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加大问责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我国行政问责制还面临着文化相对落后、主客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行政问责制良性实施的绊脚石,所以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尤为关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责主体;问责程序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受到追究的制度。其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利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或者损失最小化。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行政问责文化相对落后
1.1 官员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受这种思想观念影响,我国许多官员投身于权力和名利的的追逐当中,只关注自己的所掌握的权力有多大,而往往没有认清楚权力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出现了官员责任意识单薄的现象。
1.2 公民问责动力缺乏
在传统“官本位”意识的影响下,我国公民在政治参与上表现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冷漠感。有些公民没有意识到自己可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在与政府的关系中扮演着顺民、臣民的角色。公民参与和监督问责意识的淡薄,使得公民问责动力不足。
2、行政问责主客体不明确
2.1 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我国行政问责主要以同体问责为主,而异体问责缺位。首先,人大问责中的质询权、调查权没有得到落实,问责的权力没有充分行使。其次,我国规定了司法监督权独立行使,但法院和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同级政府,行政问责缺少独立性。最后,大众媒体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但是由于政府信息的闭塞以及新闻媒体独立报道权被限制,社会层面问责难以发挥积极作用。
2.2 行政问责客体不清
我国法律尚未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不明晰。另外,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使部分职能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出现问责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现象。最后,政党之间权责划分不明清晰,致使党委和政府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上重叠,易引发权力冲突。
2.3 问责程序欠规范
2.3.1 行政问责程序不规范
我国的党政机关是行政问责的主体,缺少人大和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因此在问责过程中出现党政领导干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难免会造成党政机关内部行政问责缺少力度,对行政官员的问责留于形式,使公众产生质疑。
2.3.2 行政责任认定不规范
我国的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何种责任追究,这样一方面易出现用行政问责代替法律责任,以掩盖官员的其他过失,避免承担的更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出现假借行政问责,排除异己的情况,使问责制成为某些拥有实权者的政治工具。
2.3.3 事项调查不规范
检察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主要对行政官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而人大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另外,我国对调查取证方面的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易出现调查结果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1、重塑行政文化
1.1 树立官员责任意识。行政问责以官员道德自觉为基础,必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官员思想观念的建设,提高行政官员依法执政、清廉执政的意识,真正树立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道德规范。
1.2 加强社会问责氛围的建设。首先要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通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政治过程,确认公民政治主体的地位。其次,不断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在政治参与中意识到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重要性。
2、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体系
2.1 确定行政问责的主体
首先要坚持并完善同体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及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其次,加强异体问责。人大要落实质询、罢免等问责权力来实施问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实施问责,公众和新闻媒体要发挥强有力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多元问责的作用。
2.2 明确行政问责客体权责
首先要合理划分党政之间的权责界限。强化党政的分权,实现党政的有效分离。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立法来确保党委和政府各负其责。其次,通过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积极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调整,科学设置政府的组织机构。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政出多门等问题。
2.3 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首先,在问责启动程序中,实现问责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要由行政内部机构来启动问责,更重要的是要由党政外部的问责主体来启动问责。其次,在问责调查处理时,明确问责情形,依法进行。另外,在申诉复查中,在追究问责对象责任的过程中,充分保证问责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于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复查。最后,在监督执行中,确保问责决定的实施,切实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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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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