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宽进严管”真正落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发,是对企业简政放权的深化,自10月1日起,企业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示信息,不再需要工商等部门的审核。《条例》的颁发,也是我国在取消企业验资和年检,实行资本认缴和年报制度后,采取“宽进严管”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一系列的工商制度改革,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条例》呈现出以下两个亮点:

  亮点一:实施年报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此次《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即时公示制度,让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根据《条例》,年报公示方面,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年报公示制度,大大增加了便利化程度,过去未在工商部门通过年检的企业马上就面临很多处罚;现在企业只需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年报,否则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提示,体现了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

  在即时公示制度方面,《条例》要求,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亮点二:强化信用约束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为了保障企业的信息证实可靠,《条例》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抽查,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倘若企业公示的信息弄虚作假,就有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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