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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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6:11
【摘要】经济法,就其产生而言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历史不过三十余年,经济法的性质从其产生开始就饱受争议。文章主要讨论经济法的性质,国家立法应充分体现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正义性和秩序性;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价值目标,经济法具有社会性。在此基础上指出,若强行将经济法按照传统的公私法的划分总是不尽人意的。经济法应该属于公私法间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
【关键词】经济法;公法;私法;社会法
一、关于经济法性质的典型观点
在古老的公法与私法构成的法律体系里,经济法一直在寻求自己的位置:经济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或者是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也是经济法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
1、公法说
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划分标准决定了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的公法说合理性所在,具体分析如下:
1.1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经济法关系中,必定有一方为公权力,因此,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很大范围和许多层面上都存在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他们的法律地位不会完全平等。
1.2 从国家管理经济的目的角度来看
国家管理经济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法性。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中的共同需要,就比如: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等,是一个国家能否存在与安定的一些基本条件。显然,在一个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破坏的地方,人们不可能正常地生存和活动,国家政权也就难以维持稳固。
1.3 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借助于公权力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其经济法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权力。首先,经济法权力具有公权力性。经济法权力由公共机关拥有,它必须依法行使而不能像私权利那样任意放弃或转让。并且,这种经济管理权一般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对方如果拒绝接受管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追究各种法律上的责任;
其次,经济法权力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是经济法权力正当行使的标准,没有程序,经济法权力就会滥用,变成一种暴力,就是对经济强权的公开认可;
最后,经济法权力的范围具有法定性。国家管理经济的范围必须是确定的,应该实行“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公法原则。
综上所述,经济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国家利用公权力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经济法在此意义上是公法。
2、公法为主,兼具私法性质说
公法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和意志的法,私法是反映社会个体利益和意志的法。20世纪以来,西方和东方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打破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绝对划分的界限,二者出现了趋同的趋势:西方出现了“私法公法化”,而东方则出现了“公法私法化”。
尤其,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很明显,“国有企业具有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是“公法私法化”的典型现象,公法与私法一定程度上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公法、私法两种因素融为一体的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以公法因素为主导,私法因素为基础。
可见,是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紧密结合塑造了经济法。法国学者阿莱克西·雅克曼认为,经济法是处于公法和私法交界处的一个部门,它是集中和综合的产物。他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逻辑一致性方面予以充分的论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的私法调整或单独的公法调整都无法正常运转的,正是需要一种两者的有效结合,一种能够同时实现法律价值理念中的秩序和公正的法律及其法律的思维形式。他说,经济法就是这种需要之产物,经济法的价值就在于寻求秩序与合理、市场与政府、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和谐与统一。
3、社会法说
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政策性平衡为调整方式,以实现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和谐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要求,是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冲突和矛盾应运而生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经济法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理由归纳如下:
第一,经济法是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法,既不是体现国家利益,也不是体现个人利益;
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作为管理主体的一方除了国家及其经济行政机关以外,还有私法的主体,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团法人;
第三,经济法基于对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于被违法行为的侵害者的救济,也规定了类似于私法上的赔偿措施等。
目前,有学者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协调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本质进行了论述,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协调法”,“社会经济法”,这实际上与上面的观点十分接近,表明经济法学界在理论问题上正在整合。
二、关于经济法性质的观点的评析
目前对经济法本质问题的研究中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研究的视角比较单一,仅仅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进行分析,因而得出了各自不同的结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这句话对于经济法本质的研究是很适用的。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着眼点将会产生出对经济法本质的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视角选择得越多,观察的结果就会越全面,得出的结论也就将越接近于真理。因此,本人认为应采用两个层次、三个方面及综合的研究方法。
1、在两个层次上讨论经济法的性质
第一层是从法的整体的角度。经济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一般意义上的属性,即经济法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国家统治而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层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本质属性,也就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质上的区别;作为部门法律的研究来看,第二层意义上的经济法性质更具有现实性,理论价值更大,对实践也更具指导作用。本文仅以部门法的层次作为探讨经济法性质的范围。
2、从三个方面揭示经济法的本质
第一,从内部结构上,揭示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是什么。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要求国家发挥作用。国家通过行使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以维护竞争秩序,克服市场主体的追逐利益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良后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必需的。因此,经济法要赋予国家协调和管理经济的职能。
第二,从法的本位入手,探究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法的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功能,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法的基本观念,法的逻辑出发点和存在的意义。
第三,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再从外部关系上,研究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以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大力弘扬经济法的观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人类福社。
三、经济法的性质归属——社会法说
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法的基本功能和根本任务,展示了法的逻辑出发点和存在的意义,是法性质的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强调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生活的介入,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因此,经济法应当归属社会法。以下对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的依据进行具体阐述。
1、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
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同时,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很明显,民法和商法受制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
无论是作为私法的民法,还是作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无力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
2、经济法社会性的体现
首先,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因为,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均是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这种经济职能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体现社会性,采用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经济法承认并维护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注重通过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来体现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协调并保证经济法的实施。通过行政权力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的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纠正并为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中不排除民事责任,但这种民事责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补偿性为基本特征的损害赔偿。
最后,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看,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也凸现了其社会性。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因为经济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具有社会性。
3、经济法社会性的保障
3.1 确认自由、公平和公正的交易和活动规则。
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证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发挥。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保证价值和价格的基本一致性,竞争规律主要涉及卖者之间的关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所以,法律也致力于保护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坏。对于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竞争规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竞争规则,以保证充分的竞争。
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规制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价值规律本身的要求,从而实现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标。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现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规制或者保护,并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实现对作为交易要素的产品以及价格的规制。
3.2 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宏观调控法或宏观经济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宏观经济管理或者宏观调控的主体以及具体政府部门的分工,明确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业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实现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
同时,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调控国民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确认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规定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规则,以及金融合理化的秩序,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法律条件;确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都是资源配置、经济调节的手段。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就成为中国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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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