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伏安:从金融创新看银行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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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27 14:30
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立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调整美国的监管结构,加大美联储对大机构的监管,设立对大机构监管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解决美国金融创新当中的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过度问题。本人觉得中国金融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要加大创新,但在加强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也要规范自身的金融创新,这里有几个必须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关于金融创新与服务实体经济的关系。无论是跨资本市场、跨保险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应以银行信贷为主。我们当前对房地产贷款、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等一系列管理中都强调一点,即金融资源分配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支持实体经济实实在在地发展。如果这些贷款支持的不是企业对房地产的正常开发,不是消费者对房地产的正常购买和使用,而是过度炒作,过度提高价格、控制价格,形成垄断地位,这说明金融资源对社会资源分配的作用已经被滥用,这种被滥用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一定是不可持续的。
从复杂的层面上讲,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如果形成对未来成长型企业的资源过度炒作和过度投机,形成过度利润,过度的杠杆,那么对企业未来成长不仅不是支持,而是埋伏的长期隐患和投下的定时炸弹。同样在更复杂的衍生产品市场,衍生产品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非常必要,美国这次也没有强调限制衍生产品的发展,但是创新确实要能够帮助企业管理风险、规避风险。
关于个人消费者。虽然中国卷入金融危机的程度不深,但是企业和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创新产品的影响。像雷曼债券、柯达债券、累计期权等这样一些衍生产品,使得中国不少企业和个人深受其害。
总结美国此次的监管改革,中国应该积极借鉴,并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加强对这些复杂产品的监管,要求银行业和金融机构跟客户说清楚这些产品本身的特征和风险及可能带来最大的收益和损失。本人认为中国银行业转型下一步必须要认识到,如何平衡好金融创新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与风险,主动控制好金融创新的风险,增强主动服务好客户意识。
第二,加强监管。金融创新不能简单靠金融机构自身去平衡,美国在此次监管改革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从原来很多监管部门共有的权力当中独立出来并交给一个机构来负责,其主要目的就是让它的责任非常清楚,消费者可以向它投诉。该机构必须要进行调查,必须要给消费者一个答复,没有其他可以推诿的地方。我们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规则和统一的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是监管当局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关于市场本身的规范,除了持牌的金融机构必须受到有效监管以外,任何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乃至中介机构,只要它们的服务涉及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都应该受到监管。金融系统的风险不应该等到它成为现实时才去研究它是怎么产生的,需要什么监管,应该有一个专业性的机构等等。如今,我们很多金融业务都横跨多个市场,在这过程当中,有些机构产品会出现跨市场的套利,在一个市场得不到服务的时候,在另一个市场看上去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最终会伤害到整个市场的稳健和系统性的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种系统的风险评估,要进行跨系统的监管。
总之,后危机时代,中国的金融业、世界的金融业还会继续创新,创新也需得到更好的规范。中国银行业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我们每一次创新是不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给客户带来福利,同时保护我们客户的权益,最好地帮助我们的客户认识和管理创新过程当中的风险。只有这样,中国银行业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转型,才能使自身的发展跟上国际先进银行的发展潮流。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