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涉及到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进一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赋予他们的独立的上诉权,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被害人权益的诉后保护等一些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诉讼权利;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保护不足
1、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
“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其宗旨都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的或个人的利益,而在于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虽然《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诉讼地位而言,明显有失公允。《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的上诉主体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需被告人同意),唯独缺了被害人,这已经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与根本任务了。《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有请求抗诉权,但权利能不能得到救济要看检察院给出的答复。这让被害人的地位变得非常的被动,在一个案件中,公诉人代表与被害人在地位上本身就存在不平等,二者在对同一案件所关注的重点也会出现偏差,判决的结果都会给双方带来不同的效果,仅仅赋予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有违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尊重。
2、缺少对被害人的救济措施
《刑诉法修正案》被害人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是在遭受物质损失之内,而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损失的范围则是“财产损失”。而我们都知道,财产损失中就包括了物质损失,可见,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中,两个诉讼主体地位不同,所产生的赔偿范围也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刑事赔偿权经常遭遇被告人根本无力承担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赔偿得不到兑现。《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并没有解决被害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和被害人能够进行国家补偿的立法。我国在被害人国家补偿采取试点的救助办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国家补偿,我国各地政府采用的是“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称谓。
3、社区矫正缺少被害人的参与
社区矫正是《刑诉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强制措施制度。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判处规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该条针对的是社区矫正制度,但是我们细看不难发现,整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社区矫正是怎样进行的,社区矫正的机构有哪些,参加社区矫正的参与人又包括谁。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新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更好的对犯罪人进行教育与改造。社区矫正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但笔者认为,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有必要让刑事被害人也积极参与其中。
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诸上几点的不足,因此需要我们对症下药,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赋予我国刑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
刑事被害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之一,具有重要的诉讼地位,但在享受上诉权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获得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相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相对于公诉人来说,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一旦判决结果相对于被害人而言不尽如人意,公诉人又作何考量呢?其实被害人拥有上诉权在很多国家都得以实现,比如西班牙、法国、瑞典等。可见,要想更好的解决现行法律不能公平的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行使平等的权利,我们必须对制度进行构建,如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使之拥有与被告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如对一审裁判不服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合理合法化的审查,以防止一审法院滥用此权利剥夺被害人上诉权,同时还能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2、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
案件中,被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就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权。但往往在现实中,这种获得赔偿的概率是很小的。首先,既耗人力、财力,也打磨时间。一个案件受理下来,即使判决被告人要予以赔偿,很多情况下,被告人自身就不能满足自己的经济生活,便没有多余的能力进行赔偿。到最后,法院的判决也只能成为“法律白条”。另一种情况,被告人因家里经济条件确实困难,法院对其判决赔偿适当减免,这样一来,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反而浪费了自己的财力人力。因此,我国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效仿其他国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对被害人的救济权,减轻人民负担,稳定社会和谐。
3、完善被害人权益的诉后保护
案件进行判决之后并不意味着整件事情落入帷幕了,判决的执行并不能保证让判决内容得到完美实现。被害人在遭遇犯罪人的首次侵害之后,心里一定会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比如精神上受打击而出现逃避现实、心里压力大、对生活出现悲观情绪等情况。而国家对于之后的情况并不是可预见的,也没有可对其进行救济或者援助的制度。可见被害人的伤害并不是短暂性的,它并不会因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而结束。因此,我们国家因本着为减轻被害人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困难,而制定或建立被害人精神康复机制和经济保障机制。
三、结语
《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较之以往确实有很大进步,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但在保障保护权利方面一味的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主,从而忽视了被害人,只会让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根本目标越走越偏。“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我们在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思考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价值时,总喜欢先入为主,因为案情的经过符合自己的逻辑,而根据自己所想在心里形成心证,却常常忘记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价值是什么。因此,关注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这不仅是为了树立刑事诉讼法在人民心中的权威,更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司法实践。
文/罗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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