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建筑业“营改增” 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税种,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应运而生的,自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增值税,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至今经历了试点、扩围和转型的改革,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促进企业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建筑业“营改增”正是为适应这一趋势而推行的。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现行营业税制度阻碍了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从税制完整性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现行税制中,与建筑业相关的上游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建筑业和下游房地产行业则是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导致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建筑业购进的材料所含的进项税不能得到有效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其次,从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角度来看,将建筑业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阻碍了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建筑业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建筑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建筑企业经营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建筑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建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含税出口,与其他建筑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走出去”建筑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三,从税收征管角度看,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建筑业BT、BOT等多样化经营模式的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建筑安装过程中,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构件和钢结构和建安劳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劳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十二五”时期,要按照国家“调整经济结构、促进行业转型”的要求发展建筑业,必须排除现行营业税制下存在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问题,建立一种新型的对建筑业产业升级有高度适应性的税制,而增值税恰恰适应了这一需要。结合建筑业实际经营情况,笔者认为“营改增”从理论上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五个好处:

  首先,税改延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消除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税制下的总分包多层级的重复纳税,进而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税改后,企业可以调整服务生产的内部结构,在做大专业化方面下更大功夫。中建目前正在打造的设计、混凝土、安装、装饰和钢结构等专业化公司即体现了这一优势。

  第三,税改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能够一次性得到抵扣,可以通过加大科技和高端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推动产业升级。

  第四,税改对企业内部管理有更高的要求,企业为有效降低税负,必须提高自己的内部管理规范化水平,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符合增值税法规的要求。

  第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筑业实施的是增值税,税改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像中建这样大型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境内企业的协作,提高国内企业国际化水平。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可能会有以下影响:营业收入较税改前将下降9.9%,流转税负较税改前可能会上升,现金流出可能会增加,利润总额可能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主要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入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这是计算口径不同形成的。

  其次,税负上升、现金流出增加和利润下降本质上是“进项发票取得不规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企业的特殊成本如劳务、地材等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不充分;二是目前“营改增”还未覆盖所有行业,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抵扣链条,如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法抵扣;三是建筑企业存量设备、材料和在建工程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四是“甲供材”所含的增值税款不能抵扣;五是建筑企业税改后还未适应增值税管理的新体制,进项税票未能做到应取尽取。

  (二)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

  建筑业务“营改增”后,增值税价外税和“以票控税”的特点,要求各建筑企业调整现有营业税管理模式,按照增值税管理的要求,重新设置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改的平稳过渡。

  1.对市场营销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要求建筑企业调整现有投标方式,将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招投标报价。

  2.对外部采购模式的影响。外部采购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面进行调整。“营改增”后,为有效降低税负,各建筑企业应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外部材料、分包和地材的采购,价格谈判时要细化明确价税标准。

  3.对合约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各建筑企业要对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发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订,明确分包业务款项收取和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限。

  4.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增值税可能采取的“各地预缴、总部集中汇缴”的模式,将给建筑企业总机构增值税发票管理、税款资金清算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各企业应从税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信息化提升等方面尽快研究出台适应市场的新政策法规。

  5.对机构管理的影响。增值税抵扣要求建筑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和项目集中管控,为降低增值税管理风险,各建筑企业应裁短管理链条,减少分支机构数量,上收税务管理权限。

  6.对资质共享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的资质共享模式提出挑战,税务机关不认可内部分包形成的税款抵扣链条,各建筑单位必须对现有资质共享模式进行梳理和调整,确保合同签订主体、分包主体、物资采购主体的一致性。

  7.对财务管理方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特点,要求各建筑单位会计核算应按照增值税混业经营的要求,对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核算;为及时掌握进项税额的构成,报表体系上要对成本费用进一步细化;可能采取的建筑业“项目就地预缴,总部集中汇缴”的征管方式,要求重新梳理现有资金清算体系。

  三、建筑业务“营改增”政策建议

  为切实落实国家“减税负、调结构、促发展”的目标,使得建筑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改红利,结合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国家政策制定部门还可从以下几方面对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一)考虑合理降低建筑业增值税适用税率

  在国家已经公布的“营改增”方案中,建筑施工业务的增值税税率已经确定为11%。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测算后税负有所增加,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业务的特点和重要性,更加科学合理地组织建筑行业开展测算,争取比11%更低的税率。

  (二)适当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1.允许抵扣存量设备、材料和在建工程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大型建筑业企业一般拥有大量生产设备,试点前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同理,建筑企业的材料、存货也普遍较高,其包含的进项税会根据工程进度逐步结转到成本中。如果存量设备、材料中所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将会导致成本无法与收入同步下降,对本已是微利的建筑行业将是雪上加霜。

  2.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抵扣计入成本的借款利息。在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的环境下,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建筑企业会从金融机构借款,如果金融行业未进行税改,企业支付的利息将无法从税基中抵扣,势必加大成本和税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3.允许抵扣劳务款中所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作为总包单位,广大建筑企业面对的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目前劳务公司还未纳入税改,这就造成了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款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无疑会加大税负,挫伤企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积极性。

  4.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抵扣沙、石等地材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耗用的沙、石等地材基本上是由施工当地农民或小企业生产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势必加大企业的成本。

  5.为保持建筑业税改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建议将BT业务一并纳入建筑业“营改增”范围。

  6.为保持税务管理的统一性,方便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税改后建筑老合同统一转为国税征管,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税款。

  (三)针对建筑企业管理的特殊性,出台税收征管特殊政策

  1.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域广,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如果按照现行“就地预缴、汇算清缴”的增值税管理模式进行征管,势必会引起管理混乱。为此,笔者认为建筑业的增值税应在总机构注册地集中管理,财政、税务部门通过内部系统清算各自税款分成。

  2.目前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缴纳。税改后,考虑到建筑企业施工区域广、项目多、法人总部预缴税款清算工作量大,建议延长纳税申报期至1个季度,使得税款的计算更加真实、可靠。

  3.在现行建筑业按照大节点付款的模式下,本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充分反映建筑企业财务业绩的目的,建议按照业主付款结算的时间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四)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投标报价标准,明确业主应在合同价款外支付给企业增值税款

  现行建筑业招投标报价标准是在营业税规则下制定的,为此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调整招投标定额,给企业充分的适应时间,调整相关制度来适应投标要求。考虑到招投标定额调整的复杂性,确定2~3年的调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根据企业实际测算的增值税税负作为定额标准,即以现行营业税定额为基础适当上调1.5~2.5个百分点,抵消税改影响;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重新调整招投标报价体系,将各部分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价格。同时,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业主支付施工企业增值税税款作出强制性规定。

  (五)修改建筑合同文本中“甲指分包”和“甲供材”条款

  现行营业税管理下,“甲供材”一直是甲方与建筑企业的必争之处,实际操作中“甲供材”大多不计入总包单位结算,或强制将“甲供材”以“甲指”的方式计入总包结算,这两种方式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均未开具给总包单位,形成巨大风险。税改后,建议将“甲供”改为“甲指”,形成代为采购方式,税改后地产企业不能直接抵扣材料,否则,甲方为确保自己的税务利益将会拿走全部材料,建筑企业将成为纯劳务公司,实行11%的税率不合理。

  (六)给予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

  建筑行业作为解决社会就业的支柱行业,其面临的市场竞争度高,进而利润微薄,基于税改“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为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建议仿照省市试点“营改增”的政策,由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因“营改增”增加税负的建筑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或补贴,支持其良性发展。

  “营改增”有利于解决我国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广大建筑企业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只要国家征管政策得当,企业积极应对,提升管理水平,就能将国家减税政策落到实处,保证税改的平稳过渡,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共赢。

  薛克庆刘宇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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