。
2.旅行社責任保險。協和國旅也應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後,若旅行社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因為疏忽或過失,造成旅行者在旅行過程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由旅行社承擔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最少賠償20萬元/人。
3.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在組團出遊前,一般會建議遊客自行投保或出資為遊客購買「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究竟是旅行社建議還是旅行社出資,主要看旅行社和遊客的合同規定。
4.遊客自買保險。遊客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自行投保的壽險或意外險產品。
此外,遇難者家屬還可能獲得政府幫扶和社會愛心捐助。以上海靜安大火為例,據報導,火災事故中每位遇難者家屬獲得約96萬元賠償和救助金中有31萬是政府綜合幫扶和社會愛心捐助。
文/謝宗明 史繼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