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中的几点问题及思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发布时间:2015-10-11 14:21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收集证据,侦破案件需及时有效的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将会严重损害人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相对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害人权、滥用拘留措施的现象,拘留制度亟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拘留;问题;完善

  一、我国现行刑事拘留的乱象

  1、扩大适用拘留的条件,随意适用拘留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的嫌疑分子;其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规定》第110条同时对结伙作案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单独犯罪经常被司法干警冠以结伙作案之名,从而实行强制拘留。而“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因其标准难以确定,经适用后难以查实,极具隐藏性,因而在实践中甚至被作为拘留的“万能”紧急条件[1]。不分对象,不分条件地适用强制拘留极大地破坏了我国刑事领域的司法公正性和稳定性,也反映了司法的唯一性和权威性被弃之如敝履。

  2、内部拘留提请混乱与审判监督匮乏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系统内部提请拘留的单位很多,如刑侦、治安、经侦、派出所等,提请拘留主管局领导签发便可执行刑事拘留。对于同一刑事案件,极易出现多部门同时提请,局领导审批不严,从而造成多头签发,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3、随意延长拘留期限

  随意编造期限延长理由。因为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咋侦查案件过程中的主动性和机动性,法律为公安机关适用延长拘留的条件中未作具体详细的规定,而是给予公安干警更多的意思自治权。然而司法实践中,某些公安干警胡乱编造内容与刑诉法延长拘留期限的规定严重不符的理由,这些理由或许在案件中真实存在,但是却不能成为法定延长刑拘期限的情形,比如“案件事实复杂”“地区偏远,取证困难”。历年全国公安机关数据均表明适用延长拘留的人数占总拘留人数的60%~70%[2]。

  4、其他刑事拘留中的乱象

  为延长拘留时间某些公安机关实行变相刑拘,轮换刑拘。私自隐瞒刑拘不报批捕,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置于公安机关非合理的控制之下。为快速侦破案件,延长拘留期限,在拘留期间内刑讯逼供以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信息,这种“以拘代侦”的现象在我国公安系统内部随处可见。

  二、我国现行刑事拘留制度执行乱象的原因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

  由于为便于公安干警侦破案件,及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国家在制定具体的适用刑事拘留条件中为公安机关留有较大的意思自治权,法律条文制定了较多的原则性规定而缺少具体化规定。因此导致了公安干警在适用刑拘的过程中肆意利用法律留白,将刑拘适用无限化延伸,从而造成刑事拘留的乱象。刑诉条文与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存在着部分的分歧。从而导致有些公安机关适用法律无所适从,执法严重错误。

  2、传统侦查模式的限制

  由于我国延续千年的“重口供而轻证据”的侦查模式的影响,现行案件的侦破依然较为依赖口供,然后再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寻找其他证据。因为这种“供-证”的侦查模式能够较为便捷的侦破案件,节省较多的人力物力,适于我国目前警力资源严重不足,法治配套环境严重落后的状况,从而导致讯问在我国大范围内持续盛行。侦查人员没有其他办法通过别的途径获取对案件侦破的关键性证据,而重案要案上领导沉重压力,这种双重压力下使得部分干警不得不违规使用刑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可能在极端的时间内供认犯罪事实,于是展开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在拘留时间上的一大博弈,这也是如今拘留期限被任意延长的一大推手[3]。

  3、刑事拘留监督的缺失以及问责制的空白

  提请签发拘留许可证只需要公安系统内部审批,缺乏外部监督,这使得拘留证的签发以及拘留的适用混乱,而公安系统内部关于错误执行刑拘也无相关问责制,责任的免除成为这种乱象的一大源头性因素。

  三、对于解决刑拘乱象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刑事拘留。“要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去”,没有必然导致腐败。建立健全制约监督体系,公安系统内部必须要建立监督强制措施的实行的专门机构,冲个刑拘开始的源头解决腐败问题。对应等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外部监督,注重审查拘留延长程序适用的合法性,是否应该延长拘留时间,具体延长时间为多少,是否应该依法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营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配套环境,同时也要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建立错误拘留问责制,对于严重侵害人权的违法拘留,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为被害人寻求经济补偿甚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4]

  提高公安干警的侦查执法意识,加入警力资源投入集中组织公安干警的侦查执法观念培训,组织学习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打好基础,切实完善公安干警的侦查手段,正确理解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同时国家要加大警力资源的投入,确保公安干警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物质保障,加强优秀侦查人才队伍建设,从源头上解决刑拘混乱的问题。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民众作为法律的接受者和感受者,是法律适用的最佳评判员,也是助推法律进步好完善的舵手。只有当民众用法律将自己武装起来的时候,国家公权力的不当介入和违法侵害才能被民众所警觉,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对民众加强法律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好地承担起宣法普法的担子,以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和法律适用的方式上最大保障民众的人权。

  参考文献:

  [1]苗永红:公安机关违法超期羁押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2]吴专生、邵建育:刑事拘留监督制度的完善[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3]储颖超:刍议我国刑事拘留制度改革与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6期。

  [4]蔡永新:浅析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04期

  文/高振凯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