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解决民间融资难题?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融资,小额贷款
  • 发布时间:2012-05-23 13:33

  民间融资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我国民间融资的历史源远流长,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历史积淀。但是,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除了广受关注的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当前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市场相互割裂。资金供求市场的相互割裂成为我国民间融资的一个难题,将从根本上制约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而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许能够为解决这一民间融资难题开辟出一条可行的出路。

  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供给和需求相互割裂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市场面临的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相互割裂的难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民间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从未有效解决过,民间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缺口一直都很大,严重制约了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积累了庞大的民间资本长期以来都没有合适的投资出路,而沦为从事投机和炒作的游资,不仅自身安全没有保证,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国民经济稳定。

  具体来讲,我国民间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在于,我国金融资源主要集中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而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很难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参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了以国有大型银行为核心的正规金融体系,着眼于服务政府的投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制为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在市场化方向上也做了较大的调整,但是以大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性银行为绝对主导的金融格局仍然没有改变,我国的金融资源仍然集中于国有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为我国蓬勃发展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这主要是因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面向众多的中小企业贷款时,无法克服缺乏有效抵押品、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防控的问题,并且出于融资成本和收益的考量,难以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小微型企业提供有效融资。

  尽管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一直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与发展,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出台了一系列、多层次的扶持性政策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保持宏观经济平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因此,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已经上升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举措。但是,由于始终没有找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化道路,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政府政策扶持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都发展迅猛,社会上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较高程度的垄断性和封闭性,民间资本一直被排斥在金融行业之外。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也相对滞后,资本市场缺乏足够的投资产品和有效的投资渠道来吸纳这些民间资本,致使大量的民间资本不得不游离于实体经济、资本市场以及金融监管之外,沦为从事投机和炒作的热钱、游资与灰色资本。近年来,这些民间游资不断涉足农产品炒作、房地产投机以及民间非法融资,成为了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随之不断加强调控和打击力度,民间资本的处境更加艰难。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致使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得以复苏,并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由于民间融资一直游离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管之外,发展极不规范,融资利率不断走高,甚至有的已经异化为纯粹的高利贷,令众多的中小企业爱恨交织,令更多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因此,民间资本真正能够通过民间融资市场流向中小企业、真正服务实体经济的规模十分有限,大量的民间资本依然没有合适的出路。

  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民间融资市场一个奇特的现象: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本长期没有合适出路和安全感,投资的需求也十分强烈。然而,资金需求和供给市场之间仿佛存在着一条看不见的鸿沟,割裂了资金从供给向需求市场的自发配置与流动。

  小额贷款公司承载破解民间融资难题希望

  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诞生。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紧密相连。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基本还属于新生事物,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但其实质内涵与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所创办的格莱珉银行一脉相承,都是着眼于满足社会中“草根阶层”的金融需求,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此类“金融服务机构”产生的基础,也是其发展的根基。小额贷款公司从诞生就被设计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定角色。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我国庞大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也紧密相连。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自然人、社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投资设立的一般工商企业,这为我国庞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尽管从法律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但从事的却是金融服务,在其贷款业务上与正规金融机构完全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我国庞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新的、合法的投资领域,更成为其曲线进入金融行业的突破口,这正是我国庞大的民间资本长期以来苦苦求之而不可得的梦想。尽管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率相对于大型金融机构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但是对于这些长期缺乏合适出路和安全感的民间资本来说,这已经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突破。小额贷款公司承载了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的希望,紧紧连接着庞大的资金供给。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国当前民间融资相互割裂的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市场之间架起了一道资金流通的桥梁,实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庞大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之间的匹配和资金流动。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破解我国当前面临的民间融资难题的希望。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探寻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市场化道路,使之相对政府的行政手段更有效率、更具可持续性,有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与长足发展。同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也将庞大的民间资本纳入监管视野之内,有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再融资难题

  小额贷款公司顺应了市场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从诞生伊始就爆发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从2008年底不足500家发展至2011年底的4282家,以平均每年翻一番的速度飞快增长,且增长速度还在不断加快(见表1)。

  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支持与较大程度的改善,成绩斐然,功劳夺目。但是,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再融资困难。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再融资难题不仅制约其自身的发展壮大,进而也将制约我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难题的解决。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渠道十分有限。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规模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仅远低于金融机构,甚至低于一般工商企业。同时,由于《指导意见》赋予了省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权利,各地方监管机构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管理目的也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不仅受到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的限制,而且由于本身不是金融机构,还受到各项融资政策的歧视与制约,融资成本也很高。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的再融资利率是按一般工商企业计算,远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再融资利率,这就是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再融资难题。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困难的问题已经浮现,并且随着小额贷款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度的不断提高,再融资困难将越来越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进而制约我国民间融资难题的最终解决。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问题,尤其是在既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探寻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的再融资途径,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小额贷款公司或可借道债券市场再融资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和法律框架内,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或许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走出当前的再融资困境,实现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而解决我国民间融资难题的一个可行选择。

  首先,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性工商企业,而非金融企业,属于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范畴,没有违背既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其次,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规模超过了7750万元,并且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表明我国新增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在不断提高。其中,深圳已经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提高至1亿元,因此,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达到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中小企业,并且是盈利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

  再次,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银行间市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通过一些技术化手段,小额贷款公司完全有可能在不违背《指导意见》规定的前提下,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其他一般性中小型工商企业集合打包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直接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我国民间资本流向中小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以及我国民间融资难题的重大实践与难得机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不仅充分借助了市场的力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更具效率和可持续性。同时,相对于通过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通过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可以明显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利润率,从而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再融资,增加了金融资源向市场地位相对弱势群体和中小企业的流动,有利于我国普惠式金融体系的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从债券市场辟蹊径,或许能够开拓出一条实现自身发展、破解民间融资难题乃至推动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的光明道路。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息研究部)

  姜智强 漆鑫 钟帅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