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效力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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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3:55
【摘要】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基础性、本源性的规定,存在着多种效力。本文将法律原则的普遍性效力、直接效力、弥补效力、解释效力、相对确定效力进行了归纳,从而明确各种效力之间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法律原则;效力;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同法律规则相比,是比较抽象、模糊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将日本和德国的战犯分别移交给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时。不少战犯都以自己是执行国家法令或者是元首命令为理由而进行辩驳,认为自身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然而,法庭在审判时,不否认这些辩护理由具有正当性,但它们并不符合人类社会公理,因此,仍然对战犯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样的一种审判思路,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修正作用,也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现实效力。法律原则每种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文将分别加以分析。
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效力。法律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必然受到法律原则的牵制。法律原则是提纲挈领式的,它的精神渗透在法律的具体规则中得以体现。当法律的具体规则发生效力时,自然意味着法律原则因此而发生连带的效力。1无论域内还是域外,法律原则的普遍效力都是存在的,这让法律不再变得僵硬,而显得灵活多变。这种普遍效力的存在,使得法律规范虽然看似庞杂,但又不失其整体性。对于每个具体规则的理解,都需要深思其背后存在的法律原则,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去适用每条规则。
法律原则具有直接效力。随着时代的变迁,某些法律规则已经失去使用的环境,如果一味的追求形式正义,必定会带来负面的社会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合理适用法律原则来保证判决的正当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直接效力是包含了普遍效力的,但两者略有区别。普遍效力一般是隐形地发挥作用,当法官适用法律规则时,会体现出对应的法律原则,而直接效力则更多是显性地发挥作用。
当某种规则失效时,适用法律原则可以保证判决的正当性。
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效力。法律是人制定的,任何一位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参入个人主观因素,要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具体规则的调整是不现实的。加之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各种现象纷繁复杂,立法者也不可能将所有问题考虑其中。在面对新问题时,法官不可能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变得无所适从。既然人类认知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那么以其为根据所制定的法律也就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法律中漏洞的存在也就难以避免,特别是在奉行法典是成文法的国家就更是如此。2我们每年都会更新大量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发展需要法律来进行更加全面的调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看到了过去调整之不足,采取修订等方式来弥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从整体而言,立法方式的救济,永远不能解决燃眉之急。对于已经发生而法律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案件,常常需要司法救济来解决,这种救济直接而有效。司法救济的资源就是法律原则,无论是奉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还是奉行不成文法的英美法系国家,道理均是如此。不过,如何适用法律原则,具体论证采取哪种形式,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但这并不否认法律原则在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功能,即体现法律原则的弥补效力。
法律原则具有解释效力。我国的采用的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3如此纵横交错的立法体制,产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当法律规则之间产生冲突,由于规则之间往往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用法律原则去解释相应的规则,以保持整个系统的协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原则的规定往往较为明确,而英美法系等不成文法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原则规定,法官会运用先例识别技术在先例与现例之间比较后进行裁定,他们往往会采取自然正义原则,在社会正义理念中发现原则并且解释和协调与规则间的冲突。总之,法律原则的这种解释效力无论对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适用的,解释方法的差别并不导致两者的迥异。
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确定效力。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的,然而文字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每个人对同样文字的理解都会产生差异,一词多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可能穷尽文字之意而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活动中,用法律原则来救济法律规则的模糊成了常用的方式。同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其含义也更加多样,虽然原则规定本身是比较抽象的,但这并不否认它在解决特定问题上的确定力,一旦经过严密论证并加以解释,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个案而言就是确定的。因此,当法律规则模糊不确定时,可以在更加宏大的原则里去解决问题,这至少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和解释模糊法律规则的依据,将模糊的部分逐渐清晰化,这便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确定效力。
注释:
1 谢晖,《法律原则的效力和适用条件》,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06期。
2 谢晖,《法律原则的效力和适用条件》,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06期。
3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23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
参考文献:
[1]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J].法学家,2009,(5):121—124.
[2]庞凌.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J].理论法学,2004(10):35.
[3]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难题何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18—20.
文/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