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动员全行业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中税
  • 发布时间:2013-08-12 14:39

  野税务业务争议冶持续发酵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过其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消息一经传出,引起各界一片热议,尤其是《征求意见稿》中对现行《征管法》第89条的修订内容涉及注册税务师行业,引起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就目前来看,关于税务代理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均可承接,但《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只重点强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而未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此举,引发社会各界人士质疑。公众普遍认为,此种制度会导致行业垄断。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究竟能否继续承接相关税务代理业务?究竟会否引起行业垄断?笔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争议:是否应该进行专业技术分工?

  为了正确引导全行业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针对各界人士对该条款修订的质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关注并积极参与<征管法>第89条修订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税协发[2013]0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八十九号条款的修订进行了明确,并强调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关注和参与此次修订的过程中必须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地正确看待并认真分析这些不同意见。发表意见时要坚持“中介服务要在统一前提下必须有专业技术分工”的观点;坚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相对应的中介服务也必须有管理职责分工”的观点。

  对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业分工是中介服务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专业准入机制也是中介服务管理的重要方法。税务服务的多样性和严肃性,也需要合理的专业分工和必要的专业准入机制。从各个职业的专业知识和既有实务经验背景来看,税务师、会计师和律师等各有侧重,互有补充,能较好的满足税务服务的多样性和严肃性要求。

  “税务师侧重于税收等专业,主要强调各税种纳税义务的准确计算和核查等要素,因而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人最为合理的选择。会计师侧重于财务、会计等专业,主要强调日常的经营管理与经济规划。律师侧重于法律专业,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协助解决争议的能力,因而在涉税争议(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发生时,纳税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争议救济业务更为合适。”施志群说。

  有业界人士认为,虽然专业分工强调了各种纳税义务计算和核查的准确性,但是目前对专业技术分工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统一中介服务?如何分专业?分工的原则又是什么?企业既要应付注册会计师的年报审计,又要应付税务事务所的涉税鉴定,本来可以一次性完成的工作一定要分次实施。更何况,涉税鉴证的具体业务绝大多数都属于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的一部分内容,或注册会计师通过专门服务都可以完成,注册会计师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涉税鉴证业务即可,无需再搞一个注册税务师,这纯粹是税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而设置。

  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魏标也认同以上看法。他说,本来一个机构能办的事情,如亏损认定,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又要求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人为的将业务分割,加大了社会交易的成本吗?不符合“精简、效率”的原则,因此不能人为设定藩篱,政出多门,加重企业负担。

  共识:只有“涉税鉴证”业务具有排他性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税协在下发的《通知》中对以上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通知》指出,两个具体提法要有明确的修改意见:一是关于“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提法中“出资”二字应该修改为“依法”;二是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提法中“税务主管部门”等五字必须删除。主要原因是:“出资”只是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众多条件之一,与其挂一漏万地写上“出资”,远不如概括为“依法设立”为好;人大立法更不应该越级授权给国务院下属工作部门而降低了管理办法的立法层级。

  就目前来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关税务事宜的带来工作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来做。而在2011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中明确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自此,涉税鉴证业务只能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接。

  中税协会长许善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的表述,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关键要看具体的“涉税事宜”是什么。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只对“涉税鉴证” 业务规定了准入标准,具有排他性,其他涉税事宜仍然可以由其他机构帮纳税人解决。应该说,这种做法符合中介行业的惯例。比如,财务审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财务咨询等事宜,一般的咨询公司也可以办理。

  建议:应明确指出允许律师、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相关税务业务中只有“涉税鉴证”业务具有排他性,但税务事项不仅涉及传统的注册税务师独有的涉税鉴证业务,还涉及广泛的税务服务事宜,如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规划、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等。当前除了税务师事务所外,会计师、律师,甚至某些咨询公司也广泛涉足除涉税鉴证外的其他业务。除涉税鉴证业务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仍可承接除涉税鉴证以外的税务事项。

  尽管《征求意见稿》单独提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资格的目的之一,是理顺和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但仅提及税务师事务所而不提及其他适格中介机构(如律师和会计师)的表述方式,却容易使人误解为只有注册税务师才具有税务代理资格。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样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中,仅仅单独提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人地位并不恰当。”施志群说。

  施志群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交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应设定同等适用于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一般性的税务代理规则。只提注册税务师,容易使人误解税务师事务所处理税务事宜的垄断地位。而且,促进行业发展的最佳手段是引入适度竞争,而非垄断式的行业保护。当前除了税务师事务所外,会计师、律师,甚至某些咨询公司也广泛涉足除涉税鉴证外的其他业务。有些涉税事宜,比如税务诉讼事宜,可能更需要律师而非税务师事务所的介入。因此,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角度也有必要引入其他适格中介机构的竞争。

  为了提高税务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施志群还建议,应设置必要的行业准入,特殊代理事项的资质要求应通过单独立法来实,如确有必要对特定的税务代理事项(如某些涉税鉴证事宜)规定专门的资质要求,则应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而不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将所有处理税务事宜的权利原则性地赋予某一机构。

  本报记者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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