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评级业现状看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信用评级,欧盟,垄断
  • 发布时间:2012-05-23 11:39

  信用评级行业是一个有着百年历史的行业,2008年金融危机后三大评级机构的表现引发了世界各国对评级行业的重新审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结合日益紧密,中国的评级行业也随之与全球市场接轨。本文分析了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以及中国评级行业发展的最新现状,试图找出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中国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建立适合我国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提供建议。

  主要经济体评级行业现状

  2008年金融危机后,尤其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关注评级业的发展状况,全球评级业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此次金融危机后,欧美评级模式差异显现,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三大评级机构(标普、穆迪、惠誉)的资信并非可靠。尤其是愈演愈烈的欧洲债务危机中,评级机构不但没有起到防范危机的作用,反而在危机中通过下调别国信用评级,加大了主权国家应对危机的困难。

  把握国际评级行业现状是实现我国评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步。表1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评级行业现状进行了对比和分析。

  国际评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金融危机暴露了以往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认清这些缺陷有利于正确改革信用评级机构和重塑信用评级行业。

  在垄断格局方面。评级机构的核心资产是信誉,而信誉是评级机构多年经营得到的市场肯定,是无法“速成”的。另外,优秀的评级机构需要有一大批掌握高端技术的高级分析师,这些高级分析师和高端评级技术的产生需要长时间的行业积累。可见,评级行业存在很高的行业壁垒,已有的行业格局很难被打破,尤其是在目前“三大巨头”几乎“垄断”全球评级市场的形势下,潜在竞争者很难脱颖而出,新的评级格局更难出现。

  在收费模式方面。当前,全球评级机构基本上都采用发行者付费的模式。当前,广泛采用的发行者付费模式影响了评级机构的独立公正性,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尤其是欧洲债务危机以来,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如何避免评级的公正独立性与各方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当前评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监管界限方面。在当前的评级行业格局下,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仅仅只受美国或欧盟的单一监管,却可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甚至可以通过下调评级或威胁下调评级影响一国的“命运”。此次金融危机以前,评级行业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大多数国家对评级行业实行自由竞争,但在此次金融危机后,尤其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都加强了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当前,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评级机构的重要性,评级监管的改革也被各国提上日程。

  在金融国际化与发展本国评级业方面。此次金融危机以来,主要经济体均认识到评级行业在促进一国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加大了发展本国评级市场的力度。因此,如何平衡好金融国际化与发展本国评级业间的矛盾被摆在各国面前。目前,欧洲和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在发展本国评级业的同时,对外国评级机构大都采取限制的措施。虽然限制的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都是培育本国评级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新兴市场国家在评级市场缺乏话语权。新兴市场国家的评级业大多起步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评级行业发展历史较短、评级业务规模小、经营不理想。评级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地位特殊的中介服务业,在维护一国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方面意义重大。新兴市场国家在与老牌经济强国的竞争中,缺乏评级市场话语权,加大了在国际竞争中的风险。

  当前我国评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目前,中国市场上评级机构数量众多,但是只有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和大公国际四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权威性。

  本土评级机构弱小,人才队伍不强。虽然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评级机构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我国评级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水平参差不齐,在全国80多家评级机构中,仅有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等几家评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大。由于评级行业在我国金融市场中长期处于弱小地位,评级相关人才缺乏。人才不足反过来又导致评级业务单一、业务量小,评级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低,限制评级行业的发展。

  企业缺乏参与评级的动力。首先,在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状况下,对大多数大型企业来说,国内融资不难,评级公司的评级对企业的融资影响不大。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大企业,企业本身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都很强,融资压力小、融资渠道多,参与国内评级的积极性不高。与此同时,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却需要评级机构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本土评级机构不掌握国际金融市场话语权,导致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国外评级公司的过低评级和国内评级不受认可的双重困局。因此,企业缺乏参与国内评级的积极性,本土评级公司在这一背景下很难开展针对国有大企业的业务。其次,金融机构是评级机构的主要客户之一,但是,我国金融公司的评级结果利用率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社会公信力太低,二是我国金融机构都有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最后,对于一些资质较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又存在花钱买高评级的现象,评级公司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评级公司面临两难境地。总之,我国评级行业的市场现状不容乐观,评级需求有待进一步扩大。

  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发达经济体大都有自己的评级监管法规。美国在实施评级机构注册认可制度的同时,有《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基本规则和规章》、《评级机构责任与透明度法》、《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评级机构进行规范。此次金融危机后,欧盟在评级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颁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2009年,日本也通过了《金融交易修改法案》,明确了日本的评级监管模式。中国在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相对欠缺,类似《证券交易法》、《信用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均未出台。在我国,既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行业自律协会,评级多头监管和监管不足问题并存。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评级模式方面缺乏战略性的思考,在本国评级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上缺乏整体和长远的思考,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评级行业的发展。

  国内市场“沦陷”,国际市场上缺乏话语权。总体来看,我国评级行业目前仍是一种自由竞争的态势,但是,评级行业存在多头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并存在很大漏洞。外国评级巨头抓住了中国评级行业存在的漏洞,从2006年开始全面参股中国评级机构。2007年,惠誉收购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同期,标普也与上海新世纪确立战略合作关系。随后,穆迪在2009年收购了中诚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并约定七年后持股51%。到目前为止,大公国际是我国本土四大评级机构唯一没有与“三大巨头”合资的企业。我国超过2/3的评级市场被三大评级巨头控制,严重威胁到我国的金融主权。与此同时,我国本土评级机构“走出去”也困难重重,2010年,大公国际申请NRSRO(即国家认可统计评级机构,美国证监会规定筹资者在美国资本市场融资时必须寻求具有NRSRO资格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编者注)被拒,再次印证了我国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缺乏话语权。

  建立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

  此次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充分暴露了三大评级机构垄断市场的弊端。但危机为世界各国参与评级市场、构建新的国际信用评价体系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中国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要坚持中国特色。2011年11月25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第三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上,首次在公开演讲中对评级机构和体系作专门阐述。政府和监管层的一系列举措显示,管理层已经认识到我国评级行业的问题,并开始着力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我国本土评级机构还处于发展的“幼年”阶段,政府可考虑选择几家有潜力的本土评级机构重点扶持,使本土评级机构有能力参与国内评级市场的竞争,为评级行业发展国际竞争力做准备。探索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被国际认可且能够充分发挥评级作用的机制,是中国特色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

  积极进行制度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创新。信用评级创新的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信用评级技术标准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也包括信用评级行业环境的创新。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本身成熟度不高,但可借鉴发达经济体成功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经验,进行适合中国国情的创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使我国的信用评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一是统一债券市场。评级市场与债券市场紧密相连,我国评级行业多头监管和监管不足问题并存的局面主要是由于债券市场不统一。中国债券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被人为划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又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导致债券市场长期“四分五裂”。统一债券市场将有利于扩大债券评级的业务规模、促进金融创新,从而扩大整个信用评级市场。

  二是建立评级机构统一注册机制。通过建立注册评级机构机制,可以对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有利于监管部门从评级行业的全局出发对评级机构进行规范和指导。在评级机构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评级机构提交相关报告、评级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等,监督评级机构照章办事,促进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统一的评级监管机构。纵观国际上评级行业发展状况较好的经济体,大都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日本金融局等。我国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管不足和重复监管现象并存。要想改变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从高处和全局规划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构架,统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

  四是引入复评级制度。复评级制度是被很多国家验证过的、符合评级行业起步阶段国家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复评级制度是指债券发行人必须接受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才能发行债券。在执行复评级制度时可以要求至少一家评级机构是中国本土的评级机构。日本和韩国在评级制度设计之初就采用了复评级制度,因而在引入三大评级机构的同时,保护和扶持了本土的评级机构,为本国评级行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目前,我国评级市场2/3的市场份额被三大评级机构垄断,扶持本土评级机构迫在眉睫,其中,复评级制度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五是探索新的付费模式。此次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行人付费模式的弊端。危机以后,欧元集团主席容克曾建议建立一个隶属于欧洲央行的信用评级机构,他的观点也部分源于评级结果的公共产品性质。2008年6月,美国纽约州推行新的收费制度,实行所有参与评级前期工作的评级公司都获得报酬的模式,试图借此保护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其他国家的收费模式改革也在进行中。探索一条新的付费模式,着力解决发行者付费模式的利益关联是需要重点思考解决的问题。

  六是积极培养评级行业人才。在我国,律师、会计等职业都有资格认证机制。这种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有效激励相关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评级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业,要求评级人员熟练掌握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要求评级从业人员具有非常高的素质。可以考虑在评级行业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与此同时,加大教育部门对信用管理专业的投入力度,建立企业与学校的合作机制,加快评级人才的培养。

  健全评级业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法规。我国急需出台类似《信用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统一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监管公正性的保障。与此同时,2010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填补了国内评级行业自律协会的空白,标志着行业自律管理在评级行业中开始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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