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不胜防:当心购买三类房屋导致权益无从保障

  • 来源:当代生意经
  • 关键字:保障,城镇化,权益
  • 发布时间:2015-01-13 15:15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如今手里有了钱,也想在县城里买套房子。但有的农民因为贪图便宜或受卖房人的不当引诱,往往会将眼睛定格在“查封房”、产权房”、“抵押房”上,岂料最终却落得个房钱两空的下场。

  购买“查封房”,30万无首付打了水漂

  [案例]2014年元月,一直苦于无钱买房的石倩颖,从路边小广告中得知李某因工作调动而低价急售住房。经实地查看,石倩颖发现该房的样式和地段都很好,主要是价格也很低,于是赶紧从亲朋好友中凑够了30万元交了首付。可3天后,当石倩颖按照约定前往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李某因拒不履行偿还所欠他人的巨额借款义务,法院已经将其房屋查封,并正在着手拍卖,而这套房正是石倩颖付了首付的那套。而这时李某却早已携带石倩颖所交现金逃之夭夭了。

  [点评]《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正因为石倩颖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具有不可转让性,决定了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所交房款只能从李某处退回。可李某已经携款逃跑,也就意味着这笔钱至少在短期内打了水漂。

  购买“小产权房”,40万无现金落入他手

  [案例]2013年6月,王林所在的村因进行旧村改造,王林遂趁机建起了3套房屋,因居住有余,便打算卖掉楼顶的一套。2014年3月,罗瑰娇明知王林的房子是“小产权房”,但觉得紧邻市区,价格也比市区低了一半,仍执意购买。经与王林协商,双方当即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一次性付清了40万元房款。岂料,王林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40万元房款不知去向。而当罗瑰娇搬入所购房屋居住时,王林的妻子却以不知情为由阻挠,且对罗瑰娇索还房款的请求断然拒绝。

  [点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2013年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也再次重申“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罗瑰娇与王林顶风违法交易,其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购买“抵押房”,50万元换来一纸空文

  [案例]2014年4月,蒋雅雯与郭森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森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蒋雅雯。蒋雅雯依约预付50万元房款后,前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只是缴清了40万元首付,余款95万元采取的是按揭支付,房屋不仅已经办理了他项权证,而且实际抵押给了银行。如果蒋雅雯想完成过户手续,就必须付清郭森所欠的95万元余款。可此时郭森也已经携款远逃,蒋雅雯陷入了既难于索回房款又难于获得房屋的尴尬境地。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指出:“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除,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正因为本案所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决定了蒋雅雯要想实现过户目的,只能替郭森还清银行贷款。

  地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邮编:342400

  ⊙文/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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