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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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5 14:41
【摘要】众筹作为网络筹资模式的新秀在美国愈演愈烈,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有效途径。2011年众筹正式引入我国,有关的监管漏洞使得我国众筹存在筹资数额较小、募捐性质明显、筹资平台运作不规范等不足之处。然而,国内目前对该方面的研究尚是空白。本文通过论述众筹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现状,结合案例指出我国众筹网络筹资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以促进众筹在我国健康、规范的运行。
【关键词】众筹 点名时间 筹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1.6
一、众筹的基本概念
2006年Michael Sullivan首次提出众筹(Crowd–funding)的观点,将其描述为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相汇集资金,以支持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2011年11月,众筹被收录于《牛津词典》,并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2012年美国颁布的《JOBS法案》把众筹正式纳入了合法范畴。2011年,众筹正式引入我国。
(一)众筹模式的内涵
目前,我国对众筹尚没有权威的、严谨的定义,百度和新浪百科把众筹定义为:“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这一定义与Michael Sullivan的构想存在很大的偏颇,同时,这一定义也反映了众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募捐和纯粹的实物购买性质。
依据Michael Sullivan最初的构想,众筹的实质是筹资者通过推销自己的项目使大众投资者对项目的回报有信心,进而选择通过投资支持项目的筹资模式。在众筹中,投资者的目的不一,有的是基于对项目的支持,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选择无偿投资或是获得象征性的纪念品。有的是通过意见的交流,参与到产品的创新过程中或是项目的创建中,以获取精神上的享受。更多的投资者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报酬。项目筹集资金的过程也是宣传的过程,筹资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筹资会使更多的人了解产品或项目,同时,投资者的参与也能使筹资者获得一些构思、技术甚至是管理上的启示,使得产品更好地适应市场。
(二)美国对众筹的监管
2012年美国通过的JOBS法案,从放开众筹融资中无法采用股权激励机制的限制,筹资者如实披露信息以及规范融资平台的监督等方面正式把众筹纳入了合法化的渠道。JOBS法案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一方面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规定证券发行机构可以通过公众集资进行证券发行或销售,免除中介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的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案设定了与公众集资进行证券发行或销售相关的前提条件,如证券发行机构销售给所有投资人的证券总额应不超过100万美元,证券发行或出售的交易应通过经纪公司或集资门户进行,且该经纪公司或集资网站须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等;法案还至少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内部人员的规范以及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对众筹平台做了限制。JOBS法案在降低众筹进入门槛、扩大融资范围的同时,与时俱进的调整了监管要求,更好的满足了企业小额融资的需求。
(三)众筹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对拉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一方面基于其自身的风险因素和严格的金融监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导致其资金匮乏,创新能力下降,使这一重要的市场成份近年来不断萎缩。而另一方面,闲散的民间资本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导致资本市场低迷,甚至还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正规化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热点问题。众筹为解决这一问题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可能,其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有利于丰富融资渠道,刺激金融创新;三是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拓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四是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五是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1年众筹引入我国,在我国起步的时间相对比较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2006年于美国成立的kickstarters目前是最大的、发展最规范的众筹融资平台。2011年成立的“点名时间”目前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融资平台。然而,截止到2013年7月2日,kickstarter的筹资总额约为30.48亿元,我国“点名时间”的筹资总额约为200万元。这组数据充分反映出,众筹在我国目前具有筹资规模小、募捐性质严重、筹资平台运作不规范以及资金后续使用不透明等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能够证明众筹合法性的法律法规,对众筹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确定。我国《刑法》规定:“满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这四个条件的集资为非法集资”。众筹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这就使得用资人只能选择实物或精神奖励回报投资者。
众筹的运作在我国尚没有法律支持和相配套的监管机制,使得很多人不愿意花精力去分析一个合法性依据不健全的中小项目,这就使得众筹投资者局限于追求精神回报的高收入阶层,也就限制了项目的筹资规模。因此,监管漏洞是限制众筹在我国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网络众筹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
众筹在我国还处于新生阶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使得众筹这一新型的融资模式具备了相对较多的不确定性,这就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和投资者埋下了隐患,成为了众筹筹资数额少、募捐性质严重的重要原因。概括来说,我国网络众筹融资模式的监管问题主要存在于项目的发起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以及项目的回报阶段。
(一)项目发起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有十多家可供发起众筹项目的融资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其中的“点名时间”规模最大、运作最为规范。在“点名时间”上发起项目需要填写项目说明,设置相关回报,提交审核,基本审核,实地审核五个步骤。这一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众筹准入条件的规定。
筹资平台对申请上线的项目进行审核主要依据的是项目发起人的自我描述和所谓的实名认证。在“点名时间”的官网上尚且无法找到有关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审核流程,只是声明会对项目内容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至于如何进行审核、审核的人员具备的素质、审核标准则没有任何的阐述,也没有注明会对上线的项目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这无疑让投资者很难信服。其次,项目的发起金额是由项目发起人设定的,“点名时间”只是规定了“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没有达到目标的项目,支持款项将全额退回给所有支持者。”而没有明确表示要对完成该项目具体需要的资金数额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只是在项目推荐标准中要求“筹资总金额合理,达成率高”。同时也没有对项目需要的总金额和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筹资的金额进行比较,这就使得很多项目拥有着只是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少量的筹资,真实目的是进行宣传推广,失去了众筹的实质意义。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任何权威部门专门对这种问题的存在进行监督。
(二)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
项目的实施阶段是项目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筹资资金能否恰当使用,项目进程是否顺利决定了项目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投资者是否能够成功得到投资回报。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主要有:
1.资金安全无监管
点名时间声明:“在项目结束后,支持金额将一次性汇到项目发起人的点名时间账户,发起人可以通过取现的方式提取现金。”,也就是说,项目发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就要宣布项目失败,把筹集到的资金如数还给投资者,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到了足够的资金,筹资平台就会把筹集到的全部资金一次性的交付给项目发起人,这就为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埋下了隐患。一方面项目筹资人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不受任何约束的可以使用项目筹资款,基于众筹项目大多是创意项目,失败的风险较大,因此还可以直接宣布项目失败,并且目前在众筹领域,没有明确规定项目如果筹资人项目失败是否会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大部分的成功项目筹措的资金大于发起人设置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筹措的资金基本上会大于预算的资金,筹资者对这部分资金的处置目前也没有监管措施。
2.项目进程无监管
投资人应该有权力知道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然而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要求项目筹资人定期向众筹投资者公布项目的进展情况,有些项目只是大致公开项目进展情况。例如“点名时间”上筹资成功的项目中金额排名前十的项目只有“Cuptime智能水杯”项目后续详细的公开了项目进程,“气御千年”项目和“滚蛋吧肿瘤君”项目有部分的试读和剧透,也就相当于有部分的进程情况。公开的项目进程缺乏权威性,目前公开的项目进程基本上纯粹来源于项目筹资者,没有监管机构或者独立第三方的监管或证明,可信度比较低。
(三)项目回报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
部分项目没有按照事先声明在期限内回报投资者,也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强制执行或者实行违约金制。因此,项目回报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主要是回报期滞后缺乏惩罚机制。
目前众筹发行人在发起项目阶段会规定在项目成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回报投资者。但是,部分项目并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向投资者发放回报也没有做出补偿措施。例如,2013年6月17日正式在点名时间筹资的国产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共设了12个不同层次的回报。2013年8月1日该项目成功筹集到了1582650元,在预定的时间内达到了预定金额1200000元。该项目设置的10元/人的回报,注明的回报期限是项目成功结束后30天内,然而在该项目的论坛上有投资者声明并没有在预定的期限内得到有关的信息。项目发起人给出的解释是:“最近主创比较忙,所以无法保障定时定量发送内容”,这是明显的信用违约情况,但是目前众筹融资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的惩罚机制。这种情况助长了筹资人的违约气焰,也打击了投资者再次参与众筹的积极性。
三、对我国众筹监管的建议
监管存在漏洞就会增加主体的运作偏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可能,也会使相关客体的利益遭受侵蚀,主体最终也会因为失去客体而停滞。因此,解决现存的监管漏洞是我国众筹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2014年3月24日,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多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采用“负面清单”的理念,监管办法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众筹将由证监会全面负责监管。同时,有央行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协会有望于近期挂牌成立,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弥补监管方面的不足。通过对我国网络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针对众筹这一新型模式的监管漏洞主要存在于筹资平台、专业机构、法律约束以及政府部门对众筹的准入、融资的目的、资金的监管以及回报的发放责任等相关规定存在缺陷或是空白,因此,本文提出的建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明确众筹的性质
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与众筹相关的法律,也就对众筹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众筹能够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因为缺乏相关的合法性认可,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处处受到限制。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众筹的性质变得尤为重要。相关立法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合作,广泛听取有关公司和投资者的意见,参照已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明确众筹的性质,消除投资者的顾虑。
(二)设立关于众筹的补充性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众筹的法律和法规只是限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对筹资模式的约束,还没有关于众筹的特殊性法规,但是众筹这一网络新型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模式具有很多的不同,因此,普通法很难全面的、具体的对众筹的准入和运作起到约束和促进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一方面,可以通过特殊法规对众筹融资模式的准入条件进行限制。如项目上线要具备某个权威部门的审核意见,筹资的规模占项目总规模的比例,项目发起人的条件以及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众筹是向社会不特点主体发放的,而我国目前对非法集资的限定使众筹设置的回报不能涉及资金或股权。这使得出于商业目的的投资者望而却步。法规可以补充如果项目发起人是出于文化科技创新的目的进行筹资则可以以资金或股权作为回报,出于防范非法集资还可以设定如何鉴定是否出于文化科技创新的目的。这一方面可以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我国文化科技的创新。
(三)建立平台的准入机制
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信用体系,众筹可以说是一种基于信用筹资的方式,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审核主要依据的是“信任”。目前,平台对项目的责任情况是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要求平台的准入必须有较高的门槛。法律应授权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平台准入机制,限制曾经有过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人员进入这一领域,要求平台具有较高的注册资本,从根本上预防平台与投资者相互串通。
(四)项目上线前出具权威机构的审核意见在项目准入阶段,融资平台可以与专业化的权威机构合作,对于申请上线的项目的内容完整性和可行性结合现有的科技条件和申请者的素质进行专业化的分析,并能够给出谨慎的审核意见,融资平台可以借助该权威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上线,并向投资者公示该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这对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的信服力,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高筹资的规模。
(五)根据项目的设施阶段划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
目前我国的融资平台规定项目发起人在设定期限内筹措的资金达到设定限额就算项目发起成功,在项目发起成功后就会一次性的把筹集的资金全部交给项目发起人,并且项目发起人还可以取现,这为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在这种情况下,筹资平台可以设置专门的项目进程审核部门或是与独立第三方机构合作,专门审核项目发起人是否按照预算设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以及是否按照项目预算进行并定期发布项目进程审核公告,资金监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进程审核部门的进程审核公告以及项目发起人的预算分阶段发放资金。这样一方面确保了部分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促使项目发起人定期完成项目。同时也利于对筹资中筹资的多于预设的资金进行监管。
(六)设定回报发放监督部门和逾期惩罚机制
目前项目回报的发放缺乏监督和强制性措施。如果项目失败,应强制要求项目发起人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或是筹资平台可以设置举报电话、邮箱对没有实现事先承诺的回报的项目发起人强制性的执行相关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项目发起人逾期发放相关回报的行为,可以设定违约金,按照逾约天数和事先设定的比率确定项目发起人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积极性;也可以督促项目发起人尽快完成项目,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众筹是一种新型的筹资模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与美国相比,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但是,基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环境,众筹在我国还有很多的发展空间。众筹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监管措施出现漏洞也不足为奇,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弥补这些漏洞才能使众筹融资模式健康规范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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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雪 陈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