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39号令”对比解析

  • 来源:综艺报
  • 关键字: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39号令
  • 发布时间:2015-09-25 09:48

  随着三网融合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飞速发展,中国网络视听产业突飞猛进。2004年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简称39号令)已经无法有效涵盖新兴的产业领域。结合迄今为止的网络视听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经验,综合这11年间公布的多项细分领域政策法规,予以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是推动整个行业沿着法制化轨道继续前行的当务之急。新“39号令”修订版的动机即源于此。

  “新旧39号令”在体例结构上的差异,最突出的一个信号就是法制与法治的属性大大加强。这是全行业监管步入成熟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标志。

  事实上,法制化的标志无处不在。仅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例,对于法规制定宗旨的表述大不相同。“旧39号令”的出发点仅是宣传管理等精神文明领域,是单向的管理,并无包含产业互动的内涵意味;但“新39号令”则在强调规范秩序的前提下,明确提出维护两个方面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无疑更符合“依法治国”的方略。

  此外,任何规章典志的“总则”部分,都会给出相关定义、明确涉及主体、提出有关原则。对比“新旧39号令”,存在如下明显异同——1、适用领域和业务对象的定义更加精准,即“内容服务、集成播控和传输分发”三大领域,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业务形态;2、明确“监管单位”和“服务单位”两个部类;3、不再明确鼓励地(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独立开展网络视听传播业务。

  在第二章“业务许可”部分,“新旧39号令”也存在如下关键变化——1、“新39号令”采取了类自贸区体系的“清单模式”,即通过单独的“业务指导目录”来进行动态规范,而不是在法规正文中针对具体技术、网络形态予以细节说明,这样更有利于把握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2、“新39号令”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3、“新39号令”对网络广播电视服务产业链三个环节的准入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内容和集成播控环节最为严格、分发环节有开放空间。

  同时,“旧39号令”中有关业务的监管,即第三章“业务监管”,当时主要针对内容来源、属性和使用方式进行规范;“新39号令”在此基础上,拓展到全业务链各环节,包括内容、网络集成播控、分发,还有应急处理与终端服务。

  备注:本文中所谓“新39号令”,仅为原39号令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经过向全行业及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真正发布的新的政策文件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条目变更,并按其时总局令序列编号。就像“旧39号令”于2004年发布并取代原“15号令”一样。

  文/包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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