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草心难报三春晖 收养关系为何愈来愈脆弱

  很多时候,养父母与养子女的缘分像是上天的恩赐,甚至超越了直接血缘关系带来的亲密感。但血缘的纽带尚且可以被外力切断,收养关系相形之下也更为脆弱。近年来,解除收养关系的现象愈发普遍。这样让人心寒的案件为何会频频发生?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1

  收养关系如何受法律承认?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立案审查,开审一件令人感慨的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本案的原告冯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1987年11月,冯某出门卖菜,在路边捡到一名弃婴,遂将其抱回家抚养,并在1987年11月27日为其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原告户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为冯甲。一晃20年过去,冯甲被抚养成年,原告夫妇出资为被告冯甲办理了婚事,并帮助其照顾孩子。然而,被告冯甲妻子经常因琐事无端对原告夫妇打骂,原告夫妇因害怕受到伤害,经常不敢进家门。2013年8月13日,因原告张某拒绝为被告冯甲之妻做馄饨吃,被告冯甲之妻就对原告张某进行殴打,邻居实在看不过,就帮原告张某打了被告冯甲之妻,后有人报警,民警将被告冯甲之妻带到公安机关,后被告冯甲赶到并称是家内事愿回家自行协商,遂将其妻带回。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受到的损伤情况为面部可见皮下出血。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养子,未对其妻的行为进行批评,也未对原告夫妇予以安慰,以致二原告与被告冯甲的关系恶化,原告至今不敢回家,居住在女儿家中。后经村委会、家族长辈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收养关系建立的时间比较早,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养育被告时间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理由抗辩,声称双方在法律层面上未建立收养关系,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应充分考虑到原告文化程度和双方收养事实的特殊情况,双方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鉴于原被告有村委会为他们出具证明、邻居和亲友公认的事实等证据,应当以事实为基准肯定双方的收养关系,进而充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0万元。

  案例2

  收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我们老两口都60多岁的人了,身体多病,养女现在都不来看我们,不管不问的。我们也没自己的家了,我们也没啥要求,就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5月12日,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燕宝家园的马某和老伴丁某,面对记者的镜头,诉说起这段诉讼的过往时,不由地流下了眼泪。

  马某告诉记者,1977年,没儿没女的他们收养了当时只有十几天大的萍萍作为养女。虽然未在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他们不仅供养女读书上学,还帮助养女夫妇买车、开店。多年来,一家人相安无事。马某说,老伴丁某因为10年前遭遇车祸致残,现在自己和老伴年龄都大了,身体多病。2010年,养女因为征地拆迁事宜和他们产生矛盾,并对老两口不管不问,缺乏关心,甚至进行打骂。期间,虽经调解,但养女和他们的关系始终未能改善。为此,马某一纸诉状将养女起诉到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由养女支付抚养费7.2万余元、教育费4500元、赡养费4.4万余元。

  对于养母的说法,养女萍萍感到很委屈,她说:我从来没有打骂过养父母,也没有对老人不管不问,养母车祸住院40天,我天天都给送饭。双方出现矛盾是因为征地拆迁房子的事,养母执意要让我赔偿她拆迁房屋木头的损失1500元,当时家里人给我和养父母调解时,养母情绪激动打了我丈夫一耳光,我就把养母抱住了,后来养母一直不原谅我,并把我从家中赶走,当时我并没有动手。我认为,我是一个孝顺的孩子,去年春节期间,我带着两个孩子回去看了养母还给她做了饭,养父母把我抚养成人我很感激他们,我也想报答他们,并不想解除收养关系。

  3月12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判决,法院认为,马某夫妇将萍萍收养,并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该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收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事由,双方的收养关系不得随意解除。马某夫妇虽然提供了11位邻居所写证明证实双方关系自2010年之后已经恶化,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故驳回了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规解析

  收养手续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确实在一起生活的,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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