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免除了吴英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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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29 09:20
人人都或有原罪,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包括修改《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粮食法》、《中医药法》等法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对集资诈骗罪废死列举了六大理由: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诈骗类犯罪不应有死刑、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金融体制问题导致民企融资难、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影响性诉讼的背后,都有关于集资诈骗罪应否废死的激烈争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然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但仍然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7月11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减刑案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吴英200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济学家张维迎曾表示,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吴英案表明中国目前离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有很远。任志强更是直言,改革的路还很长,拯救吴英就是拯救自己。
有舆论认为:吴英案一是公权力对舆论的让步,这不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法治严肃性还不够,舆论权力的上升使很多案件不是求助于法院而是媒体;二是央行如果在基准利率上依然没有纠错机制,不能根据自由市场的自在利率而进行调整的话,这种民间集资的行为就永远不会停止。
扭曲的货币政策和银行借贷管制是吴英案的大背景。在这个背景下,吴英的前面有河北大午集团的孙大午,2003年孙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8亿多元,被拘,后在全国舆论压力下,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入实刑。
更早,最著名的非法集资案是长城公司沈太福和新兴集团邓斌。其后,虽对此类案死刑有越来越激烈的争议,甚至在吴英案搁置期间,却没能挽救吴英的同乡“小姑娘”杜益敏的性命,她被以集资诈骗罪处死。而2013年湖南曾成杰之死更是起伏跌宕,迷雾连连。曾之死,还引发企业家群体的分裂:谈不谈政治?讲不讲“道”?
世道变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规则一直在确立和变革中,灰色地带无处不在,人人都或有原罪,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因此,吴英案受到高度关注。吴英案最大的“道”是:吴英的借款行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而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中国必回归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