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式哄抢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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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哄抢,道德,违法责任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0-11 14:07
【摘要】近年,有关中国式哄抢的新闻不断出现,本文通过对中国式哄抢的性质、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对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哄抢;道德;拘留
近年来,有关中国式哄抢的报道不绝于耳,一旦某地发生货车事故,只要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随之而来的新闻似乎就是看其所装载的货物是否遭到哄抢,而被哄抢的货物也完全没有品种、品质的限制,木材、棉花、鱼苗、水果、蔬菜、鸡蛋、啤酒、可乐、日用品乃至柴油、钞票,无不纳入哄抢者的法眼。更有甚者,2015年3月,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在对2015年专项整治过程中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集中销毁时,现场竟有围观群众进行哄抢。
一、中国式哄抢的定性分析
中国式哄抢屡见不鲜,每每出现这样的报道,人们往往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确实,中国式哄抢无疑是道德沦丧、世风日下的有力佐证,但这显然不是唯一的定性结论。将中国式哄抢称之为道德败坏,其实是忽略了其在法律范畴内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其实已经涵盖了中国式哄抢从一般违法到犯罪各阶段的界定和处罚。因此,中国式哄抢无疑就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中国式哄抢此起彼伏出现的原因分析
1、哄抢者本人道德沦丧,见利忘义的劣根性使然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水平远不如从前,在拜金思潮冲击下,这些人早已道德沦丧成为金钱的奴隶,见好处就捞,见便宜就上,已成这些人的行为准则。很多人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事发地大多经济不发达,当地人素质低下所致。笔者以为,此认定过于草率。若说生活贫困导致素质低下引发中国式哄抢,可现在大众的生活水平普遍高于从前,而中国式哄抢的大规模爆发在几十年前甚至更早时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此外,还是有很多生活贫困但依然保持传统美德的事例不断见涌现,因生活水平低而产生中国式哄抢的论断显然过于武断。这已不是贫困与否或素质高低的问题,而是哄抢者已丧失了最起码的做人道德,是赤裸裸的抢夺财物。
2、新闻媒体不恰当的报道和渲染,反使他人纷纷效仿
新闻追求猎奇性,导致其遇到中国式哄抢时,往往关注的是哄抢这一行为本身。尽管就事论事的写实报道本无不妥,但因缺少后续处理的内容,人们往往只看到中国式哄抢时有出现,却无人担责,反使他人有了遇到类似事件予以效仿的心理。中国式哄抢自然愈演愈烈。
3、相关部门不作为或者处置不当,助长了中国式哄抢蔓延
如前所述,中国式哄抢至少属于违法,甚至严重的涉嫌犯罪。遇此情况,正是当地公安部门应依职权介入的。而纵观历年来的各起中国式哄抢,公安部门等介入的情况并不普遍。为数不多的公安部门介入事例中,尚有2014年1月4日兰州榆中县警察拔枪制止哄抢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反因争议可能影响今后其他地区公安部门介入和严肃处理类似事件。当哄抢已成习惯,制止违法反而引发责难的时候,那些哄抢者自然更加肆无忌惮。此点也是导致中国式哄抢不断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三、中国式哄抢的应对分析
1、通过道德和法律两个渠道,从思想根源防止哄抢意识产生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常形象的称之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崇高的法律”,防范中国式哄抢,法与道德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应从道德层面着手,弘扬美德,提升国民道德水平,当那些哄抢者能真正知晓廉耻,从内心放弃哄抢,中国式哄抢才将真正失去滋生土壤;另一方面,应从法律层面着手,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哄抢者知晓哄抢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纵不能提升他们的道德,也至少应通过法律宣传收到让潜在哄抢者“有贼心,没贼胆”的效果,用法律的威慑力震慑哄抢,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
2、理清宣传重点,运用媒体手段,突出违法责任的报道
一旦发生中国式哄抢,媒体在报道时一定应把重点放到事后的处理上。对那些道德沦丧、寡廉鲜耻的哄抢者,仅从道德上谴责显然已无济于事,更应从司法部门的处置入手,将哄抢者受到何种处理进行大力宣传。让那些潜在哄抢者受到震慑,打消其“哄抢行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避免类似事件继续产生。
3、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提升应对能力,加大对中国式哄抢的处理力度
这也是所有应对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环。之所以中国式哄抢愈演愈烈,归根结底还是哄抢者认为没有人会因此受到处罚。很多哄抢者并非不知自己的行为不对,而是明知不对也没关系,因而放开胆子大肆哄抢。由于我们很多公安机关面对类似事件时应对处突能力不足,或是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没把中国式哄抢的定性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对制止、处理哄抢并未采取有力措施。此外,基于维稳因素,在面对中国式哄抢这种群体性事件时,一些部门畏首畏尾,怕担责任,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这种态度放任了中国式哄抢,助长了哄抢者的行为。
其实,只要公安机关能认真履责,中国式哄抢完全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前述甘肃榆中县哄抢事件中,警方对积极参与的4名哄抢者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至1000元罚款,对其余30人进行批评教育;2014年1月12日,四川广安一货车侧翻,车上可乐遭附近村民哄抢,事后,当地派出所联合村干部进行走访和宣传,陆续追缴了被抢饮料,并对拒不归还的村民处以行政拘留10日。这两起事件,当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处理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也借机进行了很好的宣传,当地居民普遍表示再遇类似事件将不再去哄抢。而这还仅仅是行政处罚,如遇到情节特别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情况,对具有聚众哄抢行为的参与者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样产生的震慑效果必然更为明显。
由此可见,各相关部门的认真履职、积极有效应对是解决和防止哄抢事件的最有力武器,如再辅以对当地群众的教育和媒体的正面报道和宣传,中国式哄抢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
文/李骏
