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EB的发行,一石三鸟,多方共赢,何乐而不为?因此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发行两期,规模300亿元。
自证监会2008年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后,可交换债一二级市场开始逐步繁荣。据WIND数据统计,自2013年来已发行189只可交换债累计金额2423亿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集团”)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成功发行了两期可交换债,规模分别为100亿元和200亿元,均受到了市场的追捧。不得不提及的是,同为“两桶油”的中石化,曾先在2011年发行230亿元可转债融资,同年提出300亿元的转债二期融资,引发市场动荡并抵触。一直拖到2013年,尽管也通过了证监会的核准,但石化转债2始终因为市场原因没有发行,最后不了了之。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债券及期权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但可交换债的核心差异在于,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在这个核心区别下,派生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发债目的、所换股份来源、股本影响、还股意愿都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一般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所换股份的来源也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这样对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通俗的说,可交换债实质为股东减持;可转债实质为增加股本,也就是上市公司融资圈钱。
回到中石油EB上来,最近发行的200亿元18石油EB当初命名的是17石油EB02,因为事实发行已经跨年到了2018年,改名为18石油EB。实际上,两期石油EB的发行效率非常高,蓝筹股在结构化行情中强者愈强,也令中石油EB获得了很高的市场认同度,典型的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形成集团股东、上市公司、投资者多方多赢的局面。
对中石油而言,自2016年年末开始,最时常被提起的就是国企混改。早在2016年12月,中石油集团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通过《集团公司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再到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石油的混改一直是一二级市场关注的焦点,也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战略方向。
从中石油A股的股权结构看,一直以来,中石油集团的持股比例超过86%,远高于51%绝对控股的范畴。谈及混改,必然也要降低其持股比例,引入多元化的社会资本或公众股东。在中石油集团两次发行可交换债之际,根据试行规定,分别划转20.6亿股和38.2亿股到相关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中,作为可交换债的换股及付息抵押品。两次划转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13%和2.09%。
因此,中石油EB在一二级市场受到机构追捧,或许也是机构博弈中石油混改的一环:中石油集团有一定的降低持股比例意愿,如果两期可交换债全部换股,其持股比例降低约3%。
同时,发行时机较为恰当,中石油A股股价处于上市11年来的历史低位,伴随国际油价复苏,上市公司业绩拐点开始出现。而A股二级市场持续两年的结构化行情,令蓝筹股获得流动性溢价。
总之,中石油集团发行可交换债不会造成二级市场上的明显冲击,自身也有减持意愿。同时,换股价估值较低,令机构配置趋之若鹜。中石油EB的发行,一石三鸟,多方共赢,何乐而不为?因此,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发行两期,规模300亿元。
另外,中石油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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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约作者 肖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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