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10-11 14:47

  【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年满14周岁,然而随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提前以及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需要重新审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有必要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下调。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6月21日一段“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一小学生”的视频在网上疯传,经庆元县警方查证,被打者是一名小学生,其与另外几名伙伴去偷冷饮时被发现,谎称是姓陈的孩子(视频拍摄者)提议偷窃的,姓陈孩子得知被诬陷后,纠集几个人将该小学生带到一简易房内对其实施殴打。警方认为,由于实施暴力的几个孩子均未满14周岁,故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人们再次将视野转移到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学说,自然人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刑法必须先解决犯罪主体问题,进而才能确定主体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即犯罪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是认知与控制能力。认知与控制能力体现在人的身心发展与成熟上,通过对人的身心成熟规律的把握与总结,发现年龄相对于其他判断标准而言,能够很好的反映一个人身心成熟的状况,而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虽然年龄并不一定完全真实的反映一个人的认知与控制能力,但是,其仍然是当前最有效的判断标准。幼童由于对周围事物以及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其不具备适应刑罚的能力,若将其所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则不符合刑法性质和目的。可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二、国内外目前立法状况

  我国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年龄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做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在教育中改造其行为。

  在国外,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历史文化、少年儿童的发育状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例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瑞士的刑法典规定为满7岁;美国内华达、华盛顿特区规定为8岁;墨西哥为9岁;印度的刑法规定为满12岁;法国刑法规定为满13岁;意大利、韩国、俄罗斯、德国以及现行的日本等国刑法等规定为满14岁;西班牙、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刑法规定为满15岁;比利时、蒙古、罗马尼亚等国的刑法规定为16岁;个别国家如巴西刑法则规定为满18岁。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参差不齐,在7岁到18岁这个较大的浮动区间内,我国以年满14周岁为标准的起点比较高。1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必要性分析

  有论者认为不应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降低年龄不能解决问题以及不宜扩大刑事打击面等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一至两周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随着现代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提前,十二、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

  如前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为是否确有认知与控制能力,也即人的身心发展与成熟状况。这往往与其生活的国家的生活环境相关,此外也与个人受教育程度、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以及教育普及程度相关,这是立法者在规定责任年龄时必须遵循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979年制定的,是符合当时实际的。然而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一个闭塞的社会和一个开放的社会中,青少年的发育、成熟和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是迥然不同的。

  另外,根据现代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等理论表明,当代青少年确有“早熟”倾向,这种生理和智力发育的加快过程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在越来越小的年龄表现出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十二、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辨别能力,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性质与后果已有初步的了解,如有的不仅知道杀人、抢劫犯法,而且还知道“因年龄不足14周岁而不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所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理所当然具有令人信服的正当性。

  其次,未成年人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一味推给社会是不正确的。

  每一个人都具有社会性,都是在社会的环境中成长的,其身上所表现出的任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和社会相关,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社会发展中不可规避的产物,任何犯罪的产生都能够在社会中找到原因,譬如,盗窃行为,可能是因为赌博上瘾,同时又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进而实施盗窃,要是归咎社会原因,是社会风气不好,有赌场存在,导致赌博上瘾..社会对于低龄少年犯罪确实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却不可因此就将责任全部推给社会,否则,会导致刑法虚无主义的出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利于迫使未成年人学会进行自我约束,从小就形成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感,2其效果胜于说服教育,同时,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还会对未成年犯周围的其他未成年人形成一种威慑力,防止他们重蹈覆辙。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会扩大打击面,也不违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对于标准的确定,不能带有任何的价值判断。切不可因为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高,就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扩大对未成年人的打击面。只要科学地界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点,就不会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对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的基础上的。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所以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颠倒了因果关系。之所以会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还处于在转折过渡时期,易于接受外界影响,可塑性大,所以在量刑和行刑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较温和的态度和更人道的待遇。

  四、结语

  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设置,应对我国现阶段及今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和他们的违法犯罪情况作实证分析与研究,唯有如此可能得出科学合理的年龄起点。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适当下调一至两周岁。

  注释:

  1 姚瑶:《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商品与质量,2012年7月刊,213页。

  2 吴培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仟年龄的探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7月,第7期,第67页。

  文/韦鹏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