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踩的红线——税收法律责任(二)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
  • 发布时间:2013-08-12 16:01

  (二)妨害税款征收的行为及行政责任

  1.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所谓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包括三种: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二是通过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人一般为纳税人,但是,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是一种偷税行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迫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纠正偷税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以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应当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故意行为,纳税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因正当的交易活动而向他人支付价款或者转移转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假报商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中多报已纳税额骗取退税款;生产、经营内销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假报出口办法骗取退税款;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票证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等。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法行为人不限于纳税人,而是包括所有实施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故意。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违法行为人骗取的退税款,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暂时剥夺其享有的出口退税的权利。

  4.抗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所谓抗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不是抗税行为,而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纳税人为单位的,因单位不能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也不能成为抗税行为的主体。如果单位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也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抗税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是为了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行为的罚款下限为拒缴税款1以上,比偷税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

  文 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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