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银行业转型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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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27 14:32
最近美国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这跟美国人的一贯做派一样,他们说他们干任何事情都得法律优先,都得用法律设定改革的目标、管控的目标及规控的对象。这次法案,从提出到通过,一共历时363天,可谓相当之快。这次法案有两千多页的法律文本,基本上事无巨细地把这次金融危机能够看到的,包括从金融机构的运作到贷款的抵押、并购、金融投资工具的监管等等都写到法案当中,这个法案全世界争议很大,美国人争议也很大。但是有四条没有争议。
一是法律监管,要用法规来管控这个行业、市场及每一位参与者的经营行为。这一条全世界都没有争议。我们不仅在研究,全世界都在研究,因为它是基于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这一条没有争议。前几年英国人说要搞原则监管,刚说了两年,一场金融危机就把英国人原则监管的理念打得落花流水。
二是法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控没有意见。这次华尔街利益基本上得到了保护,没有损失华尔街的核心利益,90%的自营交易保留了,除了农产品、金属、股票以外,银行还可以做利率掉期、外汇掉期、黄金白银掉期交易。
三是对大而不倒的银行的监管,这一条全世界都没意见。
四是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做了一些调整,没人有意见。
以上四条大家都没有意见。我们国家1986年才有了《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我们才有《商业银行法》,2003年我们修改《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银行监管法》,这三个法案都引进了世界上通用的做法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核心原则。而这些法律在美国、欧洲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只有20年的历史。不同的是,我们很多事是先干了再说,我们在法里预留了一些空间。
法律扮演什么角色?在美国我们看清楚了,在欧盟我们也看清楚了,欧盟是一个狭义的银行和广义的银行监管,欧盟的监管对象欧盟化。中国从现在开始如何借鉴和吸收美国这个法案和欧盟关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案应该值得深思。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