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那些事儿

  • 来源:物流
  • 关键字:电商,跨境
  • 发布时间:2014-10-14 13:43

  “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都处于早期阶段,我国一定要抢抓机遇,力争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子商务国家。”近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亲赴东莞调研,切实了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并指出要千方百计培育新的商业模式,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尽管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流动畅通无阻,然而货物的自由流动仍然受到国界的限制,这也是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壁垒--海关通关,同时还应重视跨境电商物流业发展的严重滞后。这些都需要探索、规范和政策支持。

  2014年8月20日,美国最大网络电子商务公司亚马逊宣布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在自贸区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一时引发行内热议。

  火爆的跨境电商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全球市场跨境网购需求空间巨大,国内跨境电商行业也由此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为了解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先来看一组商务部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

  “传统外贸年均增长不足10%,跨境电子商务却保持30%以上的增速。我国20多万家小企业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做买卖,年交易额超过2500亿美元。中国正在和美国一起成为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心。在由互联网重塑的国际贸易格局当中,中国不仅抢得了先机,而且为贸易增长增加了新的支点。”

  数据已经说得非常清楚,跨境电商,已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另外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跨境电商总交易规模约3.1万亿元,2008年至2013年复合年均增长率达31.1%,占进出口贸易总额比重逐年提高达到9.6%。预计到2016年国内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有望达到6.5万亿元,占进出口总规模比例继续提升至19.0%,2014-2016年交易规模复合增长率将达28.0%。

  不过,火爆的数据依然无法掩盖存在的问题。

  中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就曾指出,尽管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非常快,但现行的对外贸易政策尚难以适应网络化、碎片化、虚拟化的电子商务,通关和税收政策也亟待完善,此外,B2C、C2C方式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以邮包、快件的方式出口,无法进入国家商业统计,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此,中国政府下一步将重点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海关和检验监管模式,采取便利化的措施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不畅的问题,解决企业办理出口受惠难的问题,解决支付服务配套难的问题,实施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退税问题。

  政策利好解读

  近两年来,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明显增强,进而成为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今年以来,国家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第12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做出了规定。

  其中,2014年1月24日发布的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目前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珠澳)、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等;保税监管场所有:保税仓库(分自用、公用、专用)和出口监管仓库。(注:两者均列入海关统计)

  据悉,“9610”和“1210”两个监管方式代码,覆盖了全国的地域,并且可以统计到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业务量。“9610”是在非特殊监管区域使用的,而“1210”是在特殊监管区域使用。

  有分析指出,“1210”的提出主要是区分“一线进境商品”后期是按“商品”销售出区进口,还是按其他保税进口“货物”正常进口国内,以实现“保税电商”一线进境与普通一线进境商品的统计区分。

  专家提醒,今年海关总署第12、56、57号公告,均明确使用“商品”一词,不可将“货物”和“商品”混淆。

  有业内人士表示,海关监管对象是货物和物品,货物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即电商企业,物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自用物品。所以电商企业以一般进出口适用于“9610”,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或从上述出境的适用于“1210”,出区进境的适用于“9610”。

  上述专家指出,简言之,外贸出口类电商适用于“9610”,目前已有大龙网试点,但是推动比较艰辛;进口类跨境电商则适用于“1210”,即B2C,以物品论,加行邮税,亚马逊落户自贸区即属于此模式。

  说到这,我们再来看看亚马逊落户上海自贸区的操作。

  掰一掰亚马逊落户自贸区概括说来,亚马逊与自贸区的合作主要分三块:

  1.打造跨境电商平台:方便中国大陆境内外客户购买Amazon境外网站和中国站商品;

  2.打造全球物流仓储中心:为中国企业出口商品提供物流仓储服务,方便其进行全球配送;

  3.充分利用自贸区金融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优化Amazon融资结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子支付服务;并投资设立运营主体,将其打造成亚马逊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部。

  这意味着,中国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并获得亚马逊全球的商品,当然,除了货款之外,中国消费者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物流费用和行邮税。同时国内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亚马逊将商品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

  在此次合作前,亚马逊已经通过跨境通,在自贸区启动了跨境电商业务。今年6月底以来,亚马逊通过该平台已经试单千余票,双方将于近期开展规模化运营。

  目前,亚马逊在跨境通平台上兼有“直邮”“自贸”的模式。前者是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通过国际运输发送,直接送达境内消费者;后者是境外商品入境后暂存自贸区内,消费者购买后以个人物品出区,包裹通过国内物流送达境内消费者。这些国外商品进口时,按个人物品行邮税征税。

  业内人士指出,在该平台上线初期,会以直邮模式为主,当自贸区内仓储服务完善后,直邮模式会逐渐过渡到自贸模式。

  此前的试单采用的是直邮进口的模式,从下单到消费者拿到货品,需要7~10天。一旦亚马逊的物流仓储平台建成,采用保税进口模式,货物就可以事先在自贸区的仓库内备好,消费者下单后就可以直接快递,此时消费者仅需以个人自用名义缴纳少量的行邮税,这样的话,速度还将大大提升。相比少则两周多则数月的传统海淘,亚马逊此举将减少货品物流周期。

  通常情况下,个人以自用为目的从海外购买的商品,按行邮税征收,行邮税较低;而以再次交易为目的邮递商品,将会被认定货物进行一般贸易关税的征收,货物的税费相对较高。

  虽然目前亚马逊并未公布具体收费方式,但有消息称,亚马逊只会代报关并收取少量相应行邮税。行邮税分为10%、20%、30%、50%档税率,奶粉、保健食品、鞋靴、箱包、3C是10%,服装、数码产品多为20%,化妆品50%。

  不仅如此,相对于淘宝代购等第三方代购平台,亚马逊自有货品大大降低了代购成本。据悉,亚马逊将采取免收代购费的手段吸引海淘用户。

  而在运费方面,高昂的空运成本,往往是传统代购中的最大开支。亚马逊自贸模式可以通过海运,运价将大幅度降低。但初期采用的直邮模式预计仍将使用空运,成本优势不大。

  然而,亚马逊在中国的跨境电商尝试也并非无懈可击。试想,如果正常进口商品要交货物的高昂关税,从亚马逊下单直邮,甚至连行邮税未来都有可能免掉,如此发展下去,亚马逊很可能会变成商人们的批发平台。

  另外,因为产品质量标准中外不统一,以及亚马逊自身销售区域限制的问题,很多品类依旧进不来。有分析称,品类或集中于服装类。

  谢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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