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能否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复旦,法律,专家
  • 发布时间:2014-12-30 16:07

  专家证人能够扭转该案乾坤吗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昨天在法庭出现的“有专门知识的证人”,这一群体也被称为“专家证人”。这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出现的刑事法律制度。“专家证人”做的并不是鉴定,但可以对官方鉴定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不过仅仅是陈述意见,不参与质证。立法者希望“专家证人”制度能达到的效果,是帮助法官形成科学的判断进而公正审判。

  “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出手不凡。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李昌钰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将警方的证据驳倒,致使案情发生大扭转,辛普森后被裁定无罪,此次林森浩的辩护人请到的法医胡志强,也曾为“常林峰杀妻案”改判提供了关键证据。

  但据此断言“案件逆转”,也为时过早。在林森浩投毒案一审过程中,从年龄(已满18周岁)、犯罪后果(已经造成了死亡)、主观心态(故意)、自首情节(没有自首)四个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规定。二审如果想改判,只有两种实现可能。其一,发现已经认定的核心事实错误;其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家属最终向法院上交谅解书,那么二审在量刑上可能会参考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目前的情况看,作为被害一方的黄家绝无谅解可能。因而二审被告人辩护方从否认“故意杀人”入手辩护,证明林森浩没有杀人动机,只是为了开个“愚人节玩笑”,但现有证据要证明这一点仍有很大难度,林森浩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是个玩笑。

  我们真的有必要那么着急杀死他吗

  该案二审律师的辩护思路,至少深究死者死因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对于一起故意杀人案,如果死者的死因都是模糊的,甚至是值得怀疑的,那么必然会影响对行为人在法律上的最终处理。

  这是因为,在法律明文规定类似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背景下,危险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毫无疑问是责难行为主体的关键性理由。即便辩护律师关于死因的相关意见最终被认可,也并不代表林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然很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那大家又为何对前述辩护理由反应如此剧烈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我们所提倡的主流文化就是不喜辩解的,只要你做错了事,就应当完全认错,怎么判你都是不冤枉的。

  但是在笔者看来,本着严肃和负责的态度,依法应当对死者的死因仔细核实查验,排除合理怀疑和争议。即便最后经过最严苛的技术检验,仍然认定林的投毒行为是唯一原因力,再依法判其死刑也不迟。

  相反,笔者认为,如果司法机关不仔细走完前述应走查验死因、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序,那么就等于故意杀害了他;虽然在其死后,可能仍然排除了合理怀疑,依法仍然应当判处其死刑,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已经剥夺了他在程序上本应当延续的生命(生命无大小长短之别),那所有经办人都将是残杀同类的刽子手。

  因为抛开对死刑存废的讨论,我们没有权力,也不应当那么着急杀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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