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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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23 11:40
以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当今全球政治和经济生活具有重大影响。这三大信用评级“巨头”几乎垄断了全部国际信用评级业务,牢牢把握住了在全球金融和资本市场上的话语权。但三大评级机构在成立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地位并没有今天如此显赫,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弱变强”的演变过程。
自由竞争下的早期演进
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评级机构处于初创时期。此期间,由于古典自由主义在美国经济理论界占主导地位,信用评级业与其他产业一样,具有完全自由竞争的特点。
第一,主要运用公开信息开展评级。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利用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注重运用评级技术和方法,强调使用科学分析方法提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估,更加注重分析的价值。1913年,穆迪创立了利用公共资料进行第三方独立信用评级或无经授权的信用评级方式。特别是要求企业及时披露信息的《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颁布后,以内幕信息为信息来源的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信用评级逐渐取代其他信息服务方式而成为市场的主流。
第二,投资者付费是主要盈利模式。投资者付费是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收费模式。出售信用评级报告成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信用评级绝大多数为非主动评级,企业主动要求评级的压力很小。投资者付费模式有效避免了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行业充分竞争。这个阶段的信用评级企业完全靠自身实力拓展市场。信用评级企业的业务规模一直受供求状况影响,政府不进行干预。信用评级公司通过保持独立性、发布准确可信的报告、保障公正客观等方式,相互竞争以获得良好声誉。虽然评级机构报告都采用评级的形式,但各机构的评级方法和符号体系有较大差别,信用评级业标准化程度较低。信用评级市场进入门槛和成本较低,没有任何行政壁垒限制。信用评级企业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错误评级往往会使评级机构名誉扫地。
第四,缺乏监管。虽然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不同方式使用了信用评级,但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式十分有限。银行仅仅将信用评级作为内部研究和决策判断的参考;保险公司对信用评级并不看重,而是更多依靠自己的分析师;企业查阅和利用信用评级,仅因为其具有公认的宣传价值。在自由竞争主导的经济环境下,作用和影响均微不足道的信用评级业没有受到政府的监管。在这个阶段,尽管信用评级存在一些失真和失误,但由于信用评级机构与监管部门保持较远距离,独立性较强,在完全市场化环境中公开竞争,程序也比较透明,加之其规模小、影响较有限,投资者对信用评级也并未给予足够关注。
成熟环境下的集中发展
20世纪3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凯恩斯主义在经济学界占主流地位,政府大量干预经济活动,对金融和资本市场监管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门,亦被纳入其中。此时期,信用评级机构出现了新的发展特点。
首先,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1934年,美国颁布《证券交易法》,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信用评级公司发布统一标准化的评级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成为专门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集中行使监管职责,银行、保险、养老金等金融监管部门尊重和使用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避免“政出多门”和各自为政,为信用评级机构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发展创造了政策条件。
其次,将信用评级作为投资组合安全判定的标准。1930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以信用评级为基础,设计了衡量银行投资组合的系统,次年正式使用该系统。1931年,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将信用评级作为评定全国银行债券账户质量适当与否的标准。同年9月11日,货币监理署进一步规定,对所有信用评级在前四类的联邦、州和城市债权,以及其他国内和国外债权,银行可按面值记账,其他债权根据市场价格记账。1935年修订的《联邦银行法》规定,全国性银行只能购买货币监理署规定的投资级证券。1936年,货币监理署禁止银行投资明显具有投机性或主要是投机发行的证券,并在注脚中提出采用“认可的评级手册”的术语,能否购买证券必须要有两份以上评级手册的评级支持。“认可的评级手册”基本上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四家公司的评级报告(标准普尔公司是1941年由普尔出版公司和标准统计公司合并成立——编者)。这些规定其实是将联邦银行投资债券行为的监管与主要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直接挂钩。虽然决定投资产品是否合适的权力没有明确授予评级机构,但货币监理署的这些规定事实上赋予了评级机构监管的职责,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最后,NRSROs制度加速垄断进程。1975年,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经纪商最低资本金标准,在“净资本规则”中规定了“全国公认统计评级组织”(NRSROs)制度,要求承销债券的经纪人或交易商资本金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如果债券被两家以上NRSROs机构评为“投资级”,则该经纪人可以降低资本金比例。随后,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机构。联邦证券法律并未对NRSROs这一术语进行界定,SEC通过签发“无异议函”具体掌握认定标准。20世纪70年代,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获得NRSROs资格后,很少有新的信用评级机构获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认可。NRSROs制度随后被用于各种监管方案并被写进联邦和州的法律中。信用评级成为监管机构判断各类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风险不可或缺的工具,其重要性随之大大增强。
对外扩张中的“主导地位”确立
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三大评级机构利用市场、资本、技术、声誉等有利因素,积极向国外扩张和渗透,逐步占据、掌握了世界资本市场的制高点和话语权。
第一,利用主权评级提升其他国家的融资成本。国家主权评级是三大评级机构为掌握世界金融话语权而“精心制作”的“武器”。一国或地区的企业或金融产品的评级不能超过该国或地区的主权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直接影响一国政府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的融资成本。三大评级机构的主权评级基本覆盖了全球所有国家。依托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利用许多国家政府和企业到美国发行债券的机会,三大评级机构有意降低其他国家的主权评级,从而提高其他国家政府和企业的融资成本,为美国金融机构并购国外廉价资产创造了条件。统计显示,1985年前,绝大部分评级为AAA的企业到1990年代的平均评级都在投资级的最低档(BBB-)。
第二,利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漏洞迅速扩张。1972年前,只有美国有信用评级机构,其他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设立都较晚,在评级技术和评级方法上基本都模仿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做法。很多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组建之初基本都得到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由此,这些信用评级机构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的金融资本市场。由于信用评级是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其认识不够充分,监管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利用技术、资本、人才等优势迅速扩张,采用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并购、合资、订立联营协议和技术合作等方式,扩展市场业务,控制其他国家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导致当地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被边缘化。三大评级机构利用垄断地位,大量采用非主动评级方式,对非本国的重要企业强行评级,迅速占领该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如2000年以来,标准普尔不断对日本企业进行非主动评级,迫使原本不想评级的公司进行评级。三大评级机构通过全球扩张获得了丰厚的垄断利润。以穆迪为例,2008年,穆迪总收入是18亿美元,净利润为4.58亿美元。其中,52%的收入来自美国,48%的收入来自国外。而在2006年,来自美国本土的收入占比为2/3。2008年底,穆迪约有员工3900名,其中一半是海外雇员。1997年以来,标准普尔股东总回报率年均增加12.2%,超过标准普尔500指数中各家公司平均回报率(-0.6%)。
第三,利用信用评级搜集经济信息和情报。信用评级机构了解和掌握公司财务、发展战略和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大量信息,长期关注各国经济、政治和社会风险及其变化,搜集国外经济信息情报的机会很多。
目前,三大评级“巨头”通过对中资评级机构的收购控制,已占据我国主要直接融资产品市场70%以上的份额,并建立起包括重点骨干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部门等主体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中国经济数据库。目前,虽然尚未有美国政府通过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搜集其他国家情报的丑闻曝出,但谷歌(Google)公司的遭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2010年4月20日,谷歌公司公布向其要求提供用户私人信息的国家名单,巴西位居榜首,美国和印度排名相当靠前,而英国和德国在欧洲国家中最为“活跃”。巴西和美国各向谷歌提出过3500多次要求,要求该公司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英国曾经提出1166次,印度提出1061次。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大机构虽因种种问题而遭到国内外猛烈批评和抨击,美国也曾对其监管政策进行过一些调整,但三个信用评级机构的主导地位至今并没有削弱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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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蒋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