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变成熟了吗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少年严重暴力行为,教育
  • 发布时间:2016-06-22 15:20

  多大的小男孩不能带进女浴室?网络社区里经常能看到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话题分两个部分:一是小男孩能不能带进女浴室?关于这个问题,分歧并不大,大家至少都能接受婴儿阶段的小男孩被带进浴室。第二个问题是,多大的小男孩不能被带进女浴室?这个分歧就大了。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同样是女人,年龄大的和年龄小的会有不同的答案,当了母亲的和没当母亲的观点也会截然不同。那么标准是什么?有个段子可以参考一下:一个小男孩很烦老是被妈妈带进女浴室洗澡,有一天他问一位浴室工作的阿姨:“我什么时候才能不进女浴室洗澡”,阿姨回答:“等你什么时候想进了你就不能进了。”所以答案其实是男孩性心理的觉醒和对性的识别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上述问题一样让人纠结,正如近年来案例所显示的那样。2015年6月21日,浙江省庆元县几名初中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该小学生。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暴力行为,令人震惊还有那几名初中生在整个过程中从容淡定地声称:“我还不满14周岁,打死你也没事!”这句话的法律含义就是,我还不满14周岁,尚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打人不管多严重都不会被判刑。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边界是由1979年《刑法》所确立的,2011年深圳市的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使得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度较1979年至少提前成熟2-3年。当少年有足够的心智来理解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规则的含义,并有意识地利用这条规则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作掩护的时候,就到了应该重新审视该条规则的时候了。

  近几年,屡屡发生的未满14周岁少年严重暴力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反思和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认为,“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制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国家话剧院一级演员刘晓翠也持有此观点。校园暴力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受害者往往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不赞成者认为,“一旦被刑事制裁,未成年人就有了污点。虽然我国刑法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一旦被判刑,会成为孩子心理上的一道坎,很可能会因此自暴自弃”。从以上代表性观点大致可见,赞成者和不赞成者的出发点和角度是不同的,赞成者更关注被害方的利益,而反对者更关注的是加害方的利益。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对待侵权违法行为,往往有两条规则可用:一条是同情弱小,另一条是忽略不特定,而侵权违法的事实往往被忽视或者弱化。弱小是相比较得出的,比如男人对女人,人们往往同情女人;穷人对富人,人们往往同情穷人;平民对官员,人们往往同情平民。所谓忽略不特定,是指在特定人侵犯不特定人利益时,人们往往只关注特定人的利益,忽略不特定人的利益。这两条规则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一起使用,后者如经常能看到的各式各样的“人性化执法”。而这两条规则本质上是对法律的漠视,对权利的漠视。

  1979《刑法》颁布以来,无论是社会基础、社会现实,还是刑法条文本身,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却依然如坚冰一般未曾有半点融化。相比较,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岁,日本也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先例。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美国各州均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校园暴力的惩治力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放弃教育与引导的手段,而是更好地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发挥刑法的教育、预防功能。能够更有效地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缓缓行矣。

  文|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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